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收入证明

时间:2022-10-26 15:49:53 工作证明 我要投稿

个体工商户收入证明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证明吧,证明是可供核验事实的凭证。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证明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个体工商户收入证明,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个体工商户收入证明

  申请人资格:

  ◆ 国内居民

  ◆ 年龄在21-60周岁

  ◆ 在申请地居住或工作(六个月以上)

  ◆ 专为上班一族量身定做,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即可申请

  申请所需证明资料(复印件):

  ◆ 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正反面)

  ◆ 工作证明: 劳动合同或公司开据的工作证明材料.

  ◆ 收入证明:如果工资是银行代发,需最近三个月银行工资存折或流水清单; 如果是现金发放,需公司开据收入证明,另需最近一个月个人银行工资存折或流水清单;

  ◆ 住址证明:附有住所地址的最近一个月的缴费清单(水、电、气、公共事业缴费单、物业其中之一) 或租金票据;

  ◆ 辅助证明:房产证明材料(可增高贷款额度)

  房产物业贷款

  最轻松的贷款渠道,申请人只需年满21周岁,提供收入、身份证明,房产证明,住址证明等,即可申请个人消费贷款。

  专门为物业业主量身订做的贷款产品,无需抵押,审批快捷,只要在合肥拥有房产或按揭中的房产,即可轻松取得贷款!

  申请人资格:

  ◆ 国内居民

  ◆ 年龄在21-60周岁

  ◆ 在申请地居住或工作(六个月以上)

  ◆ 合肥个人住房的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一 ,无论按揭与否,马上轻松申请低利率,额度高,期限长的业主贷款。

  申请所需资料(只需复印件):

  ◆ 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正反面);

  ◆ 住址证明:附有住所地址的最近一个月的缴费清单(水、电、气、固话、物业其中之一) 或租金票据;

  ◆ 房产证明:房产证(若按揭则提供按揭合同以及最近三个月按揭还款银行存折或流水清单)

  ◆ 收入证明:如果工资是银行代发,需近三个月银行工资存折或流水清单; 如果是现金发放,需公司开据收入证明,另需近一个月个人银行工资存折或流水清单;

  ◆ 工作证明: 劳动合同或公司开据的工作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贷款

  ◆ 以公司经营收入为主贷

  ◆ 公司需要成立一年以上

  ◆ 额度1-60万

  申请所需资料(只需复印件):

  1.身份证;

  2.个体营业执照正本;

  3.公司近6个月对公流水帐单如对公流水不足则提供近6个月个人流水做补充;可提高额度

  4.收入证明;

  5.公司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近期租金发票或收据;

  6.住址近一个月的水电煤或电话帐单.

  私营业主贷:

  ◆ 以公司经营收入为主贷

  ◆ 公司需要成立一年以上

  ◆ 额度1-60万

  申请所需资料(只需复印件):

  1.身份证;

  2.公司营业执照正本;

  3.公司近6个月对公流水帐单如对公流水不足则提供近6个月个人流水做补充;可提高额度

  4.收入证明;

  5.公司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近期租金发票或收据;

  6.住址近一个月的水电煤或电话帐单.

  备注:贷款人如提供寿险保单、从业资格证书、企业大额定单可增加贷款额度.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好的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拓展阅读:个体工商户收入多少要交税

  个体工商户收入多少要交税

  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定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第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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