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时间:2022-05-12 13:23:47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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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通用11篇)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篇1

  摘要: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也已经变为了国际贸易中所研究的重要课题的一项。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增长,知识产权的作用也变得更加重要,伴随着中国正式进入WTO,如何增加我国人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使国民真正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有助于我国对外发展经济。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知识产权相应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问题;对策

  1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是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依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能产生剩余价值的只有物质资料的生产,但是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经济,它本身并不会产生剩余价值,仅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够产生价值。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经常通过压低产品的价格,从而使得与知识有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得以提高,这样导致其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很大的竞争力。知识产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它的地位也在国际贸易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在国际上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相提并论,足可以说明它的重要性。

  2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问题

  现在大多数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和重视,在中国每一个年度会有数万个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是提交的专利申请仅不到百分之十,结果致使我国每年都会有部分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抢先注册。到现在为止,许多在国内的管理者并没有建立或成立知识产权的机关,同时也没有员工专项负责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有关的知识产权人才少之又少。我国有一些法律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给予合理性的独有性。大部分发达国家对于乱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做法,都是利用执行反垄断法来进行制止,然而截止到现在中国并没有推行《反垄断法》,并且可执行的一些制度也没有在相应的机制中体现出来。因此,我国一些企业经常处于十分被动状态在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时刻,这样很不利。

  3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

  3.1推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首先要改变以往资金扶持政策由原来的不明确,没有目的性的扶持转变到有目的性,主要支持那些拥有自己技术的项目上,尤其针对拥有先进的技术的自有产权,建立具有本国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并具有知识产权的民族产业项目群。其次,还要给予完善的保障措施,奖励制度要合理的执行并且实现,对于那些有重大发明的就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要加大奖励力度。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应该以推动革新、改善环境为方针,从而建立与中国特色的社会经济体系相吻合并且与国际大环境相吻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紧完善和修订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企业应该重视人才的培养,因为人才是国家发展的主要核心力。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对人才的竞争,谁拥有的精英数量大,它便可以在竞争中取得上风,最后得到成功。最近几年,很多海外公司已经开始增大了对中国本国人才的吸取,我国企业对人才的重视还不增强,企业将会损失了将来开展市场的第一核心力。我们不仅要在寻求特色经济发展,同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属于我们的特色。知识产权保护要有与我国特色相吻合。最近几年以来,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防止山寨等作为,在这其中网络山寨是核心。并且,相关部门根据当今社会的特点,重新修订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刑事处罚手段,让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在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3.2企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现如今的社会,品牌在产品价值的比重中越来越高,企业应坚持树立产品的品牌价值,从而加大知名度,达到在产品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如果企业没有拥有过硬的知识产权知识,就不能树立自己的品牌,他的产品也不会在海外市场分得一杯羹;如果企业想要拥有属于自身的并且众所周知的自有品牌,那么就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学习从而对自己品牌的保护,洞察其它海外企业在中国采用的品牌发展方针,利用品牌的全球化从而调整知识产权的部署。我们要对自己进行各个方面的保护。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推行专利保护,它可以帮助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一路顺畅。如果企业要推行知识产权部署,就需要加速完善技术革新机制,加强革新产品的输出与研发,从而技术创新和研发成为主体。首先企业应该知道以及深刻认识什么是知识产权,怎样申请报批形成知识产权;其次企业还要对研发中心的建设,使研发中心成为知识产权战略推行的载体,最后还要加强“产学研”的结合,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施生产,教育,研究共同培养技术人才的模式。

  4结论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国,我国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使国民真正意义上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力度培养知识产权的相关人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从而保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不受到伤害,有助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篇2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与此同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争端。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较大欠缺,因此有必要具体分析我国民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交往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法律环境,并针对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以维护我国民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民营企业.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一)知识产权及相关概念界定

  知识产权一词最早来源于17世纪的法国,由卡普佐夫首先提出,后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将这个概念进行了发展,把知识产权规定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而我国郑成思教授将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为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强调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1]1986年的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规定为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认为其属于民事权利,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人类智力的产物: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标志、名称和商业图像设计。我认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通过自己的劳动所获得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①。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

  19世纪时开始出现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由此开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也相继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1886年通过的《伯尔尼公约》都是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国际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各国国际贸易恢复发展,也相继签订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如1961年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等。在国际组织方面,其中影响力较广泛的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2]。在TRIPS协议出现之前,各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往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且规范对象单一,不能实现对知识产权进完善保护的目的。而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TRIPS协议解决了以往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缺陷。TRIPS协议内容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各个方面,强化了知识产权执行力度,提高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TRIPS协议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有机结合,在国际贸易领域增加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货物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和争端解决机制,TRIPS协议将其扩展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我国民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目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没有被我国民营企业真正认识到,相对于非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更缺乏专利申请和保护,尤其是缺乏知识产权的国外申请意识。相比较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而言,企业更看重对其他物质资产的保护如生产设备等。由于我国民营企业规模小,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方面存在缺失,导致民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大量流失现象严重,每年有大量著名商标被境外企业抢先注册的情况,导致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一直以来,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持消极应对的态度。我国民营企业往往会逃避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拒绝使用法律程序维护其在国际交易中的合法知识产权,这与我国排斥诉讼的历史法律环境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对于拥有自主产权的企业,但是企业出于对诉讼费用的考虑,或者是担忧应诉会降低企业社会评价,怠于应诉,放弃保护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机会[3]。而对于确实侵害了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企业,由于侵权行为的真实存在,企业便消极应诉,往往最后导致支付超出本应赔偿的高额费用,导致更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式落后

