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时间:2022-06-19 16:57:20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和劳务合同存在着重要差别: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法人等用人单位;

  (二)劳务合同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

  第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地位不同:

  (一)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具有支配权,从这一点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

  (二)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具有从属性,双方始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

  第三,标的不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只要劳动者有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的标的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劳务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第四,工作方式和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一)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从事劳动一般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其劳动风险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一般是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根据双方的约定来承担风险(大多数情况下由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风险)。

  第五,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的合法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第六,法律干预强度差别巨大: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强的法定性,国家法律干预强度很大。无论是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强制必备性,还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准性(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等),都体现出国家法律对人权保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的高度关注。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的干预性也是非常强大的;

  (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劳务报酬等各项条款均可自行协商,法律很少干预。劳务合同在履行中也很少有国家干预的情况。

  第七,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第八,处理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纠纷一般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一般而言,劳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一)劳务合同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劳务关系,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与公民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还可以是公民个人与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劳务关系;

  (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务合同时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

  第二,劳务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是侧重于以劳务行为的结果为给付标的的合同。无论是提供运输劳务行为,还是提供各项承揽业务,劳务合同都强调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劳务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除民事法律的一些基本的强制性规定以外,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劳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

  第四,劳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

  (一)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绝大多数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没有对劳务合同的成立形式作出强制性的要求。口头合同一般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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