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伦理的建构论文

时间:2020-09-05 09:16:43 网络工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网络伦理的建构论文

  对这些伦理问题,如果我们试图用传统伦理道德标准去规范它,显然不合适,事实也已经证明达不到我们所预期的效果。任何理论,包括伦理规范都有其形成的现实基础,有其适用的边界,我们不能把在传统现实基础上形成的伦理规范不加改造地移植到网络空间里去。更何况,网络对世界的改变是前所未有的。这就需要我们从现实出发,从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的改变出发,从网络本身的客观规律性出发来探寻适合网络空间的伦理规范准则。那种认为网络伦理只不过是现实伦理在网络上的应用,传统伦理准则不加改变或稍作修改就可以在网络空间仍然适用的观点不仅无视现实存在的变化,而且是不现实的。

论网络伦理的建构论文

  伦理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

  在谈网络伦理之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一般意义上的伦理概念。一般可以简单地认为,伦理是指导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观念,是对道德的哲学抽象。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二是对可为行为的优化排序。[3]传统伦理学理论的研究包括非规范的和规范的两种类型。非规范的包括以通过经验分析对人们的道德信仰、道德行为和人性进行描述的描述伦理学和以逻辑学和语言学方法研究道德形式的元伦理学;规范的包括立足现实生活,通过探讨是非界限和标准,制定道德规范,并以此规范和约束人们的道德实践的规范伦理学,以及以规范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为依据,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道德问题的应用伦理学。人们在生活中对善恶的判断,属于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内容,而应用伦理学的依据如上所述,是规范伦理学所提供的基本原理,这些作为评判标准的道德规范的合理性则来自于生活。然而,不同的社会历史时代、同一时代处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个人,能否接受统一的评判标准?答案是否定的。伦理———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它必然是以特定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不存在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所谓普世伦理。在不同的社会存在基础上,从不同的利益立场出发,必然会形成不同的伦理准则。从历时性来讲,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某一历史阶段被普遍认同的伦理观念可能会失去其合理性,就像现在恐怕没有人再要求妇女遵从所谓的“三从四德”;从共时性来讲,在同一个时期,在某些群体看来应该是所有人都应该遵守的伦理规范在另一个群体看来则未必。例如儒家讲“爱人”,但在墨家那里,“爱人”被讽为“亲亲有术”,他们讲“兼相爱,交相利”,儒家则反讽墨家为“是无父也”,“是禽兽也”[4];儒家讲“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以义制利”,而墨家则讲“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儒墨两家的“义利之辨”能否辩出个孰是孰非?从上面简单的例子能够看出来,在不同时期,或者在同一时期社会的各个阶层所认同的伦理标准是不同的。而在网络社会,通信设备将整个地球变成了一个小小的“地球村”,处于地球各个角落的人可以不受时空限制很方便地对话、交流,任何一个网络社区都可能容纳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传统、不同阶层的人。因此,网络伦理必须是全球伦理,而不像传统的伦理那样可以只是某一特定区域的伦理,这一点,是网络伦理和传统伦理的一个根本的不同之所在。所以,要建构网络伦理,势必需要寻找到可被任何民族、任何阶层都能够认同的道德规范标准,也可以称这种标准为普世伦理。事实上,人们为寻求普世伦理也做出了很多努力,虽然这种努力当初的目的和网络并没有什么关系。在1993年“世界宗教会议”上通过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中指出:没有一种全球伦理,便没有更好的全球秩序,并以耶稣的名言“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和孔夫子的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与人”作为支持。提出了言行诚实,致力于宽容的文化与诚实的生活等几条所谓的“不可取消原则”[5]。不可否认,这些原则对于建立全球伦理是必要的,但问题是它的现实性并不大,时至今日全球各地的矛盾冲突不断,战火不熄。达成《走向全球伦理宣言》里希冀的全球共识也仅仅是人类的美好愿望。