  因为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专业性比较高,如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因此只有由专业人士对知识产权维护和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相比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除了少数大企业会设立专业部门对知识产权管理之外,大部分民营企业并没有设立知识产权专门部门,也没有系统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约束。我国目前的许多民营企业的管理模式是家长式管理模式,主要特征是实行集权化领导、专制式决策。安排专业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民营的企业寥寥无几。

  (四)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研发和保护能力不足

  我国企业只局限于眼前利益,对于知识产权研发和保护的投资较少,导致我国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能力不高,或导致使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维护,最终导致国际市场缩小。我国民营企业在部分高科技领域的发展依赖外国科技,始终无法掌握核心技术,企业只有重视知识产权,并且加大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资金投入,才能提高竞争能力。民营企业因为自身问题如普遍规模小、资金不足等,没有能力有效管理维护知识产权。

  三、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

  我国知识产权指的并不是某一具体法律,而是一个学科。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行政法规、知识产权规章三个部分组成。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以上这些法律一起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4]。在国际条约方面,知识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我国所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对于我国企业具有约束力。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立法,存在与国际规则的规定不一致,或者是存在没有达到国际标准等问题。而且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都是各部门根据自身利益指定的,因而各个知识产权法律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且相互之间不协调,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由于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新的科技产品的出现,立法的滞后性问题也显现出来,如产生超出了现今知识产权立法所规范的范围的产品。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手段具有工作效率高、易于执行等特点。但现今我国行政机关通常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处于被动位置,即只有在出现了知识产权问题时才调查处理,而且我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机制,不能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执法机构不健全和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也是导致不能实现对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原因之一。

  四、我国民营企业应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问题的路径

  (一)积极应对知识产诉讼案件

  我国民营企业应当改变对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传统观念,转变以前怠于应对的态度,积极应对在交易中遇到的知识产诉讼案件。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之前,企业应当做好充足的准备。我国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争端时时,应当熟悉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了解境外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判例等。在面对知识产权诉讼时,能够做好应诉准备,维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

  (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因为知识产权问题专业性强,需要设立专业的机构来进行管理。我国民营企业应当借鉴外国企业优秀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同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征设立专业部门,雇佣专业人士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因为知识产权事项往往涉及到专业领域的知识,并形成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方式。企业想要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优势,就应当重视对于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我国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从而吸引掌握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人才,并同时加大对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创造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的环境。

  (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我国目前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主要是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研发能力低,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当重视对于知识产研发能力的提高,并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资金投入,从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除此之外,也应当加强企业之间,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共同开发新的知识产权,以实现技术创新的交流共享,重视产品开发与市场需要的衔接。国家应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开发,企业也应当重视对现有知识产权的维护。

  (四)企业应树立品牌意识

  现今品牌效应在国际贸易中愈发重要,只有得到广泛认可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贸易竞争中挣得一席之地,而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更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的一些民族企业由于没有意识到企业品牌重要作用,不注重品牌保护导致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例如我国品牌青岛啤酒陪在国外抢先注册,致使企业花费大量资金赎买以及同仁堂在日本被抢先注册等等案例层出不穷。企业应注意对商标的注册,特别是境外申请。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企业也应大力推广民族品牌,推动民族品牌走向世界[5]。

  (五)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我国政府应当完善现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企业构建一个完整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框架。在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应注意与国际立法相协调。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晚,由于自身研发水平的低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因此要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国国情的立法和配套法规。可以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有关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并增强法律法规的可实施性。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因此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也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修订。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篇3

  一、保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的重大意义

  1.1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刺激各个产业的创新

  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更快地促进经济发展,更快的带来效益,所以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刺激各个领域的产业创新,改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逐渐将其从原先的以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为主的产业结构模式中引导出来。在全球市场中,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经济基础薄弱,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明显处于劣势,严重影响其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也不断拉大,但是如果我们把握住这里的机遇,着重创新就能抓住机遇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实际上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产业垄断,对科技水平相对进步的发达国家来说更加有利于其经济的发展。对于企业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能够是对其进行创新行为的一种奖励,更刺激了各行各业创新发展。现阶段由于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对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对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从而而造成了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速度受限。因此不管是从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保护知识产权都势在必行。与此同时,WTO签订的TRIPS协议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接轨,使得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在国际交易中受到保护,这样不但能使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进入国际市场,还可以从国际市场中引进先进的技术,进而促进国家产业的发展,改善国内外的贸易环境。

  1.2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外资和先进的科学技术

  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维护各国利益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构建稳定的贸易环境的有效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继续,绝大部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地觉醒,各个国家都不断致力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生产力也深入人心,各个国家都心知肚明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体制愈加完善,就越能够吸更多的外资和科学技术,从而加快本国的经济发展步伐。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既能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又能全面吸引外企,加快本国经济的发展。

  1.3保护知识产权能完善国际贸易的市场结构

  随着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加大,各个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针对知识产权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规,大大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为企业的发展创新提供了便利条件,使企业不再担心其研究成果被不法人员窃取赢取不合法利益,也会为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进步,扩大在科研方面的投资力度,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完善产业结构,提升产品附加值,从而为整个经济体系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从而使各国在国际贸易的作用提高,使整个国际贸易体系不断完善。

