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大学生村官选聘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村官,是指根据中央组织部的部署安排,由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统筹组织选聘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村任职(原简称选聘生),初始安排担任村“两委”主干助理职务,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
第二条 大学生村官选聘后承担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任务,协助做好本村产业发展规划,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实体和科技示范园;配合完成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矛盾调解、社会保障、调查统计、办事代理、科技推广等工作;负责整理资料、管理档案、起草文字材料和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设备网络维护;参与讨论村务重大事项;参与村级组织的建设工作。
第三条 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选聘,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干事创业,培养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和党政后备干部人才,促进农村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第四条 开展大学生村官选聘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务求聘用和培养相结合,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大学生村官成长相统一。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五条 选聘大学生村官,坚持自愿报名、双向选择、公开选拔、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平等参与、机会均等的原则;坚持品学兼优、注重素质的原则。
第六条 大学生村官的选聘名额,由省里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计划和各地行政村数量等情况,分配给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再分解到各县(市、区)。每年选聘的具体名额以当年发布为准。
第七条 大学生村官的选聘对象为本省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毕业生。参与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应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或按规定免于考试录取的,符合选调生条件的学生可同时兼报大学生村官。对报名参加选聘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录取中共党员,担任副班长或班级团支部副书记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及研究生。
第八条 大学生村官的选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九条 选聘大学生村官采取省、市联动的运作方式。省里主要负责总体规划部署、发布公告和统筹笔试命题、运作协调、检查指导、人选审批等宏观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具体负责制定选聘简章、承接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检、提出拟聘用建议人选,以及协调对聘用人员分配安排等工作。
第十条 对大学生村官的选拔聘用依据中央和省里确定的选聘计划,按照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统一笔试、组织考察、聘前公示、组织体检、决定聘用等程序运行。对上述各程序的运作办法,在当年组织实施时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聘用培养
第十一条 大学生村官人选经报省有关部门审定后,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按照回生源地或就近安排的原则,结合所学专业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派往能使其得到较好锻炼成长的行政村工作。
第十二条 大学生村官到任任职前,需与县(市、区)委组织部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及义务,聘用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协议样本由省里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大学生村官分配到村后,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实际工作锻炼、被大多数党员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依据《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会议议讨论同意,也可竞选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 大学生村官聘任后,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提供生活、工作保障。
(一)省里将因地制宜设定基本标准,统筹给予大学生村官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和每月生活补贴,并统一按规定予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以及人生意外伤害商业险等保险,其标准在当年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文件中具体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自行适当增加每月生活补贴数额。
(二)各地要切实安排好大学生村官的住房、办公室和就餐,并提供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等设备,积极创造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大学生村官的生活补贴、服务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负担费用以及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费用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年人均各负担0.5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从2011年起,大学生村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提高的200元,服务期间办理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所需经费从省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大学生村官的一次性安置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村官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大学生村官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大学生村官岗位培训制度,促进提高综合素质。
(一)省委组织部负责在大学村官到任任职一年后,从全省范围挑选部分骨干到省委党校参加培训学习。
(二)各设区市委组织部负责在大学生村官上岗前和任职一年后,分别集中组织在市委党校集中培训学习。
(三)县(市、区)委组织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大学生村官的工作交流和技能培训,并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市、县(市、区)委党校有关班次学习。
(四)乡(镇)召开村“两委”主干会议及组织培训、学习活动时,应安排大学生村官参加。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重视对大学生村官的实际培养锻炼,让他们在实践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丰富阅历、积累经验。
(一)实行结对帮带。乡镇党委要为每个大学生村官指定1名乡镇党政班子成员作为培养人,注重发挥培养人和村主干的“传帮带”作用,切实加强他们的管理,经常了解掌握思想工作状况,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并把帮带培养工作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
(二)注重实践锻炼。对大学生村官要在实际工作中给任务、压担子,让他们显才干、谋作为,尤其是鼓励他们发挥自身优势在农村探索创业,积极扶持兴办有发展前景、切实可行的项目。为加强他们的实际培养锻炼,县、乡两级组织召开有关会议时,可安排优秀大学生村官代表列席,并把综合素质好、议事能力强的大学生村官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团代会、妇代会的代表人选。
(三)搭建信息平台。依托省科技厅大学生科技信息服务网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构建大学生村官网络交流平台,既让他们对服务三农、促进农村发展献计献策,又使他们能够相互交流工作经验,研讨破解工作难题。各地要利用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收集、受理大学生村官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经验交流等活动,大力宣传推广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营造开拓进取、奋发图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考核激励。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党委要共同做好大学生村官的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考录选调生和公务员、招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研究生等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要切实做好大学生村官的教育培养工作,注意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引导其增强责任感,促使他们自觉珍惜投身农村基础工作的难得锻炼机会,善于在建设新农村的实践中经受磨练、提高素质、增长本领,为今后的成长成才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章 流动途径
