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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子的独立精神研究
【论文摘要】:以群体为本位,个人消融在群体中,是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传统哲学的事实。但在先秦诸子中,道家创始人老子提出以个体为本位,具有独立精神的"贵己""独立""自知""自胜"的思想主张,注重人的主体价值和人性的自然发展,闪耀着独立、自强的思想光辉。
【论文关键词】:老子; 道; 自然; 独立精神
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是所有哲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儒家注重社会秩序,强调礼制,他们习惯以共性、共相为不言而喻的前提,不太注重个性、殊相 [1]。孔子提出"克己复礼"的主张,要求人应该压制自己,使行为合乎社会制度和道德规范。墨家提出"兼爱利他"的主张,"兼"就是群己不分,人我无别,视人如己。将这种兼爱推到极致就是忘己济人,即"利他"[1]。儒、墨两家都强调群体的社会价值,要求个人无条件服从社会,服务他人,而对个人的主体价值、人格独立很少重视。
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也讲群己、人我关系,但与儒、墨两家不同的是老子更注重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人性的自然发展和人格的独立。在《老子》一书中,"我"出现过17次,"吾"出现过22次,"自"出现过20次,"己"出现过2次[1]。全书有鲜明的主体意识和独立精神。文章先从"道"的"自然"法则和"独立不改"的运动规律论述老子"道"的独立精神,进而详细论述了天道关照下的人的独立精神。具体分为人人格的独立、思想的独立和行为的独立。最后作为结语,对老子的独立精神做了更进一步的论述。
一、道的独立精神
(一) 道法自然--"道"独立的存在状态
"道"是老子哲学的核心概念,老子的道不仅是浑然一体的宇宙本体,永恒存在的天地万物之源,又是运动不息的对立转化规律和法则[2]。老子的哲学思想都是围绕着"道"展开的。而"自然"又是其思想的基本精神。《老子》二十五章有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不是指具体存在的东西,而是形容"自己如此"的一种状态。老子认为任何事物都应该顺任它自身的情况去发展,不必参与外界的意志去制约它,事物本身就具有潜在性和可能性,不必由外附加的,因而《老子》提出"自然"观念来说明不加一毫勉强作为的成分而任其自由伸展的状态[3]。所谓"道法自然"就是指"道"以自己的状况为依据,它内在的原因决定了本身的存在和运动,而不必依靠外在的其他原因。可见作为宇宙本体,万物之源的"道"其存在具有不依赖于他物,不受外在条件制约的独立特性。
(二) 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道"独立的运行规律
同样是在《老子》二十五章说到:"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河上公对"独立"和"不改"的解释是:"独立者无匹配,不改者化有常"。司马光《老子真经论》对"不改"的解释是:"变化终不失其常[4]"。可见循环运行的"道"在运动发展中也不受外在条件的制约,始终按照自己内在的规定性,依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独立运作、生化万物。"有常"、"不失其常"就是按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不失其本性。
由于"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第四十二章)道创生了万物,又内在于万物,成为万物各自的本性。道分化于万物即为"德"。万物依据各自所得于道的本性即"德"而发展为独立的存在[4]。"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老子》第五十一章)"道法自然"落实到天下万物就是"万物将自化","天下将自正"。(《老子》第三十七章)道对待万物也是遵循自然的原则,每一个个体都有其自成之因、发展之势及生存变化之道。作为万物之灵的人,最能秉承和落实这种来自天道所关照的独立精神。
二、人的独立精神
(一) 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在春秋之前,人们普遍认为"天"是有意志、有人格的最高神灵,世间的一切都是由天所生,都被天主宰,天的意志和命令表现为"天命",国家、社会和个人无不受天命支配[4]。老子所处的时代,虽然"天"至高无上的地位开始动摇,但人们的思想长期笼罩在宗教神学的迷雾之下,上帝与鬼神的观念仍然很浓厚,人们尚无力否定人格之天的存在。然而老子却用自然无为的"道"否定了人格化的主宰之天,否定了任何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不仅如此,老子还说"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老子》第二十五章)老子把人与道、天、地并提,列为"四大"之一。首先,在这里,老子没有提到神,这是对神本主义的否定。其次,老子认为人是与道、天、地并列存在的,在宇宙中具有独立存在性。老子将人的存在提升到宇宙本体的高度,这是对人本主义的肯定,是对人独立的人格尊严的认定和推崇。在当时的社会文化条件下,老子否定天命和鬼神,提出"人亦大"的思想主张,发现人类自身的生命价值,唤起人类主体意识的觉醒,确实是一种惊世之举,是一种价值观念的转换,对中国思想史有着巨大的贡献。
(二) 致虚极,守静笃--人应追求思想的独立
