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1 22:45:15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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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精选10篇)

  民办学校预算是指民办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性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精选10篇)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民办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并由民办学校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尽可能独立设置财务科(室),统一管理民办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集中管理民办学校的各种资金。民办学校不得在财务科(室)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没有设立财务科(室)的要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

  第五条 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预算是指民办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性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民办学校的收入预算,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参考本年度维持民办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概括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

  民办学校的支出预算,应根据民办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的需要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首先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性支出,统筹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七条 民办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组织财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核,报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预算一经备案,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九条 民办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在确保人员工资和教学所需经费的前提下,由民办学校财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民办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收入内容: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民办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民办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民办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民办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民办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为民办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如伙食费等)和代收费,不列入学校收入。服务性收费根据非盈利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收取。代收费采用按学期收取,定期结算,不得挪作它用,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期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全部纳入民办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民办学校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民办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指民办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民办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方式的民办学校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十八条 结余是指民办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的收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事业亏损。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办学结余可以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结余分配顺序为:

  (一)计提发展基金:原则上按民办学校当年净结余15%-25%计提,当发展基金达到学校近五年平均学费收入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三)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如果当期结余额为零或负数的,民办学校可以暂停计提各类基金,不考虑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如果民办学校前期发生亏损,民办学校应当在弥补亏损后按上述程序提取各类基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是民办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民办学校教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医疗基金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学校,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四)发展基金指用于民办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五)风险基金指用于办学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学校清算各项费用。民办学校必须提取并维持学费年总收入的5%作为风险基金。学校在使用风险基金,由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报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民办学校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而取得的、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各民办学校一般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民办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民办学校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在年终前及时处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目录由学校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民办学校应根据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报废时,还应报经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民办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采用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民办学校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民办学校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民办学校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第三十条 开办费是指民办学校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开办费用应在发生当期全部转入当期净收益。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民办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单位的投资。民办学校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对外投资额达到上年度净资产(不含固定基金)的50%以上,应经学校决策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联合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禁止学校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民办学校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学校的现时义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同时,民办学校在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为本校银行贷款提供其法人财产权的抵押或担保。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民办学校对外提供的反映民办学校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办学成果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民办学校应当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如实地向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民办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及附注等。

  学校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者的要求,根据民办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章。民办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民办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报表使用者。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四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民办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解散时,应当予以公告,及时办理解散手续,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当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民办学校代表、财政部门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对民办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时,按以下顺序处置有关经费: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应缴费用;其次支付遣散、转移在校学生的有关费用;再次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民办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处置:

  (一)返还投资人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投资财产,若出资财产为实物、无形资产等,则按出资日出资财产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

  (二)若有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给予投资者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其他剩余财产,全部归民办学校所有,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由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3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4条 根据教育局印发的《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章程,我校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5条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主任一名,财务副主任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6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学校预算管理】

  第7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的主要内容是支出预算。

  第8条 预算编制方法支出预算,应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学校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代支款项不纳入学校支出预算,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9条 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学校按照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这两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学年度预算应在每学年开始的暑期编制完成,并上报学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根据上学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下学年度的预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1、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给经办人。

  2、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及董事会提供反映学校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资料。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和校董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3、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校领导及校董事会。

  4、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时催缴学费。

  5、协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是否相符。

  6、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学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7、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总务处,做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8、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银行等学校外部的往来关系。

  9、参与经济合同的评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做好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预审、备案、保管、整理工作。

  10、安排指导财务人员各个岗位的工作,并组织学校财务部门每月的工作小结会,总结学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财务工作水平。根据招生收费工作需要,安排好节假日人员的值班工作。

  11、按时完成校董事会及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并带好财务队伍,将财务工作做得更好。

  第三章、财务主任的岗位职责

  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第四章、财务副主任岗位职责

  1、财务副主任由集团公司指派,不驻校,不坐班;

  2、每月15日前向财务主任收集上月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及预算执行情况、税务申报资料、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3、可不定期进行账务与报表等资料的对照复核,必要时向财务主任进行相关情况的咨询;