第十八条 大学生村官聘任期一般为2至3年,具体聘任期按当年选聘工作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对从2011年开始聘任的大学生村官,期满后按照中央提出的“五条出路”实施流动。
(一)鼓励留村任职。对聘用期间已经当选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大学生村官,如聘期满后愿意留村任职的,仍继续纳入大学生村官名额,并保留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对聘期满后愿意留村任职的其他大学生村官,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逐级报经批准后可予以延聘一年,续聘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村官的各项待遇。
(二)择优招录乡镇和其他党政机关公务员。在聘用期间年度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经组织批准,可参加面向社会统一组织的公务员考录;行将期满且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可参加面向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定向考录,并对具备选调生条件的大学生村官,推荐参加选调生考录,录取后纳入当年选调生统一管理。今后乡镇机构补充公务员,要逐步提高从大学生村官中考录的比例。
(三)扶持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发挥自身优势和专业特长,立足农村农业实际自主创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各地要结合实际,建设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重点帮助那些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优势的大学生村官搭建创业富民平台;认真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大学生村官创业能力的培训,积极为大学生村官创业提供项目论证、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服务;强化大学生村官创业指导服务,积极开展信息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工作。
(四)引导另行择业。在地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划出一定的比例,面向聘任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聘;在所在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对聘任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可免于参加统一考试,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统筹安排聘用;在城市社区和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协调优先从大学生村官中聘用。各地组织人事部门还可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推介会等形式,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宣传大学生村官的优势,积极为他们另行择业提供服务。
(五)支持继续学习深造。在大学生村官任职行将期满的当年,经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报考研究生的,给予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为大学生村官聘任期满后推行多措并举流动安排创造条件,务求当年能够统筹有序分流安排,努力实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村官工作涉及面广,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各方力量,协调各层级联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第二十二条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编办、人事、教育、农办、公安、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做好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为促进上下联动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应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制:省、市两级有关部门负责规划协调、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大学生村官档案资料,抓好年度和期满考核,并组织实施期满流动安排等工作;乡镇和村党组织负责大学生村官的日常管理、联系、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高校要积极配合搞好大学生村官管理,在大学生村官招录时,主动做好人选的推荐、审核把关工作;在大学生村官选聘后,从智力和技术上扶持他们在农村的创业项目发展;在大学生村官做出成绩后,运用多种形式在校内予以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参与大学生村官选聘。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村官聘任后,应按有关规定把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任职所在村;同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任职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落实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应按规定将户口迁往就业地或自主创业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村官聘任期间,要增强组织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每年住村时间不得少于全年的50%(节假日除外),每年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不少于1个月。如非公务外出必须请假,请假时间在3日以内的,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审批;请假时间4—9日的,报乡镇党委审批;请假时间10日以上的,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全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一般不得借调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借用大学生村官帮助工作的,凡借用半个月须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借用1—3个月须报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批,3个月以上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组织和大学生村官相互沟通了解,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学生村官座谈会听取意见;大学生村官每半年要向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书面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大学生村官实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如遇有以下状况的,须逐级及时报告:
(一)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和奖励的;
(二)有重大立功表现和突出工作业绩的;
(三)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擅自离岗5日以上的;
(六)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及失踪、死亡的;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大学生村官信息台账,做到对大学生村官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思想品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错误的;
(二)不安心在农村工作的;
(三)身体状况不能适应农村基础工作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擅离岗位15日以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大学生村官的。
取消大学生村官资格,由乡镇党委提出意见,县(市、区)委组织部复核。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十条 大学生村官在聘用期间如要辞职的,由本人向所在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象征党委要派人调查了解其提出辞职的原因,研究提出办理的建议意见,经县、市两级组织部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审批期间,要求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一条 大学生村官被取消资格或辞职的,在解除聘任合同后次月起停发工作、生活补贴,并对聘用后6个自然月内提出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的,退还全额安置费;7至12个自然月内提出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的,退还50%安置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及以后选聘的大学生村官,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