  1.4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促使各国利用自身优势发展经济

  知识产权能够研发者在一定时间段内对其研发结果的垄断性,并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效益。这样不但能激发大家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积极创新,提高国家整体的科学技术水平,并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促使各国利用自身优势发展经济。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综合国力,能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显示出其优势,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对国家国际贸易参与能力的增强。与此同时,保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能使国家产业在某个特殊行业占据主导位置,更有效的在国际贸易中获益。同时,在国际贸易中还需要通过下游企业为上游企业提供原料,并将将上游企业的产品提供给下游企业,营造一个上下游企业合作互助的健康经济体系,从而使得上下游企业进行相互协作,协调发展,不断提升本国经济实力。知识产权不但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因素,更是国家实力的有力证明,所以我们更要加强对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二、如何完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1提高我国各行各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为了提高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不断提高本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各个国家纷纷在政策上支持鼓励产业创新。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科技创新,在财政上加大投资力度,提高我国科研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还要设立专门的科研基金奖励企业、个人在创新产业的贡献。其次,企业本身也要为自身的发展,把自主创新作为企业进步的基点,根据市场导向对科研方向做出调整,使创新产品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提高产品效益。再就是,加大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高校与科研机构等培养高素质人才场地的建设,对在创新领域有所进步、贡献的集体、个人做出适当的奖励,大力发展科教兴国,主抓教育,增加对高校科研经费投入,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

  2.2加强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势在必行。首先,建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办法,收集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信息,如若发现不合理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其次,建立健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根据WTO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来看,各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都应该严格遵守,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国家利益,所以我国还要建立起的自身技术标准体系,维护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还有就是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制度。为了维护我国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还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利益。

  2.3增强企业、个人维权意识

  我国的绝大部分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占主导地位,在外知识产权专利注册在我国专利数中所在的比例不到3%。为了提高我国企业和个人的维权意识,首先,要加大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的知识,使自身受到侵权行为伤害时,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其次,国家设定相关的行政部门为大家讲解知识产权保护课程,使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种人民普遍掌握的意识形态。

  2.4完善法律制度合理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发知识产权纠纷在所难免,所以当知识产权发生纷争时如何应对是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关键所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我国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较弱,美国曾多次以此为理由向中国进行打击。例如,美国曾多次提出在国际贸易中中国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美国影视作品在中国多次出现盗版现象,因此降低了其产品在中国的进口。因此我国要根据WTO的相关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并制定完善制定相关法律体系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应有的保护,并鼓励我国在各个领域的自主创新,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还要通过多种手段提高我国企业个人的维权意识,在国际贸易中应得应有的利益。

  三、总结

  在现阶段国际贸易急速发展,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保护保护更便利的发展其经济,发展中国家由于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给其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我们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的觉醒,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的国际贸易中去,利用高水平领域的知识产权开发创新产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开辟一个全新的时代,在知识产权方面推陈出新,逐渐成为世界的领跑者。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篇4

  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概念界定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指的是法人、公民以及企业团体组织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包括对人类发展过程中各个领域智力成果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只是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名称标记以及版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以及科学发现权并不属于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义。

  知识产权保护指的是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某项知识产权,详细来讲有两个主要的方面:一个是我国公民的相关知识产权怎样在国外得到保护;另一个是外国人怎样在我国获得法律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国际对外贸易发展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涉及了很大的范围,例如:边境保护、涉外保护以及国际保护等。

  3.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首先,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整体步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已经逐步成为国际贸易中商业利益的重要方面。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货物越来越多,对对外贸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知识产权已经逐步成为各国选择投资场所考虑的重要依据。如果某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好,那么就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投资的增大,从而保证国际贸易的发展步伐。其次,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在国际贸易的大环境下,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维护国际服务贸易和商品贸易的有序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猖獗。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从法律上对假冒商品进行制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国际贸易的有序发展。

  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1.专利申请缺乏竞争力。

  从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缺乏申请专利的行业竞争力。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专利申请的竞争力普遍不高。例如,在生命科学、能源技术等高技术领域,日本美国的专利申请率高达90%以上,中国则相差甚远;其次,企业创新能力弱。从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来看,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超过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业,这就说明了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薄弱,缺乏专利的申请能力。

  2.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缺乏。

  在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不强,他们没有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而造成了大量知识产权的流失。中国传统的中草药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从国际知识产权来看,有1000多项专利都是外国公司研发和申请的,而中国却不知道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3.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强。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还存在薄弱的环节,在国内贸易发展中,有些地区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的发展,将盗用他人商标,盗版他人作品作为重要财源而加以不正常的保护,而由于受到高额利润的驱使,一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宁愿充当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这使得知识产权的执法的难度变大,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加强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不强,他们没有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而造成了大量知识产权的流失。首先,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成员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让全社会都了解到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贸易发展盐的重要性。其次,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抵制假冒伪劣,不去盗版产品,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2.加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要想更好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必须要加强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想要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就必须不断地进行科技创新,首先要鼓励科研人员以研发新产品、新技术为奋斗目标,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企业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促进科研成果的专利化和产业化进程,从而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3.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日趋完善,但我们还是要对已有的法律及配套规章进行进一步修缮,使这些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有机衔接。同时,我们还要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预警机制,争取在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发生之前,通过发布预警信息提醒企业,以免其遭受损害,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因侵权而造成的客户流失和企业信誉受损。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篇5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激烈的贸易竞争中,只有做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让自己的国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的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我国也在为知识产权的开发提供有利的环境,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使我国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化特征

  (一)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转化为知识产权贸易活动。知识产权贸易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对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交易。知识产权的转让就涉及专利的许可、转让,版权的许可、转让等内容,而知识产权产品是指在产品的价值中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如高科技产品、出版物、新型药品、新型植物等。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2003年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额与1993年相比,总额上涨52%,这说明知识产权及其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各国要抓紧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同时,也引起了一些知识产权的纠纷。

  (二)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发达国家就极力在国际贸易的体制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随后,国际贸易组织签署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TRIPS协议的制度,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最低标准,使得各成员国之间不会因为知识产权而产生纠纷。此协议成为了处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间的矛盾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的制定,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三)知识产权保护已渗透到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

