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发展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0-11-07 11:00:07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村镇银行发展的调研报告

  建立村镇银行是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对于促进农村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进而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村镇银行在组建和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瓶颈,尤其是欠发达的落后地区,组建难度大,发展缓慢,亟须从源头上加以调整和解决。

村镇银行发展的调研报告

  一、村镇银行发展现状

  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首批选择四川、吉林等六省区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1月,银监会出台《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加快了村镇银行试点工作。10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份。到末,全国已有148家村镇银行开业,发放贷款50多亿元,其中支持农户和农民的贷款达60%以上。今年会议期间,中国银监会主席表示,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发展目标是家,凡是有条件的县都可以有一家。村镇银行发展呈现出美好的愿景。

  湖南省自开展村镇银行试点以来,已组建村镇银行5家,较好地发挥了服务“三农”的作用。湘西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来积极争取村镇银行试点,得到了银监部门的批准。但在组建过程中遭遇中梗阻,目前还是一片空白。

  二、发展村镇银行的瓶颈

  (一)政策失灵:自下而上,本末倒置。按照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只能实行发起方式设立,且至少应有1家以上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规定要求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这一规定,需要试点县市政府从最基层的县域开始向上逐级寻找主发起人。当前我国银行业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分支行对机构的设置缺乏审批权限。由于村镇银行的设置处于试点阶段,既没有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义务,也没有相应的数量规定,更没有自上而下的特别指定。这样,形成部分试点县市“申请报告无处送,高层领导无法见,村镇银行无法办”的难堪局面。

  (二)主体失落:路径单一,一主难求。虽然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具备主发起人资格,但在欠发达地区,除农村信用社改制外,几乎没有地方性商业银行。泸溪县为组建村镇银行,成立了专班,明确专人,积极寻找主发起人,从起,先后与省内外10余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开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条件,但都因经济总量小、地处偏远而被拒绝。一旦找不到主发起人,村镇银行便无法设立,致使这一惠农政策成为空中楼阁,试点县市十分失落。

  (三)市场失准:低门槛,高杠杆。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村镇银行注册资金的门槛要求确实很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寻求一定的规模效应,一般村镇银行注册资金均在5000万元以上。加之主发起人难找,形成了“低门槛,高杠杆”现象,导致欠发达地区村镇银行市场准入难。

  (四)布局失衡:抓大放小,弃乡进城。按照村镇银行试点初衷,本应在欠发达地区优先发展。据对全国已开业的148家村镇银行调查分析,除先期试点的六个省份外,一般机构都设在相对较发达的县市一级,乡镇村镇银行还没有实现零的突破,呈现出“发达地区多、欠发达地区少,县城多、乡镇少”的不均衡格局。

  (五)价值失离:嫌贫爱富,弃农逐工。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服务“三农”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一些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自身最大的追求目标,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业、农村经济作为高风险、低效益的弱势经济,受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巨大。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受利益驱使,村镇银行在价值取向上偏离宗旨,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工业行业。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改“自下而上”为“自上而下”。建议完善村镇银行试点政策,调整规划,以地区为单元,坚持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倾斜的原则,将试点任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扩张计划进行捆绑,自上而下指定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村镇银行发起任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达地区增设分支机构时,要求其在相应的欠发达地区发起成立一家村镇银行,以打破试点乡镇、试点县市层层向上争取无门的难堪局面。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提高认识,勇于担当,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好社会效益。

  (二)调整方式:改“发起成立”为“组建成立”。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最终都是以国家信用为背景的。村镇银行作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于农村贫困地区,支持的是弱势区域、弱势群体和弱势产业,应当可以国家信用为背景,在部分难以找到主发起人的欠发达地区,适当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规定县市村镇银行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改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为地方财政出资组建成立。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关键在于加强管理,而不在于谁发起。因此,不能因为找不到主发起人而影响村镇银行试点进程,进而影响国家整个金融体系的架构和惠民政策的落实。

  (三)优化布局:改“抓大”为“扶弱”。根据《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坚持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优先原则,充分体现“扶弱”的优惠政策,力争欠发达地区的县市至少设立一家村镇银行。尤其是目前处于金融服务空白的乡镇,要设立村镇银行,切实解决金融服务“盲区”问题。

  (四)坚守宗旨:改“弃农”为“惠农”。为所在区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扩大农村金融供给,为“三农”服务是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任何时候都不应动摇。为使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并在服务“三农”过程中实现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有关部门应敦促村镇银行履行职能,坚守宗旨。一是量化考核。规定村镇银行对当地“三农”的信贷投入不得低于70%,吸收的存款原则上应用在当地经济发展上,防止“资金进城”和“农转非”现象的发生。二是价值回归。村镇银行要立足“三农”,及时了解农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增加金融供给,引导他们将闲置资金存到村镇银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五)形成合力:改“取”为“予”。村镇银行是“草根银行”,其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理应受到更多的关心和支持。一是人民银行应给予村镇银行一定的支农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二是放松利率管制,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确立贷款利率;三是对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支持其发展壮大;四是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制,为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提供切实保障;五是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六是监管部门应出台政策,支持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进行适度的有序竞争,增强村镇银行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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