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宝典

3.3 行业资格证书:

化工行业毕业生应具备知识

首先就是专业知识,这就不必细说了;第二是观察分析能力,环境问题有其延续性,也有突变性,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力,才能把握问题的关键;第三是研究操作能力,理论的运用永远要求灵活和进步,要与实践不断摩擦,才能相互促进。

化学系学生专业能力培养很重要。现在,很多毕业生在求职的时候,都比较看重证书,总认为证书可以证明自己的能力,证书越多越可以给自己带来机会。对此,张水诚指出:有的时候证书是可以为自己赢得一定的肯定,但这不是绝对的,证书不在多而在于精,要有针对性,以能突出优势为准,盲目的罗列证书却容易埋没优点,只能适得其反。化学化工系各专业自身的专业性很强,对学生的专业技能要求也比较高,同样,外界像用人单位,他们对毕业生的能力资格也是非常看重的,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关的证书还是有用的。不过在选择证书考试的时候,应该慎重一些,不要一味附庸潮流,或是抱有多多益善的想法。例如,学生在校期间,可以考取“分析中级操作工证”和“分析高级操作工证”等。除此之外,可以就自己理想的目标职业有针对性的选择一些证书,像从事室内环境工作的可以考取“室内环境检测中级证书”、“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等。还有一些基础的应用证书如“英语四级证”和“计算机二级证”,等也是用人单位会考虑的。

考取与择业倾向相应的一些证书对毕业生本身及求职都是有所帮助的。张水成指出,考取证书不仅在于领取证书的结果,更在于考取的过程。学生在准备考试的过程中,肯定要认真的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操作技能,这是对其自身能力的强化和提高。

要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不仅专业能力过硬是必须的,而且一些基本能力的具备也是不容忽视的。各项工作之间都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可能出现独立、单纯的工作,就化学化工系学生来说,化学各专业本身就是汇集数学、物理、英语、环境、高分子、无机、有机、分析、信息学、工程学、经济学、人文学等学科的一个交叉性、综合性的专业,所以化学化工系的学生不论以后从事教学、科研还是管理方向的工作,都应该具备人文、经济、计算机等相关知识。这要求学生从在校期间就注意培养自己的能力、充实知识结构体系,在从书本中涉猎知识的同时,不妨多参与一些实践活动,锻炼动手操作的能力和对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通过这个过程可以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行业证书: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核发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合格证书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制,基建司归口管理,统一核发。

第三条岗位合格证书是审查化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凭证之一,在全国化工行业有效。

第四条无岗位合格证书者,不得上岗,不得承包工程项目。

第五条岗位合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持证等级应与个人知识能力相符,任何人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能取得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

第二章核发证书范围

第六条化学工业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岗位合格证书由部基建司统一核发,地方所属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核同意后由部基建司核发。

第七条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统计员、财会员、计划员、机械(设备)管理员、劳资员、定额员等十一类人员,除财会员、预算员岗位合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外,其他各类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核发证书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具有大专、中专毕业(含“五大”、电视中专、职工中专)文凭和高等专业证书、中等专业证书者,专业对口,实习期满者或得“员”级专业职称资格者,经考核(考核内容含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业绩。下同)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九条不具备专业学历文凭,但已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多年,已取得“员”级专业职称资格者,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对未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仍以工人身份在现岗位工作多年,经部有关司局举办的相应专业培训班培训结业的,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条中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作五年以上,其中在现任专业岗位二年以上者,按安装和土建两大类专业对口,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不具备专业学历,在现任专业岗位二年以上,经初级专业岗位培训结业后,再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凡1942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员,连续从事现任岗位七年以上,未评专业职称者,免于岗位培训考试,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凡已取得本岗位所在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者,可直接核发中级岗位合格证书;少数岗位,如质量检查、安全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定额管理由受聘技师担任,并连续在现岗位任职二年以上者,可直接核发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本科及大专毕业,取得对口专业“助师”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但业务能力很强,业绩突出者,经考核合格,可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虽不具备专业学历,但取得初级岗位合格证以后,已经中级岗位培训结业,再经一年试用,考核合格,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中专、中技毕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经本专业岗位主修课(大专以上教材)培训合格,经一年试用,考核合格,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类专业人员可核发对口专业高级岗位合格证书;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经济类岗位再工作两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核发经济管理类高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专科毕业在本专业连续工作二十二年以上,中专毕业在本专业岗位连续工作二十四年以上,经考核,可发给高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中途转岗,无论何种理由,均不核发。未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证书只做评聘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章核发证书办法

第十九条岗位合格证书的考核、申报、审批程序是:由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将考核结果填写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申报表并附学历、学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部直属企业直接报部基建司核发,地方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核同意后报部基建司核发。

第二十条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申报表由部统一印制,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学历和工作简历、学历、学业证明复印件、考核材料。

第二十一条岗位合格证书如需换发,仍按上述程序申报、核发。如有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后,凭原审批材料,申请补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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