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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账: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收入作为利润表中利润构成的一项重要要素,受到企业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重视,资本市场不断出现的利用收入确认进行财务舞弊的事件也引起了世界各国会计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在会计实务中,收入确认也被认为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济业务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企业经营环境出现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日益复杂交易合同的不断出现,实务中往往很难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来准确判断收入确认的时点,从而导致收入的确认问题变得越来越困难。虽然我国2006年新发布的《收入》准则对原收入准则进行了一些修订,但实务中企业在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仍然存在较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收入确认时点和确认金额的不规范行为较为严重。因此,我认为,鉴于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要求,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有必要重点研究制定适用于所有行业、所有交易的收入确认原则,来规范收入的核算和信息披露。
《收入》准则核心内容及其理解
相比1999年实施的原《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较为核心:
1.收入的定义
新《收入》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从上述关于收入的定义可以看出,新收入准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表观的基础来进行收入的确认,这就改变了原收入准则基于收入费用观的收入确认原则。根据资产负债表观,收入的确认是依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情况来确定。如果交易或事项(业主投资与分配除外)引起了净资产的变化,而且这些变化又能可靠地计量时,那么就应该确认收入。
2.《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
新《收入》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准则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准则所依据的收入确认原则是不一致的。从上面这些不同收入确认方面的准则可以看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业务,其所适用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存在重大差异的。
3.收入的计量
新《收入》准则规定:“收入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进行计量,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
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需要强调的是,将本该当期一次性收取的款项延期收取,实质上就具有融资性质,准则和应用指南并没有规定分期收款通常时间应超过3年。而一些上市公司则选择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的“3年”作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分界线。如:三一重工(600031)在其2008年年报披露的关于收入确认原则中规定: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商品,在满足前述收入确认的条件时确定收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收入金额的确认,本公司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收款期限在三年以内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全额确认收入;(2)收款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新《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看出,这五个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仍然是收入费用观的具体体现,与收入的定义体现的资产负债观不符。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也就意味着不具备任何一个条件,企业就可以不确认收入。另外,在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判断时,着重从企业所出售商品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这个标准来进行判断收入确认的时点。而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在企业业务类型简单、结算方式单一的情况下,则可以较为准确地依据该标准来确认和计量收入,而对于企业交易类型和结算方式复杂的情形,尤其是多要素复杂的销售合同,则依据该标准来判断收入确认的时点就较为困难。
例如,在我国实务中,对于那些允许客户从公司网站下载软件的销售行为,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时间?再如,对于以软件集成方式实现的销售而言,该集成可能既包括系统软件,也包括服务支持,甚至相关的配套硬件。那么,对于此种销售行为,企业是在主要产品已经提供的情况下,还是全部产品均已提供时,确认交易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最后,对于企业通过代理商进行的交易行为,确认企业的销售收入是应该在代理商向客户发出商品时,还是在代理商向客户收取现金时?等等。
收入确认和计量:重要的财务舞弊手段
对于企业来说,特别是对上市公司来说,在其财务报告上,利润是投资人最关注的一个表内信息,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公司股利的分配,而且关系到公司的股价,而收入又是利润表中一个重要报表项目。由于收入确认在会计中既具有重要性,又具有复杂性。因此,利用收入确认进行利润操纵、粉饰业绩既有内在动力,又有外在条件。利用收入确认进行财务舞弊的内在动力,是因为收入是利润的一个重要组成,提前或者推迟收入的确认将对以净利润等为代表的财务业绩发生显著的改变;其外在条件是由于收入确认的高度复杂性,使得利用收入确认的作假行为不容易被审计和识别。近年来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出现的众多财务舞弊案中,利用收入确认进行财务舞弊或欺诈的案例不在少数。
美国资本市场近年来不断曝光的财务舞弊案件,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虚增收入从而虚增利润。因此,收入确认的问题引起了证券监管部门和准则制订机构的极大关注。近年来,包括美国、英国、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先后致力于制订新的收入确认准则或修订原有的准则,以更好地规范实务中的收入确认问题。
虽然《收入》准则对各种常见收入的确认都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都只是概括性的,并且各种收入的确认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会计人员利用职业判断。企业管理人员完全可以利用准则存在的弹性,操纵收入的确认以影响各期利润,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收入确认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提前确认收入,(2)推迟确认收入;(3)确认有问题的收入;(4)虚构客户,虚构销售收入;(5)特殊销售合同的收入确认(如软硬件一体销售合同、军品销售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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