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产品购销合同
供需双方根据要求,并经过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家具产品购销合同。
家具产品购销合同
卖方:
买方:
家具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材质颜色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
质量标准:
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 )买方自提;( )卖方送货,送货费用由 承担。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验收及三包期限:对于家具的数量、结构、颜色等表面瑕疵,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要求三包的,应按照《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办理。
付款方式、地址、时间:
定金:买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卖方交付总价款 %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过20%),卖方交货后,定金抵作价款。买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送货或提货的,应每日向对方支付迟延部分家具价款 %的违约金;
(二)
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或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解决;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约定事项:
卖方(章): 买方(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账号: 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家具产品购销合同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需方: 供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供需双方根据要求,并经过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家具购销合同。
一、产品清单及合同总金额:(可附后)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RMB)
合计(RMB)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二、家具质量要求、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以及供货期限
1、家具具体技术质量标准见投标书。
2、供方所提供的家具必须具有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如涉及知识产权则必须是自己拥有或合法使用的。
3、供方提供的家具必须是全新(包括零部件),家具必须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供方承诺所供家具与中标所示设备明细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偏差,如出现不一致,供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4、供方对所提供的家具提供三年的上门维修保质期,保质期内非因需方的人为因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供方负责保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以及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5、供方产品售后服务承诺见投标书及应答。
三、交货时间和地点
合同签订后,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所供家具运送到需方(用户)指定地点,并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家具运送产生的费用由供方负责。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2、货到学校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额的90%,余款一年后付清。
五、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交货的,每日须按所涉金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2)供方不能交付设备的,供方向需方支付设备款总值的30%的违约金。
(3)供方所交的家具品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需方有权拒收设备,供方向需方偿付设备款总值的30%的违约金。
2、需方的违约责任
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的,由需方向供方偿付设备款总值的30%的违约金。
六、出现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未作明示约定的,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八、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需方执三份,供方执一份。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所有合同条款以打印文本为准,所有手写、涂改无效。如一方需要变更合同,要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并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变更。
九、合同特殊条款
由供需双方根据设备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拟定(见附件)。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公司账号:
(部门)名称:
合同认定人:
电 话:
产品购销合同
销货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销货方(甲方)签章:____ 购货方(乙方)签章:___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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