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保险行业基本知识:
1、保险行业相关概念: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行使过对保险业监管的职能。1949 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从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起,我国保险业进入长时间的低谷状态,对保险业的监管也就停滞不前。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保险业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建立和加强了监管保险业的内设机构。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保险司,专司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系统保险监管机构建设,要求在省级分行设立保险科,省以下分支行配备专职保险监管人员。随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专司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2007年12月17日,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 [2007]118号)精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并成功实现了换届,顺利开展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了专职会长负责制,稳步推进人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3)保险公司
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经济组织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具有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的运作是以科学分析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综合性经营活动。它强调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自然规律、技术规律和保险活动本身的规律,合理而有效地组织经营。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是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所确定的原则,保险公司的保户越多,承保范围越大,风险就越分散,也才能够在既扩大保险保障的范围,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又集聚更多的保险基金,为经济补偿建立雄厚的基础,保证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的稳定。
2、保险行业组织形式: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依其经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国家经营保险组织
又称公营保险,指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公共团体所经营的保险机构。
(2)公司经营保险组织
属民营保险组织之一。根据责任形式,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等形态。股份保险公司组织具有经营灵活、业务效率高的特点,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在股东手中,被保险人的权益易受到限制和忽略,因而各国立法上均对公司经营保险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3)保险合作组织
属民营保险中非公司形式的一种,是一种由社会上需要保险保障的人或单位共同组织起来采取合作方式办理保险业务的组织。有相互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形式。
(4)个人经营保险形式
世界上只有英国法律允许个人为主体作为保险承保保险业务。个人承保保险业务是通过劳合社这一组织开展的。劳合社是保险市场上的一种特殊现象,它自 1871年以劳埃德公司的名义向政府注册以来存在至今。按我国原《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保险事业的组织体制是由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企业和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