  4、了解学校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协助财务主任严格执行学校年度预算;

  5、协助财务主任作好学校的财务经营建议;

  6、做好学校董事会安排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五章、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银行划款缴交学费发票的开具,并做好学生缴费与发票相对应的备查工作。

  3、按要求预编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对外财务会计报表,负责税务申报,完成教育、物价、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工作。

  4、做好收款收据、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管、备份工作。

  5、学校供应商货款结算的预审工作。

  6、财务主任或学校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现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会计账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学费款与费用款分管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

  3、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分期付款、先付货款(定金)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4、每日编制现金流量表,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5、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有必要离岗时,必须由财务主任指派他人代管,而且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相符,遇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财务主任。

  7、做好员工膳食收费系统的日常工作。

  8、招生收费的统计、复核、检查与对账工作,完成财务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3

  一、本单位的业务收支审批由园长负责或由园长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本园的各项货币资金业务,授权书由园长室与会计人员分别保存。

  二、凡是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对外收费,一律按照县物价局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此项工作由会计人员负责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如果制止和纠正无效,应当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请求作出处理。

  三、支付申请。任何部门任何人需要购物或个人用款时,必须填制购物申请单及个人用款单并注明款项的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相关证明,报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支付审批。审批人应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规定,在预算经费中支出,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

  1.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园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由核心组会议集体讨论。

  2.大批、大件设备采购、基建维修申报审批程序

  (1)核心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具体操办人提出书面预算计划。

  (2)预算计划报校产管理站审批(包括报局审批)。

  (3)预算审批同意后,报区政府采购部门。

  五、复核支付。出纳岗位人员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主要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凭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收支项目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超出开支标准和限额,经办手续是否齐全以及存在其他问题等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及时予以纠正。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4

  为严肃财经纪律,控制各种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学校财务管理,防止浪费,勤俭办学,使有效的资金发挥其应有的效益,特制定以下财务制度。

  一、严肃收费政策,严格收费手续

  1、学校的收费严格的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的“一费制”收费方案》,严格执行,公示收费。

  2、按照上级财务规定,严格的执行“收支两条线”,学校的收费资金先缴财政专户,转回后方可使用。

  二、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1、经费的使用,须有申报手续,购物须填写申购单,由校长审批后方可购买,使用经费在五千元以上须学校校委会研究决定,并制定实施方案方可实行。

  2、学校所需的物品,统一由总务处购买,并做好登记,然后发放,并签好领取手续,非经学校批准的,一切个人购买的.物品学校不予报销。

  3、购物发票务必经审查实属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的正规发票,报销发票做到有四人以上签字(校长、总务主任、会计、经办人)方可报销。

  4、任何人不准挪用学校公款,教师出差办事使用资金一律自行垫付,回校结算。

  5、学校的由出纳员保管,法人章、收费票据、及财务档案由会计保管。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四、学校代收代管的项目按照上级规定严格执行,合理收费,定期结算,做到多退少补。

  五、国家推行的学生“一补”政策,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上级的要求,严格按程序操作执行,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实施方案,理解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学校每年度向全校教职工通报学校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七、学校的出纳人员,按照财务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的收付工作,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付,根据原始凭证,及时记帐,天天盘点库存现金,月月核对银行存款,做到帐款相符,帐据相符,不出差错,库存现金务必控制在限额500元以内,不准公款私存。

  八、会计人员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校长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及年终结算工作,做好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

  九、加强票据管理,收费票据使用务必进行登记,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结存状况。

  十、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十二、学校校舍财产物品一律不准出租出借。

  十三、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以及会计核算专业材料要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妥善保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5

  1、加强财务管理,实行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理财制度。领导班子要根据学校当年收入情况,年初集体研究制定出学校全年经费支出计划,年终向全体教职工做出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将年初计划,年终总结上报中心学校。

  2、实行民主理财。凡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支出必须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不得个人或极少数人主观臆断,擅自作主。