  目前,各个国家都已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都渗透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他们在保护方面也加强了力度,例如美国的“337条款”,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日本也在2002年就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较低,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不是很明显,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家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性,也不得不面对新的挑战。例如中国就利用政策鼓励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出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这说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以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才缺失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在管理上存在很多的问题,这就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有了很大的差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能够与国内的企业进行很好的沟通,使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不顺畅,产生问题也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这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就不存在优势。另外,国内没有专业的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对人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缺乏师资力量。此外,既懂得技术又了解法律的专业人才也严重缺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大多数企业还是缺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意识。有的企业不能够及时的给自己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更不懂的将科研成果在国外申请专利。这样就导致很多高端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的企业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恶意抢走,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能够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国家与企业对科研的投入不够

  要想拥有知识产权,首先要进行科研,现在好多企业对科研项目的投入很少,导致科研经费不足,不能够及时的进行技术革新,也就很难研究出新的成果。尤其在自主开发新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大多数企业的核心技术都是从国外引进的,这就导致中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缺乏优势,中国的产业结构很难进行调整,这就会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利用很短的时间就建立起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相比,缺乏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并不涉及限制知识产权的思想。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调整范围还不够,没有对滥用专利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的标准体系还不健全,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

  (五)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保护的结构不合理。发明应该作为专利申请中最具有科技创新的一项,而我国发明的申请比例仅为27%,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在发达国家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小的,而在我国却占有大量的比重。专利保护结构的不合理,也造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不大。

  三、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转变传统的观念

  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该加强对TRIPS协议的学习,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方面的规定,避免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陷入被动的局面。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积极的应诉。有的企业认为应诉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经常放弃应诉的机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在国内也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联盟,当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企业之间可以互帮互助,形成有效统一、协调一致的一个整体。其次,要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企业要开发、研制自己的产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投入。当今社会,拥有知识就是资本,国家之间的竞争简而言之就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才能使我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经常加强对自己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在企业内建立清晰的奖罚制度,培养和壮大自己的人才队伍。同时,也要向员工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让每个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二)国家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

  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也感受到了来自发达国家在专利方面的威胁,因此,我国必须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到国家的战略高度上,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危机,使经济迅速发展。首先,我国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加大资金的投入,对专利项目进行扶持。要扩大资金的来源与渠道,鼓励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另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三)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要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可以请国外的专家对他们进行专业的培训,也可以选择优秀的执法人员到国外高校进修学习。总之,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他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而在执法中尽到自己的义务,真正的做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四、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中起到了作用越来越关键,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的重要战略。国家积极鼓励专利的申请,促进我国科研项目的发展,不断的提高我国自主研发的能力,不仅能够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而且能够促进经济的稳步发展,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篇6

  一、我国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显著成就,基本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并结合我国国情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修订补充。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对外贸易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仍然存在一些较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申请专利竞争力不强

  当前,欧美发达国家在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等行业专利申请上占据绝对优势,而我国同发达国家相比在此方面竞争力较弱。例如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核心技术领域,美日专利申请量占世界总量的90%以上。我国曾在计算机领域、永磁强磁材料及计超导技术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而当前也被国外发达国家抢先。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薄弱,他们并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放到足够的高度上并予以重视,从而导致我国大量知识产权严重流失。以我国传统医药行业中的中草药来看,此项技术研制、开发均由我国完成,但是外国公司所在中草药方面所取得的项目竟然高达1000余项。据我国相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研发的科技成果数量约为30000左右,而真正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却仅仅占10%。

  (三)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力度有待提升

  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不仅知识产权透明度较低,而且公开征求意见环节缺失。又很多国外投资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时,所征求的意见范围十分狭窄,难以充分的反映出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内在要求。不仅如此,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度较低,惩罚力度小、执行力度弱使得很多侵犯外商投资者的现象层出不穷。其次,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编制并不合理,其中《商标法》、《版权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内容、手段统一协调性较差,较为单一,缺乏整体上的考虑与规范。另外,从结构上来看,我国一直遵循的结构优化原则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而且《商标法》、《版权法》、《专利法》等分别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做出了解释,这样一来不可避免了导致重复规定现象的出现。尤其是在保护标准、权利范围界定、责任举证等方面存在冲突和较差,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对策

  (一)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合理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我国政府应该将发展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放到实施国家战略中的重要位置,并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广泛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整体战略。通过合理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上的被动地位,并促进我国相关知识产权商品的出口,这对于提高我国国家综合实力、融入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当中,真正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2.健全法律制度,强化执法工作

  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能够同国际接轨,从而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上进一步扩大到现代高新技术成果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涵盖内容将更加全面、广泛。同时根据国际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还应该尽快修订和完善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方面应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真正提高政府、企业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行政、形式、民事等相关执法部门间应加强合作,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专业水平。

  3.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

  通过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能够全方位、多角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水平,从而为我国打造出一支具有实力的知识产权队伍,为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智力支撑。具体来看,我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加强人来培训,对实际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行充分研究并加以灵活运用,真正熟悉国际贸易中的游戏规则。除此之外,我国政府和企业还应该充分调动起知识分子、科研工作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争取建立起一套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另外,我国政府还应该出台相关激励政策,鼓励发明创造、科技创新,通过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主动地位。

  (二)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1.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并站在一定的高度上制定出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这一过程当中,可以广泛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现金管理经验,然后在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实行,实现在整个企业内部的科学技术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要及时到国内外相关部门将自主研发的新成果、新发明、新技术申请知识产权注册,并充分利用专利文献、网络、组织结构等渠道对本行业相关的技术发展加以了解,防止自身权利受到他人侵犯,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树立企业品牌,加强保护意识

