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而又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能否拒绝缴纳罚款?
答: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由此可见,如果行政机关在当场收缴罚款时,不给当事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是可以拒绝缴纳罚款的。
事隔两年,行政机关还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吗?
答: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处罚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吗?
答: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这是被处罚人的义务。当然,如果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采取合法的方式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也没有按期履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