  3、凡学校计划改建、维修等工程及大额购置超过5000元的支出要经过领导班子例会研究,同时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是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项目要坚持预决算制度,否则要追究学校一把手经济责任。

  4、凡支出单据一律实行联签制。核销单据时,要有经手人签字,属有形资产类支出要要经实物保管员验收签字,然后报请校长审批同意,同时还需有关人员实行联签。我校单据联签人由校长、和经办人及学校理财小组组成。上述人员分别签字后才能报财,否则不得核销。

  5、量入为出,学校当年收支必须做到无赤字,有结余,确保收支平?,严禁负债运行。

  6、严格控制差旅费和招待费支出,实行年度限额管理制度,如有特殊情况超限额的部分要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能做财务处理。

  7、努力做到节约、压缩开支。如没有外债,学校必须结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各项收入全部入帐,实行财务一本帐,不得出现赤字。

  8、扶困助学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凡是上级扶困助学资金应发给学生的.,要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领取手续健全。如困难住宿生补助及其他形式的救助资金,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否则要严肃处理。

  9、学校财务要及时公开、公示,认真接受民主监督。学校要把本校财务收支情况每一学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公示一次,对群众提出的质疑,学校分管负责人要做出明确解释,阳光操作,增加透明度。

  10、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严防集体财产流失。学校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帐薄,新增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入帐。因工作需要存放在个人手中的学校财产,工作变动时必须移交回学校。对学校固定资产每年盘查一次,减少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且经过正常批准,切实做到帐物相符,严防集体财产流失。

  陈店镇桃岭小学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西安体育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表》(下称“本制度”),是根据《西安体育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管理章程》及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下称“社联”)、院学生社团(下称“社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制度是规范社联下属各部门及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社联及社团以此制度作为财务管理准则。

  第三条本制度本着公开、明晰、客观、有效的原则,确保我院各社团的正常运转,规范社团活动,切实保障社团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经费使用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购买日用品、举办社团活动至少提前两周将《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策划与预算》(物品名称、所需金额均需列出),提交给社联财务部审核同意后,经主席团审核,经团委分管学生社团的副书记审核,最终提交团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社团活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果超出预算金额,超出部分由社团自行承担。

  第三章经费报销规定

  第六条活动策划书应附有活动的经费预算,活动策划书的'经费预算应与活动申报表中的预算内容完全一致。

  第七条活动结束后的一周内要把所有单据准备好交由社联财务部及主席团初审,团委办公室负责财务的老师预审,团委副书记审核,经团委书记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实行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只能报销正规发票。且发票应注明日期,购买物品的型号,数量和金额,在发票右上角填写发票序号,并附经手人签名。发票具体要求如下:

  (1)发票的客户付款只能填写“西安体育学院”字样,多写、错写或不写均不予以报销。

  (2)物品栏商品名称须详实写明,商品过多可另附清单,贴于发票背面。

  (3)发票及清单上需要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4)餐饮、娱乐等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发票均不予报销。

  (5)发票正面不得擅自涂损。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7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事业发展,根据我校具体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群众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和结算;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按规范做好账目、单据、报表等工作,并理解上级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二、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2、学校财务处为学校的单一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设财务主管1名,财务人员若干名。

  3、学校财务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以及学校实际状况,明确分工并制定人员岗位职责,每学期对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状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三、预算及收入管理

  1、学校预算的`依据是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入计划。学校财务处应在每年的一月前按有关规定编制好下上年度的财务结算和本年度的财务预算。

  2、编制预算务必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用心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3、学校收费实行一费制。爱德分校的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据学校为发展事业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

  2、学校支出包括:

  ⑴事业支出。事业支出的主要资料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⑵专项资金支出。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务必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并理解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3、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学校状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并报校长室审批。

  五、资产管理

  1、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2、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持续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固定资产分类: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5、学校财务处应配合装备服务中心,结合学校具体状况,制定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财务监督和检查

  1、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同时报告领导处理。

  2、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财务处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