  作为权力附属的传统伦理

  既然不存在一个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的伦理原则,那么伦理观念自然会呈现出历史性、多样性。伦理是否是普遍的“善”的要求?伦理———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它有其产生的社会现实基础。作为和法律一道起着调节控制社会秩序的社会意识,它的作用在于维持社会思想稳定和统治阶层的统治合理性,而任何统治阶层,都会通过种种手段来维持自身的统治地位。军队、国家机器、意识形态是最主要的三种手段,三种手段各司其职,共同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其中意识形态主要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合理性进行论证和辩护,从思想意识方面来维护其统治,其内容包括科学、政治、法律、艺术、宗教、道德等,也包括伦理。“伦理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力量去调整人际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6]。这种规范,在阶级社会,则带有强烈的阶级印记。关于道德起源和本质的学说很多,认为道德是神的启示,比如各种宗教;认为道德是人性的内在要求,比如,宋明理学从人性中寻找道德起源;康德则提出“善良意志”;有理论还认为人类的道德来自于动物界等等。我们这里无意去探讨道德的起源问题,而只是就现在的道德产生根源和存在目的进行分析。可以肯定一点的是,道德的合理性基础只能从现实中寻找,从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之中去寻找,而从这些或多或少带有神秘主义色彩的“心”、“性”、“善良意志”等等中去寻找是没有出路的。马克思说:“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7]人类社会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一切意识形态都不可避免地具有阶级性,伦理也不例外,任何伦理道德总是为特定的阶级利益所服务的。而在特定时期,在特定地理区域,具有最广泛影响力的道德准则必然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道德。当然,这不是说被统治阶级就只能是盲目地接受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准则,被统治阶级也会有自己的道德标准,但由于其在和统治阶级的对立中处于劣势地位———这里的劣势地位指的是话语权的劣势地位,他们的话语权、他们的道德标准的影响力不可能和统治阶级相匹敌。统治阶级,因其掌握国家机器,可以将某一种理论奉为其国家学说发扬并加以广泛传播,同样,也可以利用这种力量对某一种理论的传播进行抑制。而其推广什么,抑制什么,必然是从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出发。一种能更好地维护其阶级利益的学说才可能被其认同进而发扬;而一切对其统治产生危害的学说必然会遭到打压。这种选择,和真无关,只和利益相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不是因为儒家学说比其它各家学说更正确,更接近普世真理。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在当时的中国,儒家学说是能最好地为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合理性辩护和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学说,其以“爱亲”为根本的“仁学”伦理思想适应于当时以及以后的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的古代封建社会。而这一点,其他各家学说都无法相比,故而儒家学说才被“独尊”了起来。所以封建伦理也就只能是为巩固封建统治的意识形态的伦理。相应的一系列规范机制都是出于这个目的被炮制出来的,然后又将其以“普遍人性”、“天意”等等道貌岸然的外衣包裹起来,作为普世真理在国家机器的推动下广泛传播。

