8.2户口处置办法
(1)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1) 户口
① 广州生源毕业生,如果户口在校,自即日起可直接到院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② 外省市生源毕业生,户口根据协议书迁往就业地。
③ 毕业生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到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
2) 档案
① 学生处将根据协议书上“档案接受”一栏内的单位和地址通过机要邮寄档案,若填写错误或该单位无法接收机要,将导致档案无法正确邮递或遗失,请毕业生务必认真校对“档案接受”一栏内容,如有问题,应速与院就业办联系。
② 学生毕业后持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用人单位有权将学生档案返回学校,而学校则将档案直接转回驻沪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
(2)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根据教委有关规定,档案、户口可按本人自愿选择,直接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
对户口和档案申请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必须与学校签订保管协议,填写《上海高校未就业毕业生保管户口和档案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毕业生人身综合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400元。两年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按以下两种情况迁转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
上海生源毕业生:户口如果在校的,应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发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外省市生源毕业生:户口和档案应同时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的地(市)人事局或人才服务中心。
(3)已批准进户就业的毕业生
已批准进户就业的毕业生,按就业协议书上的约定迁转户口、档案。
(4)外地定向生
外地定向生,毕业时应按定向合同办理户口、档案转递手续。对已解除定向协议的定向生,按统招生办法办理。
(5)其他注意事项
1. 上海生源毕业生,为方便寻找工作,如果需要办理“劳动手册”, 必须先将档案转回户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所后,再由学生本人去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手册”。
2. 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对于不具备申请蓝表资格,或蓝表审批未通过的毕业生,若被上海的单位录用,则应由录用单位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向市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落户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但该生档案、户口必须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当地出具相关证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3. 由于户口、档案关系到毕业生切身利益和保障,故请毕业生认真对待,谨慎选择,并在毕业离校前到学生处(档案问题)和保卫处(户口问题)办理,确认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