  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当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没有自己的品牌、专利、技术是很难在国际市场中立足的,因此企业要打造自己的品牌。在知识型经济的今天,品牌其关键就在于自身产品的科学技术、知识含量,引起企业必须要保证和提升产品上的知识含量,从而以此优势在国际贸易竞争中获取主动地位。与此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体可以通过参与培训、利用法律维权等形式,这对于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3.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从某种程度上来所,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当中之所以面临知识产权壁垒,其根本原因仍然是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力度的不足。因此,我国企业必须要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并以技术创新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次,要加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机构、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力争形成企业、科研机构、学校共同开发、投入、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形势,并实现知识产权共享。这样一来不但能够打破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同时对于提高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也具有重要作用。

  (三)行业协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建立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机制

  除政府和企业之外,行业协会也要对国外对华贸易政策的变化、发展趋势加以充分了解,并在这一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预警及应急机制。其次,还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信息咨询服务网站、行业内部专利网站的方式来为我国相关部门、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可靠的静静决策信息,并发布行业内专利的最新研发情况,从而确保企业能够对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发展动向,进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出现。不仅如此,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及应急机制还能够对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侵害加以防范,切实提高我国国内出口企业竞争力。

  2.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摩擦

  当前国际贸易中贸易壁垒呈现出形式多样化、情况复杂化、种类繁多化、领域扩大化的趋势,贸易壁垒种类急剧增多。在日益严峻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单一企业的力量显然无法应对。因此必要的时候可以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来充分发挥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纷争、协调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的力量能够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收集各类信息,并对各种贸易壁垒进行系统性分析,从而制定出一套与之相应的应急预案。当国际贸易中出现知识产权摩擦及纷争时,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组织国内同类行业采取统一的联合行动联手应对,并利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与规则加以妥善解决。

  三、结语

  总而言之,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竞争、科技竞争、人才竞争的重要手段,同时知识产权也是提高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条件。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知识产权展露已然成为众多国家、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当中的杀手锏,而我国一直以来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直没有得到重视。所以,我国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为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打下良好基础。这对于提高我国综合实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篇7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普遍的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本文仅就该条款作以简要的评述。

  一, 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是指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知识产权。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是非常必要的。

  1,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最终责任方非常必要。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卖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也没有侵犯买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但由于买方把这批货物转销往其他国家而侵犯了该转售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就货物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权利担保,那么知识产权纠纷的责任就应由卖方承担。

  2,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的损失非常必要。在货物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之后,可根据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减少买方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对该第三者提出起诉,或对第三者的控告出庭应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规定由卖方承担诉讼费用;卖方如发现有可能引起专利权诉讼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样就能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额外费用而造成的损失。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还可以间接起到减少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机会。通过分配由谁来承担侵权的最终负担,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货物主张权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几种原因:第一,卖方交付的货物是没有得到作为专利技术拥有方的第三方许可而制造的;第二,卖方交付的货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标,或即使卖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但因未在销售地国登记注册,而被第三方抢注的;第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识产权,如版权等,或在保护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国家,卖方未经第三方许可而冒用的。

  鉴于此种情况,如果有买卖双方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约定是很细碎繁琐的事情,所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只要当事人运用即可,不必在此问题上花费更多的谈判成本。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制定历史。

  公约的前身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ULIS)第52条是否有包含这样的权利,对此学者有不同的看法。Honnol认为没有,但是Dolle认为ULIS也扩展到了知识产权。

  ULIS第52条题为财产权的转移,要求卖方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财产权或担保物权,不允许第三人向卖方提出任何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它没有明确描述卖方是否、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保证所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第三人在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德国的`学者认为货物收到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就是ULIS第52条目的下的所有权瑕疵。大多数的国内法律体系也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界定为对所有权瑕疵的一般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在国内法中这样严格的责任是恰当的,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一个国际文件中要求卖方在世界范围内对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承担严格责任,不是那么具有说服力。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考虑到知识产权担保问题的复杂性,这个问题就被排除在了公约之外。在没有公约明确规定,而学者有看法各异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约定时,在实践中就陷于了比较混乱的状况。所以大多数国家的政府的意见都倾向于制定一个明确的规则对此问题进行规制。在UNCITRAL第10次会议上,特别工作组于是制定了一个关于买方知识产权担保的条款,本质上对应的就是现在的第42条。其目的就是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限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

  我们可以从下述的内容中看出这个目的已经达到了。首先,通过适用地域限制;其次,通过引入要求缔约时就存在权力瑕疵的时间限制。

  三,公约第42条规定的责任。

  Ⅰ,公约不规范的。

  第三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否是否与货物有关、在这方面有什么可适用的救济来对抗买方,买方依诚信行事能否使货物免受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这些问题由法院地的国际私法指引的准据法来决定,作为规则,此准据法多为公司注册登记地法律。存在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一大特点是要受到地域限制,相对于货物本身的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的情况而言恰恰相反;另一个更深层次的区别是在此领域中的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大多要求“国民待遇”和统一基础保护。

  Ⅱ,责任前提。

  (一),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这一点可以从条款的遣词上看出,公约中并没有给“知识产权”下定义。它到底都包括什么主题呢?公约第7条指出,解释公约必须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条约性质。然而这会产生一个问题,即知识产权的重大特征之一是地域性,这意味着不同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可能不完全相同,国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制度会相差很大。所以,此时应考察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公约 ,[9]如伯尔尼公约(1967)、巴黎公约(1971),TRIPS中的相关规定。公约秘书处评论(最接近权威的官方解释)提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第2条第8款。这项规定对界定公约中所说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非常重要。考虑到公约制定的时间较早,秘书处提到了的是那时相较而言定义最广泛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定义,由此可见公约的倾向是最大程度的放宽知识产权的外延。而现在,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作了进一步的扩大,且其与贸易相关,成员国众多,因此宜以其中的知识产权范围为基准。所以,知识产权的范围至少应该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专利、地理原产地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这几个方面的主题。