  3、学校财务处主管有权且务必组织专业人员对学校的会计工作进行审计(包括行政、工会、食堂、基建等),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核算。

  4、学校财务处应理解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七、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校必须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以月报的形式向校长室和财政部门带给财务报告。而各条线务必定期以月报的形式向财务处带给财务报告。

  2、财务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主要资料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善措施等。

  八、财务处应根据上述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有关配套的规章制度,构成科学规范的财务运行模式。

  九、以上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校长室,该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财务活动的'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资金收支、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和监督等。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财务处(或财务部),由专职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职责:

  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组织实施财务收支计划,并进行日常财务核算;

  负责学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负责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

  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提供财务信息,协助校领导进行财务决策。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等。

  第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

  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部门预算;

  财务处汇总各部门预算,编制学校总预算;

  总预算提交校领导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必须报请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学校收入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定期核对收入账户,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职工工资福利、行政管理等费用。

  第十三条 支出应严格按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超支。

  第十四条 支出审批程序:

  各部门提出支出申请,填写《费用支出申请表》;

  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财务处复核,校长最终审批。

  第十五条 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年限。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重大资产处置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董事会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向校领导和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民主公开、勤俭节约、保障重点、注重效益。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纪律。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的原则,明确各项收支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控制支出,不得随意突破预算。如需调整预算,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学校收入包括学费、杂费、住宿费、捐赠收入、政府补助等。

  第十条 各项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收费标准收取,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收入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教学支出、管理支出、后勤支出、科研支出等。

  第十三条 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勤俭节约、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十四条 重大支出项目应经过集体决策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和监督,确保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账实相符。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合理控制负债规模,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条 对各项负债应按时还本付息,维护学校的良好信誉。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活动,包括预算编制、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坚持勤俭办学、注重效益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充分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报告制度,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学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所有收入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收入来源、标准和程序,确保收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等。所有支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和支出标准体系,明确支出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支出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违反支出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七条 学校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盘亏、毁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盘活或处置。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制度,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学校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财务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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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精选10篇)

  民办学校预算是指民办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性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精选10篇)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民办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并由民办学校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尽可能独立设置财务科(室),统一管理民办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集中管理民办学校的各种资金。民办学校不得在财务科(室)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没有设立财务科(室)的要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

  第五条 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预算是指民办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性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民办学校的收入预算,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参考本年度维持民办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概括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

  民办学校的支出预算,应根据民办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的需要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首先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性支出,统筹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七条 民办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组织财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核,报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预算一经备案,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九条 民办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在确保人员工资和教学所需经费的前提下,由民办学校财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民办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收入内容: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民办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民办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民办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民办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民办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为民办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如伙食费等)和代收费,不列入学校收入。服务性收费根据非盈利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收取。代收费采用按学期收取,定期结算,不得挪作它用,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期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全部纳入民办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民办学校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民办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指民办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民办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方式的民办学校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十八条 结余是指民办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的收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事业亏损。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办学结余可以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结余分配顺序为:

  (一)计提发展基金:原则上按民办学校当年净结余15%-25%计提,当发展基金达到学校近五年平均学费收入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三)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如果当期结余额为零或负数的,民办学校可以暂停计提各类基金,不考虑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如果民办学校前期发生亏损,民办学校应当在弥补亏损后按上述程序提取各类基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是民办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民办学校教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医疗基金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学校,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四)发展基金指用于民办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五)风险基金指用于办学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学校清算各项费用。民办学校必须提取并维持学费年总收入的5%作为风险基金。学校在使用风险基金,由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报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民办学校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而取得的、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各民办学校一般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民办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民办学校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在年终前及时处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目录由学校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民办学校应根据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报废时,还应报经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民办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采用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民办学校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民办学校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民办学校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第三十条 开办费是指民办学校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开办费用应在发生当期全部转入当期净收益。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民办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单位的投资。民办学校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对外投资额达到上年度净资产(不含固定基金)的50%以上,应经学校决策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联合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禁止学校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民办学校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学校的现时义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同时,民办学校在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为本校银行贷款提供其法人财产权的抵押或担保。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民办学校对外提供的反映民办学校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办学成果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民办学校应当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如实地向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民办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及附注等。

