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农牧业合作经济发展调研报告

时间:2023-04-06 15:26:06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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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牧业合作经济发展调研报告

  近年来,门源县把支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提升农牧业发展水平,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不断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农牧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转变,全县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稳步发展。

全县农牧业合作经济发展调研报告

  一、发展农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

  我县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起步较晚,在国家法律出台以前,农牧民主要以协会、联合会等形式创办合作经济组织,以社团组织的身份在民政部门登记,仅能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等非营利性活动。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加强示范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服务措施,推动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数量日趋增多,规模不断壮大,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效益不断提升。截止目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416家(其中:养殖业252家、种植业104家、苗木业15家、渔业2家,服务业20家,其他行业23家),注册资金达3.5亿元,入社社员6375人,辐射带动农牧户2.4万户。

  (一)广泛宣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县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全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展了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利用“绿色证书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民田间学校”等培训平台,先后组织95名合作社理事、150名财会人员、350名合作社社员参加了省、州、县的专项培训;18名合作社负责人到外省考察学习,全县组织共举办合作社社员培训班14期,共700人次。工商部门开展了宣传活动,在城镇地区的主要街道累计悬挂横幅13条,累计解答群众咨询300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5800余份,形成社会各界重视和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良好氛围。

  (二)政策引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县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门源县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及《门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评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设立登记、建章立制、利益联结、统一服务等方面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指导制定盈余分配、财产管理等各项制度17项,引导帮助有条件的协会逐步转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注册资金的合作社。并将村内原有国家项目投资建成的基础设施和购置的农牧机械等资产划归合作社管理和使用,使这些资产有了法定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明晰了产权。截止目前,按照《门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评定标准》的要求,指导帮助运行规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111家,占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27%。有力促进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项目扶持,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优化环境

  我县积极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加强合作社水、电、路、畜棚、围栏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夯实发展基础,重点对北山惠农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皇城东滩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等28家辐射带动能力强、发展较为规范的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并建立了以奖代补机制,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对运行规范、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进行奖补。近几年对牧区7个村的专业合作社在生态示范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投入达到了4937万元。2013年,全县各类农民合作社实现生产经营收入1.2亿元,实现利润1345万元,合作社社员户均增收2124元。比非入社农户收入高出15%-25%以上。全县申报省级示范社3家,落实扶持资金135万元。县工商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运行机制,做到边发展、边指导、边完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利条件,提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创品牌”、指导“亮品牌”、引导“用品牌”、帮助“保护品牌”商标服务。截至目前,已登记注册农畜产品商标16个,其中,“门源菜籽油”和“门源奶皮”获国家农产品地理保护商标、“西海情青稞酒”获青海省著名商标。县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部门不断改进服务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积极探索有效的信贷支持措施,及时向满足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服务。金融部门对32家合作社投放贷款2300万元,其中县联社累计支持专业合作社信贷资金投放1310万元。同时,该社为有效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减轻合作社经营成本,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授信个人自主循环贷款(精英卡)的方式给予信贷支持,为两户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50万元的信贷额度。县国税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对进行税务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给予了减免;县地税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了相关地方税收;通过政策扶持,促进了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四)规范引导,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带动力

  我县坚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2013年,全县合作社与农牧户签订粮油订单种植1.2万亩,甜脆豆等特色蔬菜种植2000多亩,杂交油菜制种700亩。通过合作社销售油菜0.9万吨,占全县销售总量的50%,青稞1.5万吨,占全县销售总量的52%,羊毛582吨,占全县销售总量的60%。北山乡、泉口、东川镇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依托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区专业合作社以土地集约、蔬菜种植、畜禽养殖、冷水鱼养殖和农机服务为主,形成了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经济效益倍增。沙沟梁村惠农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以“区域化种植、标准化生产、订单化销售、一体化服务、产业化经营”的生产服务模式,以“保底+分红”的收益分配机制,2013年,该村农户亩均收入338元(比分散种植农户亩均收益高出23元)、合作社亩均分红65元,带动农户272户;泉口镇的门源县回乡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农户+基地”的饲养模式,合作社今年2月份从外地购进鸡苗41000只,以协议方式分发给周边和本村自愿饲养的86户农户17000只,经农户饲养90天、2公斤以上,由合作社回收,统一销售,实现纯收入44.88万元,户均增收5218元。牧区以建设高原现代生态畜牧业示范点为主,实现了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的“双转变”。2013年,皇城乡东滩村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入社成员人均收入达12300元,比全县农牧民人均收入高出4257元,带动农户102户。从视察情况看,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了农牧业标准化建设、促进了农牧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了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了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了农牧民收入,加快发展我县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前景广阔。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与法律规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认识不到位,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一些乡镇和部分农牧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认识不足,乡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缺失,农牧民对领办的合作社存有疑惑,担心遭受损失,主动参与意识不强,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顺利发展。由于认识上的差距,直接体现在各村社之间、乡镇之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平衡。

