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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一)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附件1),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二、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
税务机关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
《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描述和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情况详见附件2。此前规定与本公告附件2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拓展: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一、什么叫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
二、今年哪些纳税人将会纳入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评价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
(一)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2016年度无主营业务收入的;
(三)涉税管理系统中有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记录,而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涉税管理系统中有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记录,而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三、纳税信用等级分几个级别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四、纳税信用等级根据什么评定
税务机关根据纳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来评价,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五、纳税人如何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统一时间要求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发布A级纳税人名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也可以通过省局及市州局的门户网站(网页)查询A级纳税人名单。各级税务机关也会以短信、电话、网上办税服务厅、上门通知等多种形式,将B、C、D级纳税人评定结果告知纳税人。
六、纳税信用等级有什么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相关的地方政府部门会参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为纳税人带来例如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行政审批便利措施、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等诸多方面的激励措施。
七、纳税信用等级有什么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八、关于补评
纳税人因以下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九、关于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主管税务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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