  网络对传统伦理存在基础的解构

  传统伦理总是带有强烈的阶级利益倾向,而掌握政权的阶级可以利用其话语权将某一种符合本阶级利益的伦理观点冠以神意或普遍人性等标签广为传播,使其成为统治范围内被公认的合理的甚至是唯一合理的伦理规范和标准。从信息传播的模式来看,就是在社会信息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具有优势地位的信息源,或者也可以称之为信息中心。由这一中心信息源发出的信息向整个社会发散,影响着生活在这个信息源所能覆盖区域内的每一个体,而这个信息源从来都被掌控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掌控。虽然从理论上来讲,任何一个社会主体都可以是一个信息源,但其在整个社会信息产生、传播过程中的地位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承载个人观点的信息可能传播的范围非常有限,并且当其传播的信息在价值取向上和统治阶级相冲突时,就会受到限制,或被取缔,甚至将传播人消灭。与此同时,任何主体的认识活动都是一个信息的同化和异化过程,主体在认识的过程中,接受外界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并将其同化为自身的认识,从而形成人的意识、世界观、价值观。这其中就可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人所同化的信息,或者说人所异化的信息,有可能是被人为处理过的,包括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关于伦理道德的认识。当一个人出生后,他就处在某一既定的信息场中,他所接受到的关于伦理方面的信息是被给予的。具体给予的途径有很多,如父母的言传身教周围人们的意见观点、各种媒体传播的信息等。其中很重要的一种途径就是个人所接受的教育,人在受教育的过程中通过学习承载着特定信息的教材、制度,从而被这些教材、制度中的伦理道德信息所异化,成为这种伦理的接受者,进而成为这种伦理的自觉维护者这种先入之见往往能影响人的一生,很少有人能跳出其外。而且在某个特定社会中生活的人,都处在这种被制造的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伦理规范的信息场中很少能接触到代表其他利益取向的伦理道德信息,即使偶然接触到了也很难被其认同。但在网络时代,这种被集权所控制的信息中心、信息场受到了来自互联网的挑战。从理论上讲,人们可以很方便地将各种观点放在网上,而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的人也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很方便地接受到这些信息。传统的信息中心不存在了,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中心;同时,传统的信息垄断也成为了不可能,没有哪个阶级或机构能够完全控制网络上信息的传播,任何一种声音都不可能成为唯一的声音。“由于选择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个人拥有的知识结构、利害关系以及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在网上要形成对某种意见模式的赞成与否的绝对多数的民众集团将是十分困难的。一个极为可能的情况是,持有各类不同意见的`集团的数量将会很多,而任何一个意见集团所拥有的人数都不可能达到多数。”[8]所以,在各种意见难以统一的情况下,要形成一个类似现实中那样能够为大多数人所认同的网络伦理规范和原则将是十分困难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的。而我们现在建构网络伦理的时候,很多时候都试图寻找或建立一种能够在网络上达到类似于传统伦理在现实中达到的那种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同的伦理标准规范。这一想法的初衷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却没有意识到网络已经对传统的集权式的信息传递模式进行了消解,传统的公正、民主、自由的概念在这种全新的信息传递模式下应该有全新的内容,我们不能简单地去试图用传统伦理来规约网络空间。

  作为公共领域价值观念的伦理

  在网络社会中不存在可以被严格控制的信息中心,因而不可能形成类似传统的大一统的价值观念,在网络上,人们的价值观必然是多元的。而网络的“去中心”信息传播特征使得在网络上不可能存在任何意义上的独裁和专横,更不可能强行要求人们接受某一种所谓“最合理”的价值观。在网络上,人们可以接受并奉行任何一种价值观,没有人能够阻挡这种状况的发生,因此,也就有了网络无政府主义的说法。在网络无政府主义、绝对自由主义的观点看来,任何试图建构能够为多数人接受的网络伦理的努力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网络伦理作为调节网络社会秩序的一个首要前提就是要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绝大多数网民所接受,因此它又是有一定统一性的。个人信奉不同价值观念是必然的,那么具有多元价值观念的网络主体如何能达成具有相当程度一致性的网络伦理观念?这似乎是矛盾的,但事实上二者并不矛盾,而是统一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当我们讲在网络上不存在一个居于核心地位的信息源,不可能使所有网民都接受某一种特定的价值观念,从而网络上人们所认同的价值观念必然是多元的时候,这是就私人领域而言的。而网络伦理,作为网络社会共同认可的价值规范,则是就公共领域而言的。承认并尊重网络主体各自认可的不同价值观念,不试图像传统那样非要大家认同某一种价值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特征,是对人权尊重的体现。但是若因此否认能够形成为大家所共同认可的网络伦理的存在,这就混淆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分。诚然,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绝对区分是不可能的,任何利用公权对私人领域的侵犯都被认为是可耻的,“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不应运用于私人领域,这是对公共法律机构的限制。”[9]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在区分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同时,限制公权对私人领域的侵犯,这被认为是体现现代自由和人权的重要标志,而且这一点现在看来有进一步前进的趋势。但是,在自由和人权日益被认可的当代,我们过度沉溺于抵制公权对私人领域侵犯的成功之时,无意间又把天平向另一个方向倾斜,把公共领域的事情当成了私人领域的对象来对待。以个人喜好否定公共政策,以个人感情影响司法程序。我们回击了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的侵犯,但与此同时,又打着胜利的旗号开始了对公共领域的侵犯。公共领域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地方,在这一领域发生的事情,会影响到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这里既不允许以个别人的喜好决定一切,又不可能允许无政府主义出现。任何由人组成的社会,都必然需要也必然会出现一些能够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规范,违反了这些规范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制约,网络社会也必然如此。

