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生村官待遇及相关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17-12-11 编辑:1025

  1.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事局发布《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目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组发〔2005〕16号),该文件有关大学生村官待遇和保障措施规定如下:

  (1)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本科毕业生,第一年平均每人每月2000元,第二年平均每人每月2500元,第三年平均每人每月3000元。按照地域和学历的不同,可参照此标准适当上下浮动。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由政府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2)各区县有关乡镇政府与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签合同。合同期未满违约的,按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3)对于招聘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其档案由所在区县人才服务机构保存,户口可落于生源所在地,也可落于工作区县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考核不合格或自愿解除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对于招聘为村支部书记助理、主任助理的非北京生源北京高校毕业生,档案、户口由原毕业院校保存;聘用两年连续考核合格者,按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有关规定与程序上报市人事局批准后,档案、户口转至工作区县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考核不合格或两年内本人申请解除协议的,由原毕业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所在地或到京外其他地区就业的有关手续。

  (4)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通过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的,笔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延长至其3年合同期满后的6个月。

  (5)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3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且具有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的,如用人单位需要,经面试合格,可优先录用为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并按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职务,享受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进入事业单位的,可按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工资待遇;表现优秀的,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可列为副处级后备干部,为乡镇和基层政权建设培养领导人才。

  (6)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合同期满的,可按照本人意愿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在村支部书记助理、主任助理岗位上的工作年限计入工龄。

  (7)被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两年经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3年合同期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推荐免试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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