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亭在部分省区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先行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全面提升公示系统建设的速度质量水平。下面,yjbys小编为您带来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7月29日,工商总局在北京召开部分省区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先行建设工作座谈会。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玉亭在会上强调,进一步深化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认识,全面提升公示系统建设的速度、质量和水平,确保完成全年的目标任务。
刘玉亭指出,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国务院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在天津召开的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总结先行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部署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特别是推动第二批先行建设的省区更好地开展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刘玉亭强调,充分肯定公示系统先行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增强做好先行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今年以来,总局和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把实施政府部门信息归集和依法公示及公示系统信息化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有力有序有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公示系统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第一批8个先行建设单位已提前完成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目标要求,形成了一批务实管用的制度机制,推动了相关政府部门涉企信用信息的有效归集,便捷了社会公众对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支撑了协同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探索了可推广可复制的宝贵经验。主要特点是:注重顶层设计,系统建设基础扎实;注重统筹协调,信息归集初具规模;注重协同应用,信用约束稳步推进。这些成绩只是初步的,与国务院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工作力度和工作落实方面还不够到位。
刘玉亭强调,进一步深化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认识,全面提升公示系统建设的速度、质量和水平。要立足工商,跳出工商,充分认识公示系统的重要意义和长远的重要社会作用。公示系统不仅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更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和依托,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充分运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数据资源、对促进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信息的归集与公示,只是实现了监管和服务的第一步,从长远看,信息归集起来以后的综合运用,将在社会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要坚持边加强建设边归集公示边综合运用。充分运用各种数据资源,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服务,切实发挥信息公示系统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先行建设要处理好速度和质量的关系,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不降低标准,不降格以求。要落实责任,严格督促和督查,深入探讨、研究、探索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总局企业监管局、信息中心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作为第二批先行建设单位代表,河北、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11省区工商局相关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公示系统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延伸阅读】
人行解读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建设与发展问题
融资租赁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指出,要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企业,发挥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当中的作用。近日,就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建设与发展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王晓明。
记者:应业界需求,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成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可否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王晓明:融资租赁在服务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十一五”期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业务总量以成倍的速度增长。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2.1万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约为1.8万亿元人民币。我国融资租赁GDP渗透率从2011年的0.94%增长到2013年6.9%。
与此同时,对于行业发展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也更加迫切。融资租赁的特点之一是租赁物的所有者与占有使用者分离。动产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手段,使得第三人依据占有的表象难以准确地判断租赁物的真正所有权人。如果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将导致出租人和取得租赁物的第三人的权利冲突,形成纠纷。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是解决租赁物之上物权冲突的有效方式。成熟完整的物权登记制度应当包括所有权登记、用益物权登记、担保物权登记、信托登记以及租赁登记。但我国现有法律尚未建立起租赁登记制度,融资租赁物的权利保护成为困扰行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8年,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代表行业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了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立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建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经过充分调查研究,于2009年7月建成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记者:您对租赁登记系统在行业的应用前景怎么看?
王晓明:租赁登记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注册用户和登记量稳步增加。截至2014年4月底,累计发生登记13.8万余笔,登记量的年均增长率达到38%,已有超过500家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为用户。其中,金融租赁公司24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468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97家,登记的租赁物涉及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渡口设备、生产及动力设备和实验设备等多类动产。作为支持动产融资的金融基础设施,租赁登记系统得到广泛利用,在保护交易安全,推动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租赁登记系统作为一项金融基础设施,在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和信贷资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两个关键性的法律问题:一是通过对租赁物权利状态的公示,能够对潜在的交易第三人起到风险警示作用,有助于当事人规避交易风险;二是在租赁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登记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权利优先受偿顺序,以及第三人受让该标的物是否善意的证据,能够起到证据自助保全的作用。
地方政府也对租赁登记系统的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自2010年以来,天津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三个文件,明确了辖区内融资租赁登记与查询的司法效力。
记者:除了您上述谈到的这些,租赁登记系统对市场的安全运行和交易起到了哪些重要作用?
王晓明:租赁登记系统在当前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引起了司法机关的关注和认可。在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相关司法解释的过程中,人民银行根据行业需求,商请最高人民法院以适当的方式确认在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的司法效力。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在该司法解释第9条“租赁物公示”部分,明确规定“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有效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能适用《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由于在租赁物的流转中,与出租人构成权利冲突的主体,基本上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出方,接受以租赁物为担保物,而造成出租人的所有权和金融机构担保物权的冲突。为了与司法解释相衔接,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人民银行于今年3月发布了《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要求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保护信贷交易的安全;同时,《通知》也满足了司法解释“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有效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要求。《通知》的发布不仅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起到了保护作用,而且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与司法解释进行衔接,有力地推动了融资租赁登记的制度化进程。
记者:未来还将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
王晓明:我们相信,现阶段在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支持下,租赁登记系统将会在维护信贷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但是,最终解决交易安全问题,还要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多头登记,建议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或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租赁登记系统唯一性的法律地位。这样,租赁登记系统将会在维护市场秩序、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和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