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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公证制度的应用论文
一、基本概况
1.我市是位于山西南部的一座交通枢纽城市,人口约 35 万余人,铁路公路四通八达,是晋南地区重要的交通要道。我市拥有各类机动汽车 3.5 万余辆,摩托车 2.1 万余辆,机动车、摩托车驾驶人近 5 万余人,年均发生交通大小事故约 2500 余起。2012年 11 月底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正式挂牌成立,由交警大队、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公证人员等组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统一,将受案、调案、审案融入到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中。人民调解、公证是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进行调解,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各尽其能,通过办理赔偿协议公证、提存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和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提高事故处理执法办案工作水平,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意见》(公交管[2010]47 号)等有关规定,在我市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以来,公证充分发挥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调解及达成赔偿协议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它和基层司法调解、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共同组成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体系。它通过对非争议、非诉讼的既存事项、依法进行真实、合法的判断性证明,从而实现预防纠纷,防患未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公证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和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作用,公证机构作为我国法律服务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办理相邻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公证,有效处理社会群体之间、家庭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作为预防性的法律制度设立的公证机构,是如何在"预防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作用的?公证工作的职能是通过依法介入人民商事的法律行为,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动有序进行,提供具有法定证明力的证据,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公证工作在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正是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三、公证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的作用
(一)办理提存公证,为受害方在住院就医期间医疗费用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需住院治疗,在住院时医院要求先交付押金,可肇事一方不愿交付,双方互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提存公证"的办法使这一难题迎刃而解。公证处和交警事故队依据提存公证相关法律,建立交通事故公证提存法律服务工作机制,由此形成了公证工作全程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的警证合作机制。
办理交通事故提存公证的程序:1.公证处设立专用账户;2.对交通事故保证金进行提存公证;3.由公证处根据交警事故或医院催款通知单给予支付;4.根据双方协议将事故保证金提存公证处。这样的做法,既有利于受害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得到保障,防止了在事故处理期间为了医药费支出相推诿、扯皮,又使肇事方不因交通事故而耽误其工作。同时还达到规范交警执法的作用。提存公证的实施,方便了当事人,也解决了这一困扰交通事故处理的难题。如 2013 年 8 月 17 日,田某、杨某驾驶机动车将靳某撞伤,经交警事故队办案民警依法认定田某、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肇事方与受害方达成协议,为了便于双方生产、生活需要,受害方靳某住院期间治疗费用由自己先垫付,肇事方杨某、田某将靳某住院期间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和人民币贰仟元办理提存公证,待靳某出院后以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领取,这样伤者治疗费用得到了保障,肇事车辆及时放行,减少了营运损失,伤者和肇事方都满意。
(二)办理赔偿协议公证,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诉讼
侯马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证处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生动载体。从而进一步推进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处理的规范化,实现了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前、专、快"工作成效。一是"前",将公正执法、化解矛盾及管理创新的关口前移。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的调解及办理提存公证、赔偿协议公证便捷高效的服务,拉近了调解人员、公证人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化解了矛盾纠纷的升级。二是"专",发挥了司法调解人员、公证人员的法律权威专业作用。司法调解人员、公证人员的介入,解放了调解环节的警力,缓解了交通民警工作强度,统一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为当时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经公证处的参与,对延期给付赔偿款提供了保障。因很多车辆没有交强险,有的车主愿意赔,但赔偿款不能一次性到位,需分期付款,有时甚至需要几年时间,为解决受害人的后顾之忧,公证通过对赔偿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三是"快",经人民调解、办理公证结案速度快。由于人民调解和公证共同参与,调解、公证效率的提高,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更好服务和方便群众。如 2013 年 9 月 3 日发生在我市北环路东庄村口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人员无法认定交通事故当事双方的责任一案,由交警事故队移交给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后,经专业司法调解人员、公证人员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分析赔偿依据,同时根据本案实地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很快达成了赔偿协议,伤者及时得到医治,并得到了 4500 元的赔偿金,实现了案结事了。
四、运用公证手段,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当事人用法自觉性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引入公证程序,一方面通过公证机构的审查和对相关事实的确认,为事故双方当事人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另一方面,在办理公证业务中,公证人员运用法律知识,通过和当事人的沟通,使其真正认识到了只有增强法制观念,运用法律手段,才能使纠纷得到更好地解决。我处在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时,就注意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给他们讲有关的法律法规,劝说责任人按照规定给受害人进行赔偿,同时,也要做好受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告诉他们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要求赔偿,不能提出过高要求。因公证处是法律赋予的证明机构,所以,能够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容易使双方当事人尽快的达成协议,从而避免双方进行诉讼。截止今年10 月底我处共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提存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600 余件,受到各方的好评。
综上所述,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借助司法、公证调解力量,开辟交通事故调解新阵地,自 2012 年组建以来,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切实让老百姓充分感受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损害赔偿协议的公证、提存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方式的创新给交通管理工作带来的变化,初步实现"群众满意,形象提升"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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