  2,知识产权的概念不扩展到人身权利如姓名权或肖像权。此处不涉及使用一个姓名的权利,也不涉及未经照片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其照片从而引起权利人要求停止使用的权利。在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中,将这些情况归于导致所有权瑕疵的责任。那么公约中是否将之归于第41条的责任还是对之类推适用第42条以便仅加诸于卖方一个有限的责任?后者的方式更好。知识产权因其本身就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层面的意义,所以要在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之间划一个清楚的界限本身就很困难。与第41条的第三人的属人属物的权利相反,人身权不具有具体有形的客体,人身权的功能更像知识产权。此外,两者的利益是可比的:第42条下卖方的责任有特别的限制,因为知识产权在各国间的差异很大;界定侵犯相关的人身权很难,通常在合法与非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并且国与国之间的各种界限也千差万别,所以,很有可能货物上使用了某个名字在买方所在国接受这笔买卖(即不认为第三人的姓名权会干扰卖方正常的享有对货物的权利)但是在另一个国家会认为这侵犯了第三人的。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篇8

  一、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国内外原因

  (一)美国方面的原因

  1.对华贸易中存在巨额逆差美国对中国的贸易中存在的巨额逆差是两国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大原因。美国国内普遍认为贸易逆差的加大将引发越多的失业人口。国内劳动人口就业不足,对外不断增加的贸易逆差,在这样内忧外患的双重压力下,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再次抬头,并开始频繁制造知识产权纠纷,以期扭转逆差形势,保护其产品市场。

  2.美国知识产权产业受到中国严重威胁美国自从上世纪90年代经济重新崛起后,其知识产权产业一直是美国主要的经济来源,知识产权是美国赖以保持国际竞争力的比较优势所在。近年来中国制造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削减了美国的国内外市场份额,以及中国盗版、侵犯专利权等行为的加剧,损害了美国知识产权产业的经济利益。

  3.美对我国滥用知识产权

  “霸权稳定论”告诉我们霸权国会通过知识产权加贸易制裁的策略,对不进行高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封闭本国市场,发展中国家出于企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最终屈从于霸权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美国作为霸权国,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和国际竞争优势,于是通过看似合法的手段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中国的竞争对手。

  (二)中国方面的原因

  1.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完善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过程中存在立法不完善、刑法保护力度不够、行政处罚额度过低等问题,不能有效制止国内侵权和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国内制造销售盗版产品泛滥,而中国立法中只对盗版销售者给予处罚,因此制造、购买盗版产品现象屡禁不止。针对跨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不足以应对。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

  我国企业忽视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外保护,在专利申请及商标注册上缺乏意识。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我国企业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无形资产的保护,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3.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不成熟

  在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体现为对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能力。而我国的知识产权处于多头分散管理状态,专利、商标和版权,科技项目和成果,药品等知识产权均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导致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

  4.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投入不够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在技术研发上投入少,缺少核心技术。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主要集中在食品化学、药品等9个领域,在关键产业和核心领域的专利数量,特别是含金量较高的有效发明专利较少,并且相当一部分专利成果仅停留在实验室阶段。

  二、我国应对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

  (一)企业层面的对策

  1.企业内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在企业内部进行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培训,使企业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及时掌握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树立产权意识,在专利权、商标权等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国内法和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企业推出新产品之后,应积极向美国政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做好专利权、商标权等的国内外申请和注册,对外贸易中出现侵权行为,依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解决。

  2.做好出口前的知识产权调查

  企业出口前应做好知识产权的市场调查。如企业可向美国进口商了解美国有关该项出口产品的专利状况,也可通过专利文献检索确定美国的专利权人是否在中国申请了专利,或是通过美国商标注册中心机构查询产品商标在美国是否已被注册。若发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可通过签订相关协议,取得专利许可证等。

  3.提高企业应诉能力,建立预警机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判断和诉讼谈判能力。面对诉讼时,首先应对诉讼前景进行评估,如能通过主张美方专利无效等方式赢得诉讼的,那就积极应诉,同时企业应充分利用行业组织的资源协调和整合功能,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和谈判筹码。如果仔细评估后认为应诉成功率非常低,可以选择和解并支付一定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或进行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同时,应该树立起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大企业可以在内部建立预警机制。中小企业则可以依托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专利情报收集与侵权预警组织。

  (二)政府层面的对策

  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结合国情及国际发展趋势,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政府应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国情,补充完善《对外贸易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贸易环节的法律法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规范,使其能与TRIPS协议及其他国际公约接轨。

  2.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

  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倾向于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积极借鉴WIPO知识产权仲裁与调解中心的运用经验,包括调解的组织方式、运作模式、人员资格、调解程序、调解办法等调解规则尤其是调解中的保密性。调解对于那些极看重相互关系,注重保密或希望快速解决争议的当事方而言,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

  3.完善知识产权仲裁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的有益经验,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推广仲裁制度的法律文化,并普及到广大企业和相关机构组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推动和强化知识产权仲裁解决机构的专门化和国际化建设。

  4.制定激励创新的政策,完善创新机制知识产权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我国产业普遍缺乏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以及合理的创新机制,因此政府应制度出激励创新的税收、财政、科技开发政策,并积极构建创新体系的合理结构,加大对基础研究及高科技开发的支持,通过国家干预形成合理的根本性创新和渐进性创新结构,以弥补专利制度的缺陷。

  5.政府对知识产权进行宏观管理

  第一,加强政府对企业的协助及双方的沟通,建立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在世界各地的驻外使领馆设立知识产权执法援助中心,负责有关咨询和维权事宜。

