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时间:2023-07-06 19:00:52 丽华 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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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档案是一种特定的以一定的物质形式保存下来的客观物质,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按照一定的要求收集、整理、保存起来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画册和影音材料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事档案管理权限,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人事档案保管权限

  哪些机构有人事 档案 接收权?什么单位可以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一种情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或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接收和保管。

  第二种情况,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均不具备管理员工人事档案的权限)和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非正式职工的人事档案,应交由其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收和保管。

  第三种情况,从原工作单位辞职、辞退的失业人员,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接收档案。

  第四种情况,大学生毕业或失业人员,暂未有单位,因办理辞职手续,聘、录干的需要,而临时将人事关系挂靠起来,其居住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以接收档案。区县级(含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以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什么样的单位才有资格保管人事档案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章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章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3、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

  4、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

  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5、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七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

  个人档案可以由单位自己保管吗?

  可以,但前提是该单位必须具备管理、保管档案的资格。

  根据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业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且企业的党组织是党委级的方可接收及保管人事档案,其它的诸如合资、外商独资民营企业均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和接收权。

  凡不具备档案接收权的企业,一般做法是:一是与当地的人社局签订人事档案托管协议,由人社局托管本企业的人事档案,并按每份档案10~20元/月不等的标准,向人社局缴纳托管费。这是较好的企业这样做。二是根本就不要档案,由员工自行到人社局办理托管档案,由员工自己负担档案托管费。

  什么是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规定: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单位是否有档案管理权限

  依情况而定,有的单位有权限,有的没有。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 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型国企,具有保管各类人事档案的权利。 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拥有管理权限的单位有:

  1、当地的人才中心。

  2、当地的教育局。

  3、国有企业、政府、学校,还有一些大型企业一般都会有,私企里一般是寄在公司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费公司会出。

  按国家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工作单位有人事管理权限,可以保管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交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或大中专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未就业的毕业大学生档案管理

  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

  一、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并由个人去办理托管手续。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二、是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这种方式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其缺点是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三、是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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