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9-19 编辑:莹莹

  为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乡村孩子能够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沈阳出台了《沈阳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以下是方案的具体细则,欢迎浏览!

  沈阳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乡村孩子能够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解决我市当前乡村教师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长期任教、终身从教,带动和促进我市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为我市全面振兴做出新贡献。

  二、 基本原则

  (一)师德为先,以德化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的正确导向。

  (二)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集中人、财、物资源,制定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加强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三)提升质量,提高待遇。立足我市实际,聚焦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提升专业素质,提高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改革机制,激发活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破解制约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体制机制障碍。拓宽乡村教师来源,鼓励有志青年投身乡村教育事业,畅通高校毕业生、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以及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 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着力解决我市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不强、补充渠道不畅、优质资源配置不足、结构不尽合理、发展活力不足、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数量适中、充满活力、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四、 具体措施

  (一)以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为重点,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促使乡村优秀教师长期从教。依法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各地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乡村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确定补助标准并组织发放。加快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要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解决。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

  (二)以开展乡村教师招聘为重点,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逐步解决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和结构问题。

  1.继续参与实施省“特岗计划”。做好特岗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特岗教师服务期满2年,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政府代为偿还;服务期满4年且无国家助学贷款的特岗教师,其学费由政府1次性返还。纳入“特岗计划”的毕业生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教师总体超编的地区可待编安置特岗教师。要切实保障特岗教师的待遇及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责任部门: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委办,各区、县(市)政府)

  2.降低乡村教师入职门槛,充分利用省内师范院校和专业院校的本土化资源优势,每年为乡村学校选拔一批优秀教师。(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3.加强乡村教师地域化培养。各地区要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发展实际需要,加强乡村教师地域化培养,通过定向培养乡村教师的办法,培养一专多能的本地教师回乡从教,力争使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委办)

  (三)以破解体制机制障碍为重点,拓宽乡村教师发展的制度空间,增强乡村教师发展活力。

  1.统一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地区要继续实行统一的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于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市及区、县(市)编制部门在编制核定和管理工作中要向乡村学校尤其是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倾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统筹使用本地区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村小学、教学点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对教师缺员的学校“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借调乡村教师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责任部门:市编委办、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2.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在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上向乡村学校倾斜,乡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岗位结构比例按照一般初中标准设置,乡村小学岗位结构比例按照标准化小学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设置。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做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对在乡村一线教学岗位上从教30年以上、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且目前仍在教学岗位,符合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教师可直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3.加大对乡村教师的表彰宣传力度。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市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5年以上,区、县(市)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市及区、县(市)政府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要向乡村学校和教师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4.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鼓励优秀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把支援乡村教师专业发展作为对市级领军团队管理考核的必要指标之一。各地区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在乡村学校设置特设岗位、预留部分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交流到乡村学校的交流轮岗教师。(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四)以提升乡村教师专业化水平为重点,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1.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

  2.开展乡村教师专业化培训。到2020年,通过“乡村教师走出来、名优教师走下去、网络空间联起来”等培训研修方式,构建市、县(市、区)、学校三级联动的乡村教师培训体系,对全市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市、县(市、区)教师进修院校标准化建设,建立不少于50个乡村教师“影子”培训基地学校,组建200名乡村教师导师团队,重点选拔培训1000名乡村骨干教师,打造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城区学校教师对口支援乡村学校教师计划,通过对口支援、结对子等方式,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开展农村未来教育家培养工程,通过乡村学校一把校长、教学校长、德育校长、后勤校长的专项培训,促进乡村校长的专业发展和乡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开展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 2017年底前完成对每名乡村教师不少于50学时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专项培训。逐步构建我市网络研修及管理平台,实现培训注册、发布及学分管理,丰富培训课程资源,建立开放的研修渠道,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开展乡村学校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部门:市教育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 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区、县(市)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二)加强经费保障。市及区、县(市)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区、县(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也要适时组织开展对区域内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自查。

  本意见所指乡村包括乡中心、村庄,所指教师为乡村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涉农区、县(市)对非乡村教师有关政策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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