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总结陈词

时间:2020-11-27 11:12:34 辩论赛 我要投稿

辩论总结陈词

  总结陈词,一场辩论赛的收官阶段,一般来说,总结陈词无非起到的作用是两个——锦上添花或者雪中送炭。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辩论总结陈词,欢迎阅读。

辩论总结陈词

  辩论总结陈词范文一

  刚才针对“叙课是否是高效课程”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我们相信真理越辩越明,接下来我将代表我方做出最后的年过节陈词:

  1、 我方从儿童发展、教师成长和资源整合,做出了充分的阐述,体现出新纲要中提出的“培养完整幼儿”的教育目标,真正做到了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2、 十三年来我们的课程经历了幼儿园英语课程——文学故事主题课程——现今的五态课程,也就是说在不断的研究探索中,完善与发展,使我们的课程更加的系统与高效,也让更多的孩子与家庭享受到了优质教育。

  3、 马荣教育机构从xx年的两所幼儿园发展到现在深圳、武汉、上海、苏州、中山23所幼儿园一千多名教职员工,3000多名幼儿规模的国际教育集团,如果没有高效课程的支撑是不可能发展成当今规模的,同样我们会经常接待来自全国各个省市以及国外教育同行的观摩学习,以及教材的借鉴和使用,事实证明叙事性双语整合课程被社会、同行所高度认可。

  综上所述,充分证明叙事性整合课程是高校课程。

  当然没有任何一种课程是绝对完美的,因为受各方面客观和主管因素的影响,如教师对课程的把控、地域文化、家长配合等等,我们也非常感谢对方辩友对我方提出的质疑,因为我们的课程正是在不断的'摸索和质疑中发展建构起来的。让我们共同携手再创辉煌

  我方陈诉完毕谢谢大家!

  辩论总结陈词范文二

  现在由我向大家做总结陈词,进一步阐述一下我方观点:

  首先,雅莉行为构成犯罪。雅莉明知是他人财物却仍然采取丢弃、买卖等恶意处分措施,主观恶意深,犯罪数额大,情节恶劣。

  其次,雅莉构成侵占罪。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根据司法考试领域、司法实务界、以张明楷、陈兴良为代表的学术界的现行观点,构成遗忘物条件有二:其一、财物丧失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丧失具有偶然性。所以,本案中雅莉侵占的财物可认定为侵占罪的遗忘物。

  第二,即使以对方辩友的观点,手包不构成遗忘物。根据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司法原则,合法合理占有财物拒不归还的构成侵占罪,那么财物以非合理方式占有而拒不归还的更应该构成犯罪,具体依据本案其他情节应成立侵占罪。 第三,雅莉虽口头答应还包且知道物主系王萍但没有实际行动,非法占有之目的显现,最后却把包内重要物品丢弃,将包出售,显然具有拒不交还之意,且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名包价值16000元,加上包内其他财物,侵占数额较大,达到犯罪程度。

  第四,当雅莉将物品丢弃,名包出售时侵占罪达到既遂,失主找来时雅莉退还6000元系事后退赃行为,不影响犯罪成立和既遂。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和相关法律原则,结合刑法领域现行观点,雅莉的行为符合侵占罪构成,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

  最后,我想陈诉一点:我们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社会,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增加行为人的犯罪成本,保护人民和国家利益。倘若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得不到合理的法律评价,得不到相适应的惩罚,人民利益必将受损,社会秩序难以维持。国将不国、法将不法!身为法律人的我们,必须捍卫法律尊严,让危险分子在共和国的土地上因高昂的犯罪成本而悬崖勒马!

  问题:如何理解入罪举轻以明重这一司法原则?

  如何理解雅莉拿包这一行为?合法合理吗?

  侵占人是否有主动归还义务?只有在无法采取交还措施时没有归还期待可能性(已知物主王萍) 如何理解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对王萍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巨大,情节严重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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