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选聘大学生村官政策2016年

发布时间:2017-11-22 编辑:文帼

  2016年的山西省选聘大学生村官政策是受到了很多考生的关注,具体是怎样的?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有关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批了解国情、熟悉基层、心贴群众、实践经验丰富的干部、人才,根据全国大学生村官工作座谈会要求,山西省决定2016年继续选聘大学生村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名额

  2016年,全省共选聘456名大学生村官。

  各市、县(市、区)具体分配名额请登录山西三晋红E网 https://www.honge.cn查看

  二、选聘对象

  全省本科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学生干部。报考贫困县和山西农业大学涉农类专业的毕业生可不要求是中共党员或学生干部。从省会城市实际出发,报考太原市的,必须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三、选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自愿到农村工作,服从组织分配。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看齐意识。

  3、学习成绩优良,能够按期毕业并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

  4、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1年5月3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8周岁以下(1988年5月3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30周岁以下(1986年5月31日后出生)。

  四、任职及相关待遇

  大学生村官岗位性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系非公务员身份,由县( 市、区) 委组织部与大学生村官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为3年。任职满1个聘期、考核合格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续聘,续聘时间为3年;任职满2个聘期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大学生村官的任职和待遇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组发〔2012〕11号)文件规定执行。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的待遇保障参照所服务县(市、区)全额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标准执行,并随之同步提高。

  五、选聘程序和方法

  此次选聘,按照推荐报名、资格初审、资格复审、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研究确定、培训上岗等程序组织实施。

  1、推荐报名和资格初审。5月16日至5月27日,我省各本科院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下载填报报名表(见官网附件2)后,在所属院校进行报名。各高校根据考生报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报名推荐人选,并进行资格初审。

  鼓励山西籍报考人员报考生源地或籍贯所在县(市、区),报考人员可报考同一市的2个不同县(市、区),不得跨市重复报名。

  2、资格复审。6月3日前,各高校将资格初审合格的报名人员报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协调省教育厅进行资格复审,复审通过后将人员名单交所报考市的市委组织部进行面试。

  各市在组织面试前,要对报考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审查和现场确认。

  3、面试和考察。面试工作以市为单位集中组织,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或半结构化面试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在6月份进行。根据面试成绩,按照与选聘名额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如个别县(市、区)选聘人数与考察人数达不到比例要求,各市可根据“第二志愿”、“是否服从分配”,进行合理调剂。经调剂,仍未达到比例要求的,减少该县(市、区)选聘名额。

  考察工作由各市具体负责。在考察时,需审查考生个人档案,如有不符合选聘条件的取消其资格;符合选聘条件的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选聘人选。

  4、体检和公示。考察结束后,由各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体检,按照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相关要求进行。对因体检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的,从考察对象符合条件的人选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拟选聘人选确定后,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不再进行递补。

  5、研究确定。公示结束后,根据考生个人志愿、专业特长以及农村的实际需求,按照优先回原籍任职、优先到贫困村任职的原则,将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分配到村任职。

  6、培训上岗。选聘人员确定后,将对新选聘大学生村官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后统一上岗。

  六、其他事项

  本次选聘政策由山西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具体考务工作请咨询各市委组织部。

  咨询电话:

  山西省委组织部:0351—4045225

  太原市委组织部:0351—4225780

  大同市委组织部:0352—6037383

  朔州市委组织部:0349—2165472

  忻州市委组织部:0350—3039055

  吕梁市委组织部:0358—8224929

  晋中市委组织部:0354—2636279

  阳泉市委组织部:0353—2293837

  长治市委组织部:0355—2192517

  晋城市委组织部:0356—2198533

  临汾市委组织部:0357—2090145

  运城市委组织部:0359—2666559

  【拓展阅读】

  大学生村官考试知识热点:公民与法人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一、公民(自然人)

  一 国公民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集中表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 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权利能力 为前提的。

  《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

  1. 法人的概念及其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被认定为法人。

  2.法人的特征。法人的特征包括:(1)法人是独立的社会组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承担独立的责任。(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依法设立或登记的事实,终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的法律事实。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且它是由法人机关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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