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招警考试
2.1关于招考报名
招警考试报名条件详见各地招警简章
2.1.1招考形式,考试内容
一般为各省自行组织招警考试或者是与地方其他公务员一起招考,每年10月左右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也会招一部分警察,但是数量有限。
考试内容一般为:1 行政职业测试 2 申论 3 公安基础知识
有的地方只考其中2 门,而浙江等地还加考心理测试
除了公安基础指定 06 年版政治部出的蓝封面的《公安基础知识》为教材。
(安徽使用教材为安徽省出版的公安业务知识,考试题型与四川基本一样)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一般不会指定教材,只会发布一个考试大纲。考试题型基本一样。
公安基础知识 考试题型 一般为:判断,单选,多选。
部分地区还会考 简答和案例分析(比如四川)
2.1.2考试时间
具体考试时间按当地的时间安排。
2.1.3职位要求
报考职位要求以招考简章为准。
主要专业为公安专业,计算机、通信电子类专业,法律,财税金融等。公安专业一般要求是大专以上。部分省也有很多专业不限的职位。
一般说来,对于本科以上各地户口限制比较少,专科一般会限制户口 ,比如:浙江,广东,北京,上海,湖北,都有一定的户口限制; 而四川,安徽,江西,河南,限制相对少点。
2.1.4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仅供参考)
个人认为首先应该考虑自己的兴趣和愿意发展的方向,
一般说来,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要轻易的听信网上的传言,很多都是你的竞争对手所放布的谣言,唯一目的是减少自己的竞争对手
报考的时候还是多征求下家里的亲朋好友,但是一定自己要想清楚,选择了就要直面可能存在的职位报考上的失误。毕竟这个考试不仅仅考的是实力,好大一部分的决定因素是运气。
2.1.4 2011年招警体能测试标准
由于人民警察岗位的特殊性,在招警体检时,对身体素质要求比较高,具体如下: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 170 厘米,体重不低于 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 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或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 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 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影响长途行走等症的,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体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 毫米汞柱);
舒张压:8 .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 克/dl ,女性高于 8 克/dl 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 4 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 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 ,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 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2.2笔试
网上很多朋友都有自己的复习经验,很多也很全,大家可以借鉴
但是我觉得个人按照自己的情况来做出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复习方法。
2.2.1行政能力测试
推荐大家去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行测区学习,讨论,下载自己需要的资料
谈谈自己的一点想法:
考试前
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题量大,时间紧。
平时的大量实战练习是少不了的,一定要完整的模拟考试做几套试卷。这样对于临场考试都是十分有益的。通过练习找出自己的强项在哪里,保证强项的拿分率,
考试中
心态一定要放平和,不要患的患失。
先完成强项,最后再做自己比较弱的, 该放弃的一定要放弃,能拿分的一分都不放过。这种考试不象别的考试,满分不可能拿到,重要的是尽量拿高分,不要因为碰到几个难题就影响了自己心情,最终放弃了考试,一定要记住,这个考试只是一个选拔性考试,重要的不是谁拿多少分,关键在于竞争中可以体现出自己的优势,分不在高,比对手高就行。题目难,别人都难,题目简单也不能过于轻视,往往越简单,越难考,差距就在那么几个题目上面,错了,就等于错过。
一场考试下来之后最好是不要跟其他朋友讨论,不要因为一场考试影响了所有的考试。个人经验:考完之后叫的最凶的,成绩都不怎么样。不要过于相信别人所说的什么试卷简单,他考的多好云云。说这样的话只有两个可能:
1、他确实自我感觉很好。2、干扰其他人,影响对手在后面考试的发挥。
考试后
啥都不用想了,已经考过了,等待成绩,准备面试吧。与其把时间放在胡乱猜想上面不如来点务实的。
笔试复习不一定有效果,但是面试就是看谁复习的充分。
还是那句话:心态放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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