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信调查报告

时间:2020-10-15 09:52:08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客户资信调查报告模板

  在针对客户的资信问题进行调查后,需要结合调查结果书写调查报告,那么应该如何写相关的调查报告呢?下面就和YJBYS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客户资信调查报告模板

  客户资信调查报告模板【一】

  为深入了解当前经济环境下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状况,国庆期间,我们寝室四个人,通过网络和图书馆的资料,对部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了一些调查,调查情况表明,作为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提升小企业信用、缓解小企业资金困难、促进小企业孵化培育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独特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刻不容缓,这个情况很充分的表明了信用担保在浙江省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以下为具体的调查报告内容。

  第一、 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现状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是由一定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近年来,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定位准确,发展较快,总体运行良好,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一起,成为了浙江省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截止目前,全省共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32家,担保资金3.13亿元,年担保总额达19.82亿元,分别占全省担保机构的10.46%、3.24%和5.94%,平均资本金放大倍数为

  6.32倍,分别高于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1.95倍和3.45倍。

  在发展过程中,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已基本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实际、行之有效的做法,我们进行了概括了一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1、在股东选择上,建立了银保会审机制。对于担保机构来说,股东的资信状况直接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实力,也直接关系到银保合作的开展。为此,浙江省担保机构往往在机构组建和新股东吸纳时提前引入了银行的风险判断和识别功能,建立了银保联合会审机制,在股东选择、资产评估、发展前景、股金与授信额度匹配等关键问题上,共同作出分析和判断,并以此作为确定入股对象、入股额的依据,严格把好准入关。这种股东选择上的银保会审机制为日后银保合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在风险承担上,建立了银保风险分担机制。由于银行在担保机构股东的选择上起到了关键性审核作用,其对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被保企业的风险状况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把握,这不仅有利于增进银保双方互信,也有利于银

  保双方良性、共生的金融合作关系的形成。目前,浙江省一些担保机构在担保风险的承担上与银行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多数在8∶2与9∶1之间。

  3、在风险管控上,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浙江省担保机构根据股东即被担保人的特点,探索建立了对被担保人资产、运营、人品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机制。如对被保企业全部资产采取评估确认价值、建立浮动抵押、反担保资产统一投保等措施;对被保企业经营情况通过建立制度明确经营者责任、联手银行深入企业持续跟踪经营动态的手段,严格把控风险苗头;对经营者及其家人通过经常走访村委、推行股东背靠背互评等途径掌握法定代表人人品和有关信用信息等。这种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降低了担保风险。

  4、在放大比例上,建立了较高的资本金放大机制。担保机构通常以乡镇、社区或行业协会为单位组建,充分融合了人缘、地缘、亲缘优势,其与生俱来的平辈压力、群众压力、同行压力有效降低了被保企业的道德风险。在严格落实被保企业反担保资产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银行对这一自己事先就介入参与筛选的被保企业的信任度。因此,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放大比例上,普遍建立了较高的资本金放大机制。目前,浙江省正常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资本金放大倍数一般在5-8倍之间,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5、在治理结构上,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机制。目前,浙江省大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采用公司制这一组织形式,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位一体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形成了较为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虽然部分担保机构由于内部人员少,管理基础薄弱,在内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但这种公司制治理结构的建立,为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进一步规范提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6、在股东变动上,建立了灵活的进退机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股东出资的目的即为向银行申请担保贷款,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于企业的经营状况经常发生变化,其融资需求以及向银行融资的条件也会相应发展变化,这就使得担保机构股东的变动成为必然。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充分适应这一特点,建立了灵活的股东进退机制。只要股东在履行完所有担保责任后,一般都允许其退股。而对于一些有融资需求的小企业,在其愿意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通过审核就允许其出资入股。这种灵活的股东进退机制有效增强了浙江省担保机

  构的发展活力。

  第二、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的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虽然不是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主流,但考察其发展状况,其对于浙江省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推进成效十分明显。

  1、有效解决了小企业融资难题。现阶段,小企业担保难是其融资难的主要成因。由于小企业资产少、实力弱、资信不足,很难获得银行的信任和认可。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针对小企业融资难的实际,引入了小企业抱团增信机制,充分整合了小企业的资源,突破了单个小企业规模小、实力有限的限制,通过为入股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提升了小企业的信用,架通了银行向小企业的信贷投放桥梁。