  学校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者的要求,根据民办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章。民办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民办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报表使用者。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四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民办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解散时,应当予以公告,及时办理解散手续,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当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民办学校代表、财政部门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对民办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时,按以下顺序处置有关经费: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应缴费用;其次支付遣散、转移在校学生的有关费用;再次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民办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处置:

  (一)返还投资人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投资财产,若出资财产为实物、无形资产等,则按出资日出资财产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

  (二)若有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给予投资者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其他剩余财产,全部归民办学校所有,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由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3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4条 根据教育局印发的《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章程,我校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5条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主任一名,财务副主任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6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学校预算管理】

  第7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的主要内容是支出预算。

  第8条 预算编制方法支出预算,应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学校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代支款项不纳入学校支出预算,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9条 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学校按照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这两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学年度预算应在每学年开始的暑期编制完成,并上报学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根据上学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下学年度的预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1、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给经办人。

  2、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及董事会提供反映学校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资料。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和校董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3、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校领导及校董事会。

  4、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时催缴学费。

  5、协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是否相符。

  6、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学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7、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总务处,做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8、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银行等学校外部的往来关系。

  9、参与经济合同的评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做好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预审、备案、保管、整理工作。

  10、安排指导财务人员各个岗位的工作,并组织学校财务部门每月的工作小结会,总结学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财务工作水平。根据招生收费工作需要,安排好节假日人员的值班工作。

  11、按时完成校董事会及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并带好财务队伍,将财务工作做得更好。

  第三章、财务主任的岗位职责

  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第四章、财务副主任岗位职责

  1、财务副主任由集团公司指派,不驻校,不坐班;

  2、每月15日前向财务主任收集上月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及预算执行情况、税务申报资料、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3、可不定期进行账务与报表等资料的对照复核,必要时向财务主任进行相关情况的咨询;

  4、了解学校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协助财务主任严格执行学校年度预算;

  5、协助财务主任作好学校的财务经营建议;

  6、做好学校董事会安排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五章、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银行划款缴交学费发票的开具,并做好学生缴费与发票相对应的备查工作。

  3、按要求预编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对外财务会计报表,负责税务申报,完成教育、物价、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工作。

  4、做好收款收据、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管、备份工作。

  5、学校供应商货款结算的预审工作。

  6、财务主任或学校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现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会计账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学费款与费用款分管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

  3、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分期付款、先付货款(定金)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4、每日编制现金流量表,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5、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有必要离岗时,必须由财务主任指派他人代管,而且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相符,遇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财务主任。

  7、做好员工膳食收费系统的日常工作。

  8、招生收费的统计、复核、检查与对账工作,完成财务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3

  一、本单位的业务收支审批由园长负责或由园长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本园的各项货币资金业务,授权书由园长室与会计人员分别保存。

  二、凡是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对外收费,一律按照县物价局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此项工作由会计人员负责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如果制止和纠正无效,应当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请求作出处理。

  三、支付申请。任何部门任何人需要购物或个人用款时,必须填制购物申请单及个人用款单并注明款项的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相关证明,报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支付审批。审批人应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规定,在预算经费中支出,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

  1.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园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由核心组会议集体讨论。

  2.大批、大件设备采购、基建维修申报审批程序

  (1)核心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具体操办人提出书面预算计划。

  (2)预算计划报校产管理站审批(包括报局审批)。

  (3)预算审批同意后,报区政府采购部门。

  五、复核支付。出纳岗位人员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主要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凭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收支项目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超出开支标准和限额,经办手续是否齐全以及存在其他问题等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及时予以纠正。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4

  为严肃财经纪律,控制各种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学校财务管理,防止浪费,勤俭办学,使有效的资金发挥其应有的效益,特制定以下财务制度。

