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探析
摘要:社会科学研究以人类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其研究过程与人直接相关,这种使得社会科学研究受到了许多的伦理限制,它必须要遵守人类社会的道德准则,坚持一定的伦理原则。只有这样,社会科学研究才能得到尽可能客观的研究成果,达到促进人类社会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科学研究;伦理原则;伦理限制
长期以来,社会科学研究因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研究内容的复杂性、研究中伦理的限制等原因,面临着许多不可避免的困境。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讨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社会科学研究伦理限制的原因;坚持伦理原则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意义;社会科学研究应该坚持哪些伦理原则。
一、造成社会科学研究伦理限制的原因
首先,社会科学是研究人类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社会是人的社会,它的起点和核心都是人,没有人的社会也就不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科学也是‘研究人的学问’。”[1]人是有思想、有情感的动物,任何个体都会因为对外在事物的需要而产生相应的动机,并且人具有主观能动性,是一类对研究有反应的研究对象。他们的一系列变化,如参与研究的意愿、对待研究的态度等,都会对社会科学研究产生一定的影响。社会科学研究对人们的行为、态度、意愿等的观察、测量都是一种相对量、是一种“程度事物”,其程度取决于研究者给研究对象带来的影响。其次,人的行为和人类社会现象都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人的行为既会受个人特定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的影响,也会受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另一方面从原始社会至今,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虽然有很多共通之处,如尊老爱幼、孝敬父母至今仍然为现代社会所推崇,但是每种社会现象都与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现状相联系,有着各自社会特有的特点,这就使得社会科学研究难以进行精确的解释与预测。
基于上述两个原因,社会科学研究就经常会面临科学研究需要与伦理原则之间的矛盾。因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由“人”所构成的“人类社会”,研究者不能为了研究而人为制造研究所需要的社会现象,这样做既违背了伦理道德,也达不到真正的研究目的。例如科学研究不能为了研究单亲家庭小孩的生活现状、学业成绩、社会行为等,不顾伦理道德,人为地将他们与其父或母分离。这样的行为,即使最终制造了类似的社会现象,也只可能是一种“假象”不可能得出科学研究真正想要的研究结果。出现这样的矛盾时,社会科学研究应该是以伦理原则为先,以事实为先,以科研需要为后。
二、坚持伦理原则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意义
伦理原则是人类社会的道德准则,坚持以人为本,社会科学研究要做到以人为本,达到促进个人、社会发展的研究目的,就必须要遵守人类社会的道德准则,坚持一定的伦理原则。一方面,坚持伦理原则是社会科学研究顺利进行的保障,另一方面,坚持伦理原则也是社会科学研究目的的实际体现。任何一项社会科学研究都需要人的参与,如果在研究过程中违背了伦理原则,势必会打击参与者继续参与研究、为研究提供帮助的积极性。而由于社会科学研究的特殊性,它总是要求参与者自愿提供无偿的帮助,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坚持伦理原则,保护参与者的积极性对保障社会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尤为重要。同时,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最终要有利于个人、社会的发展,那么社会科学研究过程本身就应该始终遵循这一点,才能体现其研究目的。一个从一开始就违背了伦理原则的科学研究,如何能够让人相信它的研究目的是向善的?因此,在研究过程中,不能为了得到研究成果给参与者、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这完全违背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初衷。而坚持伦理原则,以此规范研究者的研究行为,正是社会科学研究促进个人、社会发展这个最终目的的实际体现。
三、社会科学研究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
(1)自愿参与原则
大多数社会科学研究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研究对象的个人隐私,因此不少研究参与者在选择参与之前都会有许多顾虑、犹豫,尽管如此研究者也必须确认参与者都是自愿的。自愿参与包括不强迫和不限制两个方面的意思。不强迫是指参与者应是在充分了解的情况,没有顾虑、主动自愿地参与到社会科学研究当中,而不是研究者通过蒙骗、强制等手段迫使参与者的合作。不限制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参与者因某种原因要求退出,这对科学研究无疑是不利的。但研究者不能因为考虑研究的继续性和成本而要求参与者必须继续参与研究,只能采取措施将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2)知情同意原则
我们有时会在大街上碰到一些拿着调查问卷寻找调查对象的研究者。仔细观察,会发现要找到一个合适且自愿的参与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就会有不少研究者为了尽快完成调查问卷,通过隐瞒问卷的某些内容、问卷长度等手段,说服参与者的加入研究。这些做法不仅有损研究成果的客观性,而且容易导致参与者在研究途中选择放弃,给研究带来更多不利的影响。社会科学研究必须让参与者知情同意,要将调查研究过程尽可能简明扼要地告诉参与者。“简明扼要”并不意味着隐瞒,相反,研究者应该预料到参与者有可能会在调查的某个环节选择退出,而将这个环节特别告诉参与者,让他们有心理准备,减少退出的可能性。
(3)匿名和保密原则
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每个人的隐私需要而且应该得到保护,一旦个人隐私泄露,就有可能会对个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困扰甚至伤害。因此参与者决定参与后,往往会要求匿名,要求研究者保密。社会科学研究并不要求掌握个别参与者的个别现象,因此研究者完全可以并且必须尊重参与者的隐私权,进行匿名、保密研究。研究者必须主动向参与者许诺并始终坚持保密的原则,只有消除参与者的顾虑,才能得到他们的积极配合,获得真实的信息资料,保证研究质量。
(4)不伤害参与者原则
不管是在参与前、参与过程中,还是参与后,研究者都必须保护参与者免受身体和心理的伤害。一方面,在研究者试图说服他人参与到研究和研究过程中,由于参与者对科学研究的了解有限难免会有一些不理解,这时候研究者不能因为参与者的不理解而口出恶言甚至大打出手,而应该宽容对待并耐心解释。笔者所在的调查研究团队在研究过程中就曾遭遇过这种状况,最后整个团队不得不中断研究,将事情处理好。另一方面,在参与者为研究提供完帮助后,研究者应当遵守承诺,保护参与者的隐私,承诺不会透露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不会与科学研究之外的人员讨论参与者隐私,不会给参与者带来不良的舆论影响甚至伤害参与者。并且,如前所述,社会科学研究不能“为了研究而研究”,人为地“制造”参与者,给参与者带来伤害。
参考文献:
[1] 陈宇翔.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
[2] 肖瑛.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科学学科构成――兼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困境[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09).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探析】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