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时间:2020-11-12 19:33:39 2021年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开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专业性行业性领域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是开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目的。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开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欢迎阅读。

开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开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专业性行业性领域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华容县司法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社会创新管理为立足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有效化解了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

  一、加强了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化解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局党组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一是根据县委办公室转发的《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在县政法委的组织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于2012年下半年组建成立了医疗、交通事故2个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参照省司法厅下发的《2013年度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综治考评细则》的要求,结合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和变化,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于2013年9月30日,由县政法委组织召开了县司法局、公安局、卫生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食品药品安全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并于10月先后组建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林权林地等6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了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本覆盖,切实夯实了人民调解的基础,为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健全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加强和完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是一项常态工作,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我们严格按照“六有、七上墙”的要求落实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六有”即一是有方案、有班子;二是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基本办公设施;三是有稳定的调解员队伍;四是有较好的工作保障;五是有规范的工作制度;六是有标牌、标识和印章。“七上墙”即调解原则、纪律、职责、工作流程、受案范围、调解员相片、联系方式上墙。目前8个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已依法设立,并挂牌开展工作,调委会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场所,各调委会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用自己耐心的工作解决一起起纠纷,受到人民群众好评,也将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运作轨道。

  三、提高了调解委员会社会公信力

  我县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进一步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知晓度,增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一是全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稳步推进,在交通、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行业和领域,成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初步构建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组织体系;二是全县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优化,为适应化解特定矛盾纠纷需要,各调委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组建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并在相关领域建立专业人员人才库;三是全县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逐步健全,形成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加强沟通与协作,努力形成了分工合理、相互配合、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进一步抓好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环境保护等特定行业和领域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开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当前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的工作现状、问题与对策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是指专门从事特定行业矛盾纠纷的调解,其组织表现形式是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与完善。我市是**年6月开展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经过近二年的建设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对及时调处行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特别是重大疑难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和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其他职能部门不可代替的作用。为使我市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襄阳市的安排,我市组成工作专班,对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的工作现状、工作问题、工作对策进行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作现状

  (一)搭起架子,建立组织

  在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上,我们始终坚持在人民调解民间性的基础上,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党政分管领导负责、综治部门牵头、主管部门组织、司法行政指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原则。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求效务实的工作思路。先后建立了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调委会委员全部是推选产生。专业调委会如何发挥作用,怎么发挥作用,选好调解委员会主任是关键,因此我们在各专业调委会主任选配上下功夫。一是严格调解主任任职条件选聘推选。二是民主推选。三是业务主管部门与司法局联合考试考核。可以这样说,七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都是顶呱呱的。同时我们又按照首席调解员、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聘12名首席调解员和131名调解员。各调委会又设立咨询专家库,业务专家和法律专家达156人。

  (二)建章立制,统一上墙

  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是建立在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因此专业调解委员会建立后,我们针对各个行业的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依法依规制定出各个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我们先后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学习例会制度、重大疑难纠纷讨论制度、考核考评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信息报道制度等。同时还建立了协调协作机制、专家咨询机制、协议履行保障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并将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统一规范上墙,做到有章可循。

  (三)工作开展,成效显著

  我市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20xx年6月组建至20xx年4月,全市调解行业领域内矛盾纠纷79件,其中医疗纠纷2件,交通事故赔偿纠纷6件,劳动争议纠纷15件,物业管理纠纷11件,征地拆迁纠纷21件,环境保护纠纷16件,学生伤害赔偿纠纷8件。调解成功77件,调解成功率为98%。特别是20xx年10月杨当学校张文礼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纠纷的成功调解有效避免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在杨当镇,仍至整个枣阳教育界反响大,彰显出行业性专业调解的作用。

  二、工作问题

  近二年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主管部门推脱责任,造成专业调委会有名无实

  按照省、襄阳市、枣阳市的文件规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业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可有个别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总认为组建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不主动工作又不配合工作,好像专业调解解决的纠纷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宁愿当事人停尸闹丧堵大门,也不愿花钱组建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拿领导的讲话与省市文件抗争来摆脱自己的责任。到年底应付上级检查,突击挂制度、上牌子,实际工作一直没有开展。

  (二)调解人员未严格选聘,民行调解难区分

  专业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专兼职首席人民调解员,特别是首席调解员都是有严格的任职条件,其基本要求是:(1)精通法律;(2)具有一定的相关行业专业知识;(3)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4)公道正派,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可有个别专业调解委员不能按上述条件选聘,有滥竽充数现象。有个别业务主管部门,不吃透文件精神,图简单干脆将有相关单位或相关科室负责人直接选聘为调委会委员或调解员。在调解行业纠纷时,大员上阵,是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很难区分,有人民调解扩大化的感觉。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专业调解作用很难发挥

  县市级财政需要保障的经费很多,一下子将专业调解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确有一定的困难,这样可能造成专业调解空经费运行,特别是专业调解员工资无法保障的情况,他不可能专职下去。20xx年我市就有11名专职调解员,2名专职调解员辞职不干了,特别是经费没有保障,市卫生部门又不愿拿钱,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挂了个牌,一直没有很好开展工作。

  三、工作对策

  专业人民调解是应对现阶段矛盾纠纷行业性、复杂性、难调解的特点所建立的,它也是处理行业领域矛盾纠纷的有效措施与途径,为使专业调解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专业调解的独特优势与特点,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工作对策:

  (一)选准一个,建设一个

  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循序渐进,选准一个,建设一个,反对一窝蜂。要针对各个行业的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矛盾纠纷的特点,逐个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去建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方一般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缺乏信任感,又不愿意通过诉讼长时间去解决问题,他们往往采用停尸闹丧的过激行为去达到理赔的目的。因此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代表第三方来解决医患纠纷,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人们思维方式的转变。如:劳动争议、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是很有必要的。我个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必要成立,其主要原因是公安交警部门本身就设有事故处理科、交警都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才,他们还设有调解室专门从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调解工作,再在交警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不是有点画蛇添足。再说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保险部门不一定认可。而交警部门达成协议,保险部门必须执行,这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我们常说的减少行政资源,但是否增加人民资源,或者可以说增加的是国家财政资源,这是因为人民调解也是需要经费保障的。因此我们在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时,必须针对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在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准一个、建设一个、莫切搞各个行业都成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谨防人民调解扩大化的现象发生。

  (二)严格按照任职条件,选聘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有四个任职条件,严格按照条件选聘,一般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不能担任,这一点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特别是首席调解员的选聘,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后进行。专职调解员的选聘,工作责任与能力是考核聘任的第一要务。特别专业调解委员主任,选好这个人往往决定专业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在组建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时,必须选好这个人。人力资源是决定工作作用发挥的根本保证,专业调解作用的发挥取决于调委会主任、首席调解员和专职调解员和调解员,选人用人是工作的关键。

  (三)多方努力争取,保障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工作性质决定人民调解工作不收费。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让一个人义务做一两件是可以的,但让他长年累月去义务做某事这根本不可能,也不现实。因此要采用多种方式保障专业调解工作经费: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专业调解经费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二是业务主管部门要将专业调解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工作经费之中,并给予偏爱;三是采用社会助资的方式解决工作经费。社会助资的方法多种多样,只要我们的方法得当,企业老板和有关单位一定会解囊相助的。

  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才刚刚起步,今后面临的问题要比我们想象的多,我们一定要不断研究它、发挥它、发现它、创新它、完善它,使这枝“东方之花”永远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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