  (二)发展过程中,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发展轻规范现象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不够深入,农牧民群众还不知道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些合作社法人和干部对这部法律也缺乏了解。

  2.在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在如何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上,对策措施不到位,忽视和放松了依法规范。由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门槛低,有不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不够规范。从工商部门登记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不是结合自身实际,经全体社员讨论出来的,而是照搬照抄示范章程,没有实质性内容,有的即使有符合自身实际的章程也未完全按章程办事,流于形式。

  3.一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等机构不健全,收益分配和监督保障机制不完善,存在无账问题,一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既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又缺乏合作意识、诚信理念,有利则合、无利则散。有的挂的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牌子,实际还是“个体社”,有的已成为有名无实的“空壳社”。

  (三)总体水平较低,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1.服务层次低,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县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属于松散型,对合作社的服务仅停留在技术指导、生产资料供应、签订定单和提供市场信息等一些低层次的服务上,在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方面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农牧户之间还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只是一种产品买卖关系,没有形成一体化经营格局。

  2.规模小,带动能力弱。虽然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416家,但大部分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自我积累、自我管理能力差,自身经济实力弱,主要依靠政府的扶持资金维持运转,无力有效承担农牧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同时存在服务能力有限,管理方式不完善,成本核算、利益分配等机制不健全,因而弱化了合作社经济发展凝聚力和带动力。

  3.缺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全县现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95%以上社员是农牧民,小农意识强,文化素质较低,缺乏专业知识,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牧区能人和专业大户,对市场经济意识和适应能力较弱,懂技术、会经营、能开拓市场的人才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

  4.缺乏税收政策知识的了解,财务制度不健全。农牧民对合作社应承担的税收法规认识不清,误认为合作社是免税企业,与税收无关,纳税意识淡薄,怕缴税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截至目前,造成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甚至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合作社占总数的30%;缺乏财务管理人才,部分合作社没有设置账簿或设置了账簿,但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准确、账务混乱,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政策落实不到位,扶持措施有待完善

  1.少数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服务职能,普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深入,尽管出台了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和措施,但很多条文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

  2.国家支持发展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的一些建设项目覆盖面低,缺少对起步弱小的合作社提供引导、指导、服务和项目扶持;在信贷支持上,由于没有建立联合担保机制和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只能以社员个人的名义得到小额抵押贷款,且利率较高、期限短。由于缺乏风险补偿机制,金融机构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没有新的突破。

  3.县财政虽然每年都安排了专项资金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但难以满足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对扶持资金的需求,大部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不到财政扶持。此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临时用地申报,申报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和商标注册手续繁琐、收费较高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几点建议

  农牧业合作社是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途径,是分散经营向发展农牧户联合与合作、提高组织化程度方向转变的重要形式,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农村牧区市场主体。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于我县建设现代农牧业,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县域生态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作为重点内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农牧民和基层干部掌握和运用法律依法办社,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办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农牧民群众的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宣传优秀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带头人的好经验、好典型,为农牧民群众树立榜样,让社会各界广泛知晓,进一步营造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宽松外部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近年来中央每年的1号文件提出了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方向、经营模式、财政项目资金扶持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导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牧业和农牧民的观念,紧紧抓住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这个关键环节,切实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指导和服务,进一步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办成引领全县农牧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牧业经营组织。

  (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配套政策

  1.要创新扶持方式,加大项目扶持力度。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农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对国家支持发展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的建设项目,尽可能委托和安排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同时,规范和完善项目实施程序,引导和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申报争取国家财政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对我县的支持规模,继续加大县级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优先扶持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效果好的优秀示范社。要发挥资金整合的作用,改变以往上级财政扶持资金和县级专项资金分别由财政、农牧各自安排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发挥资金的放大效应和聚合效应,带动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3.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出台的金融、税务、工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降低贷款门槛,采取贷款额度授信,产品、销售订单合同抵押等多种形式,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积极探索有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新途径和有效方式。

  (四)加强规范引导,提升服务水平

  1.着力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为核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要求,扎实做好每一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起草的辅导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会计辅导,建立社员账户,实行财务公开,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依法加快发展。要重视和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为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2.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造就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领办、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奠定基础。

  3.大力开展农畜产品与市场的“对接”活动。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开拓农畜产品市场,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高校、龙头企业等建立各种产销关系。

  4.维护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把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列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专项整治范围,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