  一、严肃收费政策,严格收费手续

  1、学校的收费严格的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的“一费制”收费方案》,严格执行,公示收费。

  2、按照上级财务规定,严格的执行“收支两条线”,学校的收费资金先缴财政专户,转回后方可使用。

  二、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1、经费的使用,须有申报手续,购物须填写申购单,由校长审批后方可购买,使用经费在五千元以上须学校校委会研究决定,并制定实施方案方可实行。

  2、学校所需的物品,统一由总务处购买,并做好登记,然后发放,并签好领取手续,非经学校批准的,一切个人购买的.物品学校不予报销。

  3、购物发票务必经审查实属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的正规发票,报销发票做到有四人以上签字(校长、总务主任、会计、经办人)方可报销。

  4、任何人不准挪用学校公款,教师出差办事使用资金一律自行垫付,回校结算。

  5、学校的由出纳员保管,法人章、收费票据、及财务档案由会计保管。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四、学校代收代管的项目按照上级规定严格执行,合理收费,定期结算,做到多退少补。

  五、国家推行的学生“一补”政策,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上级的要求,严格按程序操作执行,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实施方案,理解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学校每年度向全校教职工通报学校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七、学校的出纳人员,按照财务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的收付工作,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付,根据原始凭证,及时记帐,天天盘点库存现金,月月核对银行存款,做到帐款相符,帐据相符,不出差错,库存现金务必控制在限额500元以内,不准公款私存。

  八、会计人员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校长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及年终结算工作,做好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

  九、加强票据管理,收费票据使用务必进行登记,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结存状况。

  十、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十二、学校校舍财产物品一律不准出租出借。

  十三、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以及会计核算专业材料要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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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强财务管理,实行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理财制度。领导班子要根据学校当年收入情况,年初集体研究制定出学校全年经费支出计划,年终向全体教职工做出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将年初计划,年终总结上报中心学校。

  2、实行民主理财。凡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支出必须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不得个人或极少数人主观臆断,擅自作主。

  3、凡学校计划改建、维修等工程及大额购置超过5000元的支出要经过领导班子例会研究,同时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是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项目要坚持预决算制度,否则要追究学校一把手经济责任。

  4、凡支出单据一律实行联签制。核销单据时,要有经手人签字,属有形资产类支出要要经实物保管员验收签字,然后报请校长审批同意,同时还需有关人员实行联签。我校单据联签人由校长、和经办人及学校理财小组组成。上述人员分别签字后才能报财,否则不得核销。

  5、量入为出,学校当年收支必须做到无赤字,有结余,确保收支平?,严禁负债运行。

  6、严格控制差旅费和招待费支出,实行年度限额管理制度,如有特殊情况超限额的部分要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能做财务处理。

  7、努力做到节约、压缩开支。如没有外债,学校必须结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各项收入全部入帐,实行财务一本帐,不得出现赤字。

  8、扶困助学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凡是上级扶困助学资金应发给学生的.,要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领取手续健全。如困难住宿生补助及其他形式的救助资金,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否则要严肃处理。

  9、学校财务要及时公开、公示,认真接受民主监督。学校要把本校财务收支情况每一学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公示一次,对群众提出的质疑,学校分管负责人要做出明确解释,阳光操作,增加透明度。

  10、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严防集体财产流失。学校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帐薄,新增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入帐。因工作需要存放在个人手中的学校财产,工作变动时必须移交回学校。对学校固定资产每年盘查一次,减少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且经过正常批准,切实做到帐物相符,严防集体财产流失。

  陈店镇桃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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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西安体育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表》(下称“本制度”),是根据《西安体育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管理章程》及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下称“社联”)、院学生社团(下称“社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制度是规范社联下属各部门及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社联及社团以此制度作为财务管理准则。

  第三条本制度本着公开、明晰、客观、有效的原则,确保我院各社团的正常运转,规范社团活动,切实保障社团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经费使用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购买日用品、举办社团活动至少提前两周将《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策划与预算》(物品名称、所需金额均需列出),提交给社联财务部审核同意后,经主席团审核,经团委分管学生社团的副书记审核,最终提交团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社团活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果超出预算金额,超出部分由社团自行承担。