  2、降低了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其在为股东企业提供担保时能够实行低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保费费率。目前,浙江省担保机构的年保费费率一般为1%左右,通常低于商业性担保机构1-2个百分点。同时,由于担保机构一般将所有的注册资本存入合作银行,与合作银行建立了较为紧密的关系,银行往往对其提供担保的.贷款不再有存入保证金的要求,并实行较为优惠的利率,这些都有效降低了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3、成功切断了企业的互保链风险。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股东通过对担保机构的出资,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在企业风险和担保风险之间成功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切断了由企业直接互保可能产生的泱及整个企业的互保链风险,从根本上实现了企业互保的“有限责任”。担保机构的这一功能在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剧、企业互保链风险加大的今天,尤其值得关注和推广。

  4、促进了小企业的孵化培育。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其融资孵化器作用,吸纳并向银行输送需要提供信用担保的小企业客户,送走通过融资发展壮大而无需再给予担保的客户,源源不断地孵化培育了一批批小企业。如萧山区北干街道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为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发起设立的担保机构,目前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有股东企业25家,成立以来已有18家股东企业通过担保获得贷款发展壮大后退出。

  在取得积极发展成效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担保机构作为新生事物,发展中仍然

  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①担保机构分类管理体制尚未建立,担保机构发展环境有待改善;②资本规模偏小,担保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强;③外部风险补偿机制缺失,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④专业人才缺乏,业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

  与此同时,浙江省的担保机构主要集中在萧山、余杭、临安等地,其他地方还没引起足够重视,发展很少。这些问题的存在,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浙江省担保机构的进一步发展,亟待我们研究解决。

  第三、 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的对策建议(参考于部分书籍)

  鉴于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现状与作用,我们认为,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举措来促进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建立适合担保机构发展的引导机制。担保机构在运营目标、市场定位、业务对象、运作方式等方面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存在明显的区别,但由于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分类监管扶持体制,对三类担保机构不加区别地适用同样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这对资本规模较小、业务对象单一的担保机构的发展带来了较大不利影响。因此,应加快推进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担保机构的分类管理,从市场定位、监管制度、扶持政策、绩效评估等方面着手建立适合担保机构特点的监管扶持体制,形成有利于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

  2、加大公共财政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当前,各级财政对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但资源大多集中在一些规模较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受惠较少。为此,有必要建立公共财政对担保机构扶持的倾斜政策。从浙江省情况看,公共财政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启动资金支持。即在担保机构组建时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以体现公共财政的引导和增信作用,支持担保机构发展;(2)风险补偿支持。对于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按照标准给予一定的外部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提高其抗风险能力;(3)激励资金支持。对于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良好、担保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励其做优做强;(4)税收优惠支持。适当降低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门槛,让更多的担保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加强担保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从调查情况看,缺乏专业的从业人员已成为浙江省担保机构发展的重要瓶颈。为此,应加快担保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步伐,充分利用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育工程、省中小企业担保专业工商管理研修班、担保行业协会培训交流会等各种方式,建立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加快推行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对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认证,切实提升其业务素质和技能,为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

  第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从各种途径,对浙江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情况,做了一个调查,可能有部分是遗漏的,但是大体的内容是有的。最后,我们认为信用担保解决融资难、贷款难,搭建企业与银行的桥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建立企业信用意识、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解决股权质押难题、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资料:

  《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管理》 狄娜、张利胜

  《担保工作管理百科全书》编委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孙厚军浙江大学出版社

  《中小企业信用理论与评价研究》 管晓永,孙伯灿浙江江大学出版社

  客户资信调查报告模板【二】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释义、引言

  一、释义

  在本调查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法>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1994年7月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指<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指<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4、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5、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6、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第二节正文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800334*****;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8、成立日期:20xx年10月23日;

  9、营业期限:自20xx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有北京市密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0298503-2),有效期:20xx年02月12日至2015年02月11日,登记号:组管代110228-1458、

  (四)根据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于20xx年11月26日出具的(20xx)京开办经字第943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批复>,内容显示:一、你公司已在我办备案,批准你公司纳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二、核定你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符合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或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或相当投资规模的其它项目。三、你公司应按规定到我办办理资质年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30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暂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之时,<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章程>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依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本所律师查明:****公司于20xx年10月23日成立。****公司成立时由崔晓玲(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15%股权)、王卫军(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股权)、许随义(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5%股权)、宜敬东(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15%股权)、崔白玉(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5%股权)五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组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股东已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其将该等资产投入****公司的股东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第20条规定,****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内容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贷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第三节结语

  一、本调查报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核查、验证,提出上述意见,供***先生参考。

  二、本调查报告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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