春秋末年,天下大乱,传统的礼乐制度失掉了原有的效力,再也无法维系动摇不已的社会局面。老子敏锐地觉察到了时代变迁给人带来的心灵震撼,面对眼前"礼崩乐坏"的局面,老子不无感慨地说:"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老子》第三十八章)认为"礼"已经失掉其道德内涵,变成空洞的躯壳和僵死的教条,不仅不能拯救世道人心,而且成为世道衰败、人心堕落的产物,造成了人性的扭曲和天道的失落[5]。处于这种纷繁复杂的社会中,私欲的活动和外界的扰动使得人心灵闭塞不安,在思考问题时,难免受到这些因素的干扰,而无法从实际出发看清问题的本质。所以老子提出"致虚极,守静笃"(《老子》第十六章)的主张,要求人们必须时时做致虚、守静的工夫,以恢复心灵的清明。范应元说:"致虚、守静,非谓绝物离人也,万物不足以扰吾本心者,此真所谓虚极、静笃也。"[3] 心虚则欲望不起,神静则念头不生。老子用"婴儿"来形容人不受外界干扰、平和宁静、质朴纯洁的状态,"专气致柔,能如婴儿乎?"(《老子》第十章)"气柔"是指心境极其静定的一种状态[3]。就像"道法自然"一样,人性也应该复归于自然,老子认为人得之于天的自然本性才是他的至正之德[5]。
(三) 独异于人,而贵食母--人应保持行为的独立
《老子》二十章有云:"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春登台;我独泊兮,其未兆。……我独异于人,而贵食母。"世俗的人熙熙攘攘,纵情于声色货利,老子却淡泊自守,顺应自然,追求更高的精神境界。老子之所以"独异于人"是因为其"贵食母"。范应元说:"食者,养人之物,人之所不可无者也,母者,指道而言也。"[3]老子这种卓然独立的行事原则是遵守、取法于道的。
老子生活的时代,时值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型时期,昔日显赫的贵族衰落了,"君子之泽,五世而斩",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却因富而贵[5],老子目睹这些人寻求感官刺激,穷奢极欲,淫佚放荡的生活形态,说到: "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老子》第十二章)在老子看来,声色犬马、金银珠宝给人带来极大的感官刺激和心理诱惑的同时,使人道德沦丧,给社会、人生带来极大的危害[2]。然而在那样一个"礼崩乐坏"的乱世,又有几个人能懂得"金玉满堂,莫之能守;富贵而骄,自遗其咎。"(《老子》第九章)的道理呢?老子颇有感触地说:"吾言甚易行,甚易知。天下莫能知,莫能行。……知我者希,则我者贵。是以圣人被褐而怀玉。"(《老子》第七十章)老子坚持的清静无为之道,有根据,有主旨,在日常生活中易知易行,最见功效,然而天下人多惑于私欲,迷于荣利而无人知,无人行,所以老子坚守的道也不被人重视和效法[3]。尽管如此,老子也不变心从人,愿怀抱我像玉似的道、德处贫贱而不移。世俗之人行事是与道背道而驰的,行道者要坚守大道,所以异于常人,寂寞恬淡。老子这种高尚的道德情操,是洁身自好、独善其身的典范。 三、结语
正如仅仅只注意儒家和墨家的集体主义和利他主义有简单化、笼统性弊端一样,如果把老子的这种独立精神仅仅归结为个体主义,也有失于简单化和片面性。因为老子心目中的圣人,还必须是"既以为人,既以与人,为而不争。"(《老子》第八十一章)以及"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老子》四十九章)这样既善于帮助他人又有博大的包容心,虚怀若谷的人。
所以,这里讲的"独立"不是"孤立",不是"绝物离人"。而是注重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尤其是对人人格独立的推崇。人只有思想独立,才不会人云亦云;只有行为独立,才不会随波逐流;只有人格独立,才能自知、自胜、自强,进而自我践行,创造出超越自身的价值。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每个人都有按照其自然本性独立发展的需要,具有独立的人格。个人在坚持自身独立的同时,还应尊重和维护他人的独立性,这就表现为尊重他人、善待他人,即老子所讲的"善"和"不敢为天下先。"在实践中便应该"不妄作,不妄为,不强求。"这不同于儒家的"克己复礼",也有别于墨家的"兼爱利他",是在坚持自己自主、独立的同时,推己及人。当然,我们并不回避老子的思想里有着消极避世的人生态度,那是社会生产力水平低、思想文化落后和特殊的社会背景造成的。老子的这种独立思想和自知、自胜、自强、自我践行的独立精神,其影响已经超越了老子生活的时代,在今天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独立意识是健全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个体自立、自尊、自强,才能更加促进集体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 朱哲. 先秦道家哲学研究[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156,161,142,137.
[2] 饶尚宽. 老子[M]. 北京:中华书局,2007:12,28.
[3] 陈鼓应. 老子注译及评介[M]. 北京:中华书局,1983:29,169,124,101,145,327.
[4] 陈鼓应, 白奚. 老子评传[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128,93,132.
[5] 红丽. 道家人生哲学及其现代意义[J]. 江西:求实,2003(S1):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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