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文件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分配新增人口土地时不得歧视出嫁妇女,下面,yjbys小编为您带来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7月6日,记者从辽宁省妇联获悉,为从源头上维护农村妇女土地财产权益,日前,省农委、省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通知》,妥善解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农村妇女作为共有人和权利人政策不明确、承包地不落实等问题,以确保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通知》 明确了农村妇女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提出合理界定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积极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要求各地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试点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农村妇女,特别是婚嫁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确保农村妇女成员权利得到落实;在登记承包方家庭成员时,参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妇女,应当标注为共有人;迁入的农村妇女,在当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应当记录在家庭成员中; 在当地获得承包地的,应当标注为共有人;各地根据农村妇女人地分离的实际,要确保妇女能够在原居住地或在新居住地进行登记,避免两头漏登。
《通知》 提出要确保妇女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权益。各地在出台土地交易流转市场规范化建设方面相关文件时,要采取签字确认、委托授权、现场照相等形式,确保具有共有人资格的农村妇女享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收益权。同时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中,应当参与但未分到承包地的农村妇女,发包方在按照相关政策对新增人口分配土地时,应优先解决;在分配新增人口土地时,不得有歧视出嫁妇女行为。
今后,辽宁省在确权登记信息系统中,将增加分性别统计功能,以县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平台建设试运行后,要对有关农村妇女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后报送县妇联,便于及时动态掌握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情况,为有关部门修改法律法规、出台政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