  第二,加强对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管理机关的投入及技术更新。从而达到加快申请注册的时间,节约申请注册成本的目的。同时,还要健全档案管理和文献查询检索制度,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的发展水平,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服务。

  第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的扶持力度。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常常不限于一家企业,因此全行业的集体应对就显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篇9

  当人们对一种财产试图非相容性地占有时,就产生了该财产的归属权与非归属权的问题,也就产生了这一权利的界定和划分后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时,法律意义的产权概念就产生了。

  产权(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也等同权利)制度是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相融合的集中体现,因而,她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企业、一个组织的绩效的本质特征。 对于产权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说,都是一件具有开拓性和挑战性的事情,因而,同时也是一件令人关注和振奋的事情。

  一、产权制度建立的哲学基础。

  人类在以相互给予爱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也努力谋求从社会和他人身上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能够支配的东西。事实上,这种追求本身正是人类创造“美”的源动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艺术的美,以及人类征服自然的伟大的力量之美贯穿于这一追求的全过程。因而,属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财产权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符合人类高级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权本身扬弃了人格中纯粹的主观性,而使人格趋于客观和完美。赋予人们以财产所有权后,能够使该财产所有者从其所能控制的财产上体现出他的意志中的规定和灵魂,从这种体现的过程和体现的结果看,这些财产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体系中,对财产(或通称财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这种需要,当个人的能力不足以达到获得更多的财富或满足更高的欲望时,人们选择了婚姻这种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富远远多于个人的创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个人从社会上获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务,孩子认真读书),也是共同谋求最大化财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创造了两者相加后的财富的增值,以达到各自的需求和满足,因婚姻所产生的家庭财富的性质及其维系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显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们应该理解,也必须理解,基于爱情所产生的婚姻,因财产的争夺而解体或因解体而引起财产的争夺的客观存在。这时,因灵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满足而产生的爱情,已被具有实物状态的财产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夫妻离异时财产分割的原因。

  对事物的分析,往往先从哲学的范畴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怀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认识。

  二、产权及产权交易的法律意义。

  产权(财产权)是人们对有价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权利,这种控制权充分表达和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运作的各项权利。因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权,这是法律的维度内所界定的。这就意味着,当将一组关于某些特定财产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给了某个人时,则同时就将该财产项下的自由权赋予给了这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按着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晓和允许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自由地行使其项下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任何条件下的绝对所有权,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例如,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员,享有企业分配给他居住房屋的财产权,这时对该房屋的财产权仅包含了使用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而不涉及具有绝对性意义上的所有权。鉴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是企业分配给该职员相应劳动对价的一部分,就是说,如果职员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则他会得到例如现金收入上增多的补偿。因而,当该职员接受了房屋使用权利的时候,就放弃了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对房屋行使其权利之时,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 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

  因而,谈判理论是基于私人产权的前提下产生的,并在保护、巩固和扩大私人产权的实践范畴内,得到了完整的彻底的体现。 人们把财产拿来进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过这种交易,使他获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满足和愉快。而约束这些交易行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实际、进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奥妙在于她会设计出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创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规则及方案。

  同时,当交易出现障碍或困难之时,法律也能够帮助人们克服这些障碍或困难,以达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产生纷争,而交易者力图摆脱这种困扰又无可奈何时,法律又会帮助人们平衡这一纷争的利益关系,从中找到适当的切入点,以解决双方交易者的不快。 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则,就是遵循财产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即,在赋予财产权的一组权利时,要使这种权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给社会所增加的财富均为最大化,只要该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制度或规则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与中国产权制度的进化。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orld Trade Assets Market Inc.简称WTAMI)的创立,为全球寻求财产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台。一方面,她促进了财产的流动性,为财产更能充分地体现其价值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性的和国家地域性的产权交易规则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国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无疑与所需求的交易数量是等同比例的。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认定,产权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法律体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时,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绝对地难以置信,在一个没有私人产权,没有产权保护体系,没有产权交易的游戏规则的环境下,会有什么艺术家会天才般地创造出属于自己版权的能流芳人类的大作来?又会有什么艺术家在被人掠夺而署上别人名字的危险中,能将其用灵魂创造的大作诚奉人类?

  又会有什么艺术家在没有产权保护的压抑环境下,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其天赋?而如果没有艺术和艺术家,那么,这个社会的文明又用什么载体体现出来呢? 中国的学者及实践者们,基于改革开放的需求,对产权及产权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做了大胆的初步的尝试,然而,作为实践需要的产权法律制度体系还没有建立。代表这一体系的“财产法”的立法仍是个空白。 有理由相信,中国加入WTO后,建立和完善产权法律制度必定成为政府及立法者的重要责任。而那些,正如WTAMI投入到中国产权交易开创事业中的人士,以及能够将中国产权交易纳入其重要业务范畴的WTAMI组织,他们不懈的努力不仅促进了中国产权法律制度的进化和完善,同时,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一大贡献。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篇10

  一、软件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软件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入驻国内市场,加剧了国内市场的竞争,加之,国内企业也纷纷向国际市场发展,参与到了国际市场的竞争。在这种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国内高新技术企业也逐渐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随着国内政府提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着力支持并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开发,积极指导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保护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经营能力都得到了有效强化。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国内软件行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处于持续增长状态,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也在不断强化,就知识产权里的专利来说,其申请数量就处于持续增长状态,从20xx年到20xx年,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增加,每年增长比例约为30%。

  (二)软件行业知识产权特点

  软件行业知识产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专有性,首先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独占的,受到法律严格保护,未经法律规定或是权利人许可,任何人都能使用该专利权,其次针对同一产品,不能有两个及其以上相同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是地域性,软件行业知识产权受地域限制,只在本国境内有法律效力。

