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科院校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路径选择

时间:2024-08-25 03:05:06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于工科院校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路径选择


  论文摘要:在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下,如何实践和实现国际化培养出国际性法律人才,是每一位法学教育者必须思考的问题。结合工科院校的实际法学教育现状应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准确定位培养层次,扩展培养思路,脚踏实地地将国际化融入法学教育的每一个环节是当务之急。

  论文关键词:培养标准;实现路径;国际化
   
  “法律是社会有序发展的规范指引。”作为社会科学的部门法学,当然也不可能脱离政经和教育的发展而存在。加强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近年来,部分高校已经进行了国际化的相应尝试,未来十年,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势在必行。不少学者撰文阐述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的必要性和实施,对于法学教育走“国际化”的道路选择,国内从事法学教育的专家学者们大多持赞同的观点。部分高校也已开始推出法学人才国际化培养的方案,在实践中探索适应自己情况的做法。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将“国际化治学”作为一项长期办学方针,提出“全面提升国际性,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的发展目标,陆续推出了多项国际学术交流项目,包括师资队伍国际化、“学生走出去”等项目。北京大学早于2007年在深圳成立跨国法学院(School of Transnational Law),致力于培养顺应全球化发展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涉外经济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工科院校如何实现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发展成为法学教育发展的难点。

  一、现有“国际化”举措概览

  在推行法学教育“国际化”的院校中,其实践的举措措施主要是以下几种:
  (一)选择部分国际法类课程开展双语教学
  早在2001年8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品质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中提出了十二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品质的措施和意见。其中第八条指出高校必须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专业,在金融、法律等专业以及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领域开展双语教学。对于法律专业,《意见》明确要求先行一步,力争在三年内使用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面对这样的要求,各工科院校也纷纷也开设了部分双语课程。
  (二)加强教师的国际交流
  国内高校通过国家或自办项目与国外高校签署合作协议,通过派员出国学术访问等方式实现了深层次的国际合作,在实现“送出去”(把本校教师送到境外开展短期或者长期访学)的同时,有的高校还实施了“请进来”战略(邀请境外学者到本校讲学)。凭借这些手段教师进一步拓展了自己的视野,有的还通过访学获得了国外科研项目,从而了解到学科国际前沿动态并应用于教学研究。
  (三)加强学生的国际交流
  许多高校与国外高校签署校际项目协议的形式,通过互换生的方式把学生送到国外进行短期(主要利用暑期)或者长期(相互承认学分)的学习。另外,许多学校也开始重视和强调本科教学与国内外比赛相结合,使学生融入到国际性法律氛围中。

  二、工科院校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现实困境

  尽管相关高校实施了诸多国际化的措施,但效果却不太理想,究其原因包括:
  (一)双语教学障碍多
  1、双语教学首先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外语基础,尽管法学专业学生外语的经历一般也有6-7年之久,并且大多能通过全国四级英语考试,应该说英语底子并不薄。但是由于他们自身的情况各不相同,来自不同的地区和学校,他们之间的外语水平还是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对工科院校而言,并不具备了接受法学双语教学模式的最基本条件。目前在工科类大学中很多法学教师的英语水平并不低,但大部分却是重语法轻应用培养出来的“读写英语”,能用英语上法学专业课的教师很少,大多承担不了双语教学的课程。所以尽管“双语教学”按教育部的规划在国内高校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来,但从各高校的实践情况来看,真正能实现双语教学,特别是“沉浸式教学”的法律院校屈指可数。
  2、国内法学双语教材的建设也严重滞后,尽管有的高校使用“原汁原味”原版教材以期能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课程体系,但是原版教材引进给学生带来的高额教材费用也成为推行双语课的一大障碍。有的老师不得不在统编中文教材的基础上自行翻译,“中西合璧”。所以从各校的实践效果看,盲目的、不科学的增加双语课程设置不仅没能达到双语教学的目的,而且还会对学生专业课的学习产生负面的消极影响。有的高校的法学双语课程被学生们称为“法条翻译课”或“专业英语课”。因此,多数高校还是多将双语课程作为选修课供少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选择。
  (二)出国交流缺乏精心规划
  近年来,各国高校之间的国际化交流日益频繁,老师和学生的互访活动各校竞相效法,或组织老师和学生出国参访交流,或聘請外国来访讲座已成为实现“建设国际性大学”所采取的主要策略,花费了大笔资金和投入,其实用性和效果却需要我们进一步思索和评估。
  1、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还不能成为各法学高校办学之常态。有的学校局限于经费限制,交流项目少,惠及面有限,而请外国学者的讲座又常常流于形式,国际交流还往往受制于各国签证制度和时间的影响。
  2、国际交流的成果目标不明确。现在大多高校开展国际交流的出发点还停留在希望可以通过交流提高本校在国际中的知名地位,或希望借此提升该校在国内学界的竞争力。因此各校“国际化”资源似乎尚未能细心规划,并妥善加以利用。在计划和安排上缺乏长远的规划及打算,如实施每项交流是围绕某个学科建设的需要,或者是教学内容的要求,亦或是为了培养目标的实现?若不能做到有的放矢,长此以往,“国际化”目标的真正实现和达成恐遥遥无期。而且在工科院校,由于学科的倾向性导致法学学生获得交流的机会较少。

  三、对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思考

  尽管“国际化”是时代的主要特征和要求,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我们想通过“国际化”战略培养出更多适格的国际法律人才,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学院都具备发展“国际化”战略的条件和优势,也不是每个开展法学教育的院校都必须要培养这种国际法律人才。客观而言,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应该是多元的。既需要精英型的善于处理涉外事务的国际性法律人才,也需要能安心扎根在基层的大众型的法律工作者。正如我们不仅需要应用型的人才也同样需要学术型的人才一样。而就我国现阶段的状况来看,培养相对缺乏国际性法律人才仅仅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侧重点或方向之一。作为培养法律法律人才的高校,必须根据师资、生源、教学状况、经费条件等多种因素来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而不能盲从地一拥而上地走国际化的道路。
  法学本科教育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国外大学的法学院往往在其本科阶段培养普及型法律人才,而在硕士研究生层面甚至更高层次上才侧重于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包括国际性人才)及研究型的人才。如在美国一年制的法学硕士(LLM)和法国的两年制的“研究硕士”(Master Recherche),尽管也称之为“硕士教育”,但实质是作为法学入门教育而存在的。而在中国,与国外不同的是,部分大学在本科法学教育上就强调法律学者和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但实际上在目前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工科院校想在本科阶段就完全实现精英人才的培养并不现实。我国近年来也力图通过增设“非法学本科——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来培养应用型的法学高级人才,但由于各高校大多未专门打造出行之有效的培养计划和有针对性培养方案,因此很难满足目前对高端专门性人才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首先整合资源并明确国际性人才的培养口径和培养层次,这才是当前法学教育之需。
  真正教育的国际化应该是教育过程的国际化,国内教育的国际化,不能停留在“秀场文化”的层面,进行雁过无痕的表演,也远非开设几门双语课程、做几个学术讲座就能达到。课程性参与是教育国际化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这要求国际学者必须参与到课程教学中,直接和学生进行双向式的沟通,有教学大纲,有体系,有教学目标,有教学要求,有考评,呈现完整的教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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