  第三章经费报销规定

  第六条活动策划书应附有活动的经费预算,活动策划书的'经费预算应与活动申报表中的预算内容完全一致。

  第七条活动结束后的一周内要把所有单据准备好交由社联财务部及主席团初审,团委办公室负责财务的老师预审,团委副书记审核,经团委书记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实行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只能报销正规发票。且发票应注明日期,购买物品的型号,数量和金额,在发票右上角填写发票序号,并附经手人签名。发票具体要求如下:

  (1)发票的客户付款只能填写“西安体育学院”字样,多写、错写或不写均不予以报销。

  (2)物品栏商品名称须详实写明,商品过多可另附清单,贴于发票背面。

  (3)发票及清单上需要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4)餐饮、娱乐等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发票均不予报销。

  (5)发票正面不得擅自涂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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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事业发展,根据我校具体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群众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和结算;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按规范做好账目、单据、报表等工作,并理解上级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二、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2、学校财务处为学校的单一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设财务主管1名,财务人员若干名。

  3、学校财务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以及学校实际状况,明确分工并制定人员岗位职责,每学期对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状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三、预算及收入管理

  1、学校预算的`依据是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入计划。学校财务处应在每年的一月前按有关规定编制好下上年度的财务结算和本年度的财务预算。

  2、编制预算务必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用心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3、学校收费实行一费制。爱德分校的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据学校为发展事业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

  2、学校支出包括:

  ⑴事业支出。事业支出的主要资料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⑵专项资金支出。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务必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并理解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3、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学校状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并报校长室审批。

  五、资产管理

  1、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2、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持续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固定资产分类: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5、学校财务处应配合装备服务中心,结合学校具体状况,制定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财务监督和检查

  1、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同时报告领导处理。

  2、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财务处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

  3、学校财务处主管有权且务必组织专业人员对学校的会计工作进行审计(包括行政、工会、食堂、基建等),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核算。

  4、学校财务处应理解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七、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校必须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以月报的形式向校长室和财政部门带给财务报告。而各条线务必定期以月报的形式向财务处带给财务报告。

  2、财务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主要资料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善措施等。

  八、财务处应根据上述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有关配套的规章制度,构成科学规范的财务运行模式。

  九、以上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校长室,该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财务活动的'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资金收支、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和监督等。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财务处(或财务部),由专职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职责:

  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组织实施财务收支计划,并进行日常财务核算;

  负责学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负责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

  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提供财务信息,协助校领导进行财务决策。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等。

  第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

  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部门预算;

  财务处汇总各部门预算,编制学校总预算;

  总预算提交校领导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必须报请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学校收入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定期核对收入账户,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职工工资福利、行政管理等费用。

  第十三条 支出应严格按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超支。

  第十四条 支出审批程序:

  各部门提出支出申请,填写《费用支出申请表》;

  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财务处复核,校长最终审批。

  第十五条 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年限。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重大资产处置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董事会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向校领导和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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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民主公开、勤俭节约、保障重点、注重效益。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纪律。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的原则,明确各项收支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控制支出,不得随意突破预算。如需调整预算,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学校收入包括学费、杂费、住宿费、捐赠收入、政府补助等。

  第十条 各项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收费标准收取,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收入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教学支出、管理支出、后勤支出、科研支出等。

  第十三条 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勤俭节约、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十四条 重大支出项目应经过集体决策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和监督,确保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账实相符。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合理控制负债规模,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条 对各项负债应按时还本付息,维护学校的良好信誉。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全文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活动,包括预算编制、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坚持勤俭办学、注重效益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充分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报告制度,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学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所有收入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收入来源、标准和程序,确保收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等。所有支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和支出标准体系,明确支出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支出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违反支出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七条 学校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盘亏、毁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盘活或处置。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制度,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学校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财务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