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

时间:2023-05-01 10:19:3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选】变更合同4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变更合同4篇,欢迎大家分享。

【精选】变更合同4篇

变更合同 篇1

  (一)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1、法律行为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1)撤销权的性质及归属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被乘危的人,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中是受损失的一方。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3)撤销权的消灭

  ①除斥期间经过。

  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销权人的放弃。

  撤销权的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弃。默示地放弃撤销权一般是明知有撤销权而要求对方履行或者主动向对方提出履行。

  (4)撤销权消灭的后果

  撤销权消灭后法律行为即确定有效。

  (5)行使撤销权的后果

  行使撤销权后,法律行为溯及自始无效,其后果完全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

变更合同 篇2

  1.合同解除、变更,不影响要求支付赔偿金。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意定法律关系)终止,但产生救济法律关系(法定法律关系),请求赔偿是被违约人在救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权、债权。

  (2)合同变更,合同法律关系并不终止,只是内容有所变化。在变更同时,可产生损害赔偿的救济法律关系(法定法律关系)。例如,定作人行使单方变更权后,要承担赔偿责任。[1]

  2.合同解除、变更不影响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包括不履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

  (1)解除合同,违约人处于不履行的状态,适用不履行的违约金。如果适用约定的违约金,则进入意定救济法律关系。《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

  (2)值得警惕的是,《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当事人可以特约变更后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之一种)的起算点(期日)不变更。

  3.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责任,变更视具体情况而定。

  (1)《担保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可能是意定之债(意定救济法律关系),如约定的违约金之债,也可能是法定之债(法定救济法律关系),如赔偿金之债。

  (2)《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增加了主债务人的负担,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变更减少了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责任随之减少。

  4.合同解除及“特殊变更”不影响定金的适用

  《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1)“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解除合同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为定金是针对不履行的,不能针对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适用。《担保法解释》120条没有将规则的适用说清楚。

  (2)当主债权是可分之债的时,定金罚则也适用于部分不履行。部分履行实际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变更”。

  (2)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依照《合同法》94条第1项是解除的问题。[3]这个条文的规定有问题,因为法定解除是依单方法律行为终止合同,而不可抗力是因事件终止合同。即是说,两种终止合同的法律事实不同。但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是肯定的。

  (3)意外事件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也不适用定金罚则,这个口开的过宽。因为意外事件的后果是可以避免或可以克服的。发生意外事件后,债务人应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否则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主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处于终止状态,适用定金罚则。

  5.结语:合同解除、变更的“四个不受影响”,反映了法律关系的变化和运动。

  [1]《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合同 篇3

  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变更合同 篇4

  甲方:AA公司

  乙方:(员工工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双方在年月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第条第款作如下变更:

  一、变更后的内容

  二、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AA公司乙方(签字):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范例一: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甲方(盖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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