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的政治格言

时间:2020-12-20 13:19:23 格言 我要投稿

关于《论法的精神》的政治格言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关于《论法的精神》的政治格言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方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显要人物的特权的光荣恰恰就是平民的耻辱。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要想使国家稳固,就应该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这两个天然分不开的等级,对于公共幸福同样是致命的;一个会产生暴政的拥护者,而另一个则会产生暴君。他们之间永远是在进行着一场公共自由的交易:一个是购买自由,另一个是出卖自由。

  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

  在共和国里品德是很简单的东西。那就是对共和国的热爱。它是一种感情,并非知识的产物。即使是最卑贱的人也与最高等的人一样感知着这种情感。当民众一旦接受了良好的准则,将会比那些所谓的正人君子更能持久地遵守它们。极少的腐败是由民众开始的。正因为他们才学平庸,所以对已确立的东西有着更强烈的依恋。对祖国的热爱促使风俗良化,而良化的风俗又会促使对祖国的热爱。

  我们越不满足自我的感情,就越能够为公众奉献感情。为什么修道士那样地热爱他们的教规呢?宗教使修道土难以忍受之处,正是他们钟情于宗教之所在。他们的教规禁止所有满足普通感情的东西,所以只留下一种感情,使他们去爱那些给他们以痛楚的教规。这些教规越严厉,换言之,越压制他们的欲望,他们对教规残留给他们的感情越强烈。

  在必然有身份差别的国家里,就必然有特权的存在。

  人类极其具有希望感和恐惧感。没有地域和天堂的宗教就不会取悦于人类。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法和一切存在物的关系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法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从这种意义上说,广义的'法律指的就是规律。所有存在物都有它们自己的法律。上帝有他的法律,神有他们的法律,动物有它们的法律,人也有自己的法律。

  一切有权利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从事物的性质来看,要防止权力被滥用,那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

  在蒙昧时代人们犯下滔天大罪也会无动于衷,在启蒙时代,人们即使极尽善道仍然惊惶不恐,我们感受到旧时代的弊端,同时也感受到纠正这些弊端的做法,甚至也看到了纠正这些弊端本身所显现的弊端。对于邪恶,我们并不会去触及它,如果恐惧改革而会使弊端变得更糟的话,对于善良不妨可以去触及它,前提是对进一步的改革持怀疑态度的话,我们对局部的研究是为了对整体做出判断,研究所有的原因,是为了审视所有的结果。

  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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