  网络伦理建构的两种主张及其困境

  面对网络这个已经打开的“潘多拉之盒”,我们该如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能够更好地为人类服务?当前人们对网络伦理建构的途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伦理是现实伦理在网络空间的应用,我们应该致力于将现实伦理的观念贯彻到网络空间去,或者让网络空间受到像现实中一样的约束。这种观点将网络世界看作是人类传统交流方式的简单延伸,具体做法是在网络上宣扬我们平时在现实中宣扬的道德观念、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通过技术手段将网络账号和现实物理人相对应等。这种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实可行性,但它与网络的隐匿性、信息的共享性、主体的平等性、网络信息传播的自由性是相悖的,是集权思想在网络的残留,其对于防范网络不道德行为所起的作用只是杯水车薪,是一种必然要被证明是无效的方式。再一种观点是面对网络的现实性、全球性和开放性,认为只有普世伦理才能成为真正在网络空间行之有效的伦理规范,但这种倾向的前提就遇到了困难。现在对是否存在所谓的普世伦理,各种“金规则”是否可以成为普世伦理,或者普世伦理在将来能否形成,人们的看法都还很不一致。所以,基于普世伦理的网络伦理构建就显得虚无缥缈了。如果将普世伦理理解为人性底限的话,似乎还有那么一点被普遍接受的可能性。比如前面提到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中根据各大宗教都包含的“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撒谎”、“不可奸淫”的训诫,提出了言行诚实、致力于宽容的文化与诚实的生活等几条“不可取消原则”。但这样的所谓原则,也仅仅是制定者从他们的文化出发,基于他们自身良好的教养和温和的性格提出的理想规范,能具有多大的普遍性?其它一些比较有名的如华盛顿某个计算机伦理研究所提出的《电脑伦理十诫》、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提出的《网络伦理声明》。这些都是人们对网络伦理的积极探索,但其价值目前也仅限于倡议。

  综上所述,网络已经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伦理准则形成的现实基础,在新的信息传播模式下,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信息交流的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发布者和批判者的时代已经走近,传统伦理准则在网络空间已经失去了其合理的现实依据,“网络原理摈弃僵死、封闭结构、通用方案、中央权威和固定的价值。网络提倡多元、差异、模糊、不完善、偶然和多重性”[10]。网民身份和知识结构的多元决定了网民的价值取向必然是多元的;多元的逻辑结果就是观念之间的差异;网络提倡的模糊来源于现实世界本身的模糊性和主体对事件认识的有限性;在网络上,任何观点都处在被讨论、被非议,待完善的状态之中,没有终结;偶然性不仅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在网络上也处处充满偶然,而且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渠道多,任何偶然因素都可能被无限放大;多元、差异、模糊、不完善、偶然铸就了正常的网络生态应该是形形色色的观念共生共存、互相影响、共同演化的状态。适应网络世界的伦理规范应该在全体网民的集体协商,开放讨论中,通过各种观点的交锋、碰撞达成某种共识。并且,不存在一劳永逸的所谓最终共识,讨论、协商的过程也必然是持续不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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