  三是时间性,软件行业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时间,权利就自动消除,有关的知识产品就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

  二、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分析

  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主要保护

  一是专利保护;

  二是商业标记权保护;

  三是著作权保护;

  四是商业秘密保护。

  我们从以下几点进行策略分析:

  (一)基于政府角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软件具备开发难度大、创新成本高、更新换代快、传播费用低等优势,但很容易被复制和盗版,并且全过程十分迅速和隐蔽,这就造成市场上充满了盗版软件,严重影响了软件的开发,给软件行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就政府角度而言,政府的行为将会对盗版厂商的行为选择造成直接影响,为此,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发挥自身职能,全力打击各种盗版侵权行为。具体可以从完善执法监督队伍、制定执法监督制度、落实执法监督责任等方面着手,还可以强化与软件行业的合作,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具针对性。

  (二)基于企业角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1.借助已有法律法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就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我国颁布并实施了很多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道综合性的保护墙。此外,还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软件可获专利权,确保软件技术方法以及创新方案适用。虽说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落实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但软件行业作为主要的受益者与保护对象,因此也有责任配合政府进一步强化并健全法律法规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为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保障。

  2.注重软件行业技术创新。培养职工创新意识与能力,着力研究开发属于企业自己的核心技术,将职工头脑里无形的资产转化为固定的智力资产,实现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技术作为软件行业赢得竞争的重要基础,软件行业做出的每一个技术决策都会对其综合竞争力以及业务收益造成影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软件行业完成技术决策,如取得、维持、利用等需要投入的资源。软件行业基本技术能力的程度与特点就要受到技术决策的影响,增加技术研发力度,实现技术创新,会提升盗版企业的投入成本,进而使之望而却步,有效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

  3.发挥行业协会与知识产权协会作用。积极创建软件行业协会、软件行业联合会等,注重软件行业的帮助与指导,使其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以及其在强化企业综合竞争力上的重要作用,有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的纽带作用以及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里的自律组织作用,以促进软件行业整体发展为目的,联合开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能有效促进软件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与配套技术,逐渐形成属于企业自身的技术标准,有效避免以及突破其他的技术壁垒,进而实现软件行业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提升。此外,还应强化软件行业在技术方面的合作,如有必要还可以组成战略联盟,创建公共技术平台,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在联盟里相互优惠使用对方的专利技术,实现技术交流的同时也能有效弥补自身不足。

  三、结语

  在知识经济时代和网络信息时代,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重要,尤其是软件行业,必须要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与需要保护的内容,从政府、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着手,全面展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这样才能为软件行业在竞争激励的国内外市场赢得一席之地,才能促使软件行业步入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篇11

  计算机软件是抽象的、逻辑性产品,它不以实物形态存在和传播。国际权威机构IEEE(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给出软件的定义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方法、规则、相关的文档及在计算机上运行它所必需的数据。可见计算机软件不单纯是精神产品、技术方案、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而用著作权、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都不能满足其实际的需求。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起步较晚,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1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外现状

  1.1 国际现状

  最初,《与世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通过使得过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依据得到统一。现今,国际组织对于软件保护最主要的保护法有:《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解决由计算机系统使用作品与创作作品而引起的版权问题的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等。

  国外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为:美国对软件的保护最主要是通过版权法来实现保护机制的,其次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来辅助实现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受美国影响,日本最终采用的软件保护方案为:修改著作权法,把软件单独列为版权法的一种特殊作品来进行保护。欧盟成员国均是《伯尔尼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两个主要版权公约的成员国。欧盟于1991年通过了《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指令》,自此,欧盟成员国在软件保护问题上采纳了版权法体系。

  1.2 国内现状

  国内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为:我国于1990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初次被列为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其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被给予了专门的保护,其第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随后,2001年9月《著作权法》被修订以满足软件保护的需求;为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相一致,2001年12月我国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2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自此,著作权法(版权法)成为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要方式。

  2 我国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目前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不理想

  目前,我国主要以著作权法(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但是,著作权法主要用于保护以文字形式体现的文学、艺术作品。同时以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作为辅助保护方式。然而,专利法主要用于保护新的技术方案或新的设计,商业秘密法则主要用于保护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2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滞后现象

  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历经了从数值到非数值计算,从机器语言到高级语言编程,从结构化到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过程。从计算机出现到现今,计算机软件发展非常迅速,其开发技术往往在短时期内可以发生重大的变化。而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要立法为2002年2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滞后。

  3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笔者从软件工程的角度,建议研究软件的整个开发过程从而形成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3.1 软件生命周期内所产生的智力创造成果

  软件生命周期定义为:计算机软件从开始计划开发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整个存在阶段。按软件工程角度分阶段,软件的生命周期由软件定义、软件开发和运行维护3个时期构成,每个时期又由多个子时期构成。每个时期的阶段性成果都不一样,呈现形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可行性分析报告、总体设计文档等。这些成果都是计算机软件中智力成果的表现,在某一程度上都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但由于每一成果所包含的劳动和价值程度不同,则对其知识产权的预期也有所区别。

  3.2 每一时期成果存在形式

  一个软件的生命周期内,成果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文档,图表,代码等等。若是深入分析,还可以有更多的形式。所以针对多种成果制定具体的保护形式,对于形成理想效果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至关重要。

  3.3 合理保护智力成果方式

  成果的不同,其劳动和价值也不同,对于软件生命周期内产生的多种多样的成果,制定合理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很有必要。建议从中国软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国内外软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条约,结合软件生命周期的特点,从而形成合理且可以达到理想效果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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