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公务员行测常识:史书

时间:2017-05-30 笔试题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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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现存最早的编年体史书是《春秋》,相传是孔子在鲁国旧史基础上修撰的。《春秋》是古代中国的儒家典籍,被列为“五经”之一。《春秋》是鲁国的编年史,据传是由孔子修订的,后司马迁续写。书中用于记事的语言极为简练,然而几乎每个句子都暗含褒贬之意,被后人称为“春秋笔法”。

  2.我国最早的国别体史书是《国语》,相传为左丘明编撰。记录了周朝王室和鲁国、齐国、晋国、郑国、楚国、吴国、越国等诸侯国的历史。上起周穆王十二年(前990)西征犬戎(约前947年),下至智伯被灭(前453年)。包括各国贵族间朝聘、宴飨、讽谏、辩说、应对之辞以及部分历史事件与传说。

  3.《左传》原名为《左氏春秋》,是我国第一部叙事详尽的编年体史书。是春秋末年左丘明为解释孔子的《春秋》而作。它起自鲁隐公元年(前722 年),迄于鲁悼公十四年(前454年),《左传》传文比左氏《春秋》经文多出11年,实际记事多出26年,以《春秋》记事为纲叙事,其中有说明《春秋》书法的,有用实补充《春秋》经文的,也有订正《春秋》记事错误的。这些都说明《左传》与《春秋》的密切关系。《左传》既是中国古代史学名著,也是文学名著。

  春秋三传:《春秋左氏传》、《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

  3.《史记》是由司马迁撰写的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是二十四史的第一部,全书分12本纪,10表,8书,30世家,70列传,共130篇,五十二万余字,记载了中国从传说中的黄帝到汉武帝太初四年长达3000年左右的历史。《史记》是中国传记文学的典范。《史记》最初没有书名,或称“太史公书”、 “太史公传”,也省称“太史公”。“史记”本是古代史书的通称,从三国时期开始,“史记”由史书的通称逐渐演变成“太史公书”的专称。《史记》与《汉书》 (班固)、《后汉书》(范晔、司马彪)、《三国志》(陈寿)合称“前四史”。刘向等人认为此书“善序事理,辩而不华,质而不俚”。与宋代司马光编撰的《资治通鉴》并称“史学双璧”。鲁迅称它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

  4.《汉书》,又称《前汉书》,由我国东汉时期的历史学家班固编撰,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二十四史”之一。《汉书》是继《史记》之后我国古代又一部重要史书,与《史记》、《后汉书》、《三国志》并称为“前四史”。 《汉书》全书主要记述了上起西汉的汉高祖元年(公元前206年),下至新朝的王莽地皇四年(公元23年),共220年的史事。《汉书》包括纪十二篇,表八篇,志十篇,传七十篇,共一百篇,后人划分为一百二十卷,共八十万字。

  5.《资治通鉴》,简称“通鉴”,是北宋司马光主编的一部多卷本编年体史书,共294卷,历时19年告成。它以时间为纲,事件为目,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写起,到五代的后周世宗显德六年(公元959年)征淮南停笔,涵盖16朝1362年的历史。它是中国第一部编年体通史,在中国官修史书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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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赋税制度是随土地制度或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含义很广泛,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它苛捐杂税等等。本文就来介绍一下在中国历史上一些重要的赋税制度以及一些常考的考点。

  1.春秋战国时期

  由于铁器大量作用于农业生产,导致大量私田产生。各诸侯国为了促使土地所有制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开始实行变法。春秋时期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尤其是鲁国的“初税亩”,开始实行按亩纳税,促使耕地由国有变为私有。

  2.秦汉时期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

  汉承秦制,赋税制度基本沿袭秦朝。但汉与秦不同的师,汉初的统治者吸取了秦亡的教训,被迫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从汉高祖时期的“十五税一”到文帝时期的“三十税一”,农民赋税负担减轻,使得生产力有了较大的恢复和发展。

  3.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较为重要的赋税制度为北魏实行的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主要内容是按人口老分配土地的制度。但仅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不触动地主的原有土地。与此同时还有租调制,即在均田令在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的租掉。租,即田租,缴纳谷物;调,指户税,缴纳帛或布。

  4.隋唐时期

  隋朝一直沿用北魏的租调制,唐朝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缴纳一定量的绢和布,叫“调”;服徭役期间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缴纳绢或布代替,叫做“庸”。

  在唐朝后期,均田制遭到破坏,国家颁布两税法。每户按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5.五代辽宋夏金元时期

  这一时期重要的赋税制度是王安石变法当中的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方田均税法是指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募役法是指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就减轻了农民的差异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

  6.明清时期

  明代行一条鞭法,征收货币地租,既促进了农产品商品化,商业发展冲击了农业,佃户人身依附关系弱化,又为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劳动力,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清朝政府又进一步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从此,丁银就完全随粮起征,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摊丁入亩的做法: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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