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高额质押合同1
出质人(甲方):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质权人(乙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邮政编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________的《________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1.4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合同(以下也称为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1.2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1.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________(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卖出价折算)。
1.3.1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1.3.2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1.4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1.4.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4.2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但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2.1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保管质押财产、实现质权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应当从质押财产变现价款中首先扣除,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质押财产
3.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
3.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3.3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所提供的质押财产的价值为:币种________,金额________(大写________) 。上述价值的确认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臵质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第四条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
4.1以动产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质押财产、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4.2以权利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4.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
4.4质押财产如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续.质押财产如为单位定期存单,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4.5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押财产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押财产。
第五条质押财产的保险
5.1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动产的,质押财产交付前,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质押财产的财产保险.此前已投保的,须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
5.2保险合同内容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得有损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权益之约定。
5.3甲方应为质押财产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主债权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5.4甲方办理或变更质押财产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的情况。
5.5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应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6质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质押登记
6.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质押财产的提存
7.1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7.2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向第三方提存.
存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________。
7.3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八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质权的实现
8.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8.1.1本合同1.4款所约定的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8.1.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8.1.3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8.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8.2.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有附加条件,均属于质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8.2.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质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8.3在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止,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
8.4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质权,甲方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8.5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8.6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选择与甲方协商以质押财产折价用以抵偿质押担保项下全部债权,也有权单方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7如主债权币种与处分质押财产后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质押财产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
第九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9.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且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9.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质押财产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9.3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被查封、扣押、监管和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9.4甲方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9.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9.6甲方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质权人受到损失和使质押财产减值的行为。
9.7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9.8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9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9.10在主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借新还旧时,甲方仍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融资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时,无须再通知甲方.
10.2符合本合同8.3款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质押财产.
10.3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10.4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取得的款项,偿还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10.5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1.3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交付或质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依法律规定办理了质押财产交付或经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质权设立。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13.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4.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五条附则
15.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5.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3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5.4本合同甲方乙方方其法律效力相同。
15.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出质人:(签字)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高额质押合同2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定,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股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质押给质权人。现出质人、质权人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质权人(即出借人)与债务人(即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间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二条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第一条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证费、评估费等)
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质押物
质押物为出质人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股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之后,质权人享有依照《公司法》、《担保法》及《物权法》赋予的各种权利。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若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条决算和担保责任的发生
本合同的决算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若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债权的到期日晚于上述日期,则决算日以该到期日为准。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一个主合同所约定的正常还款日或任何一个主合同的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清偿连续超过三个日历天,质权人有权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决算,并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任何一个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日。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在任何一个主合同中,债务人提出的经质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质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处分质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出质人不得以此抗辩质权人。
第八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出质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若主合同双方协议对币种、利率、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但质权人应将有关变更事宜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质押物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声明与承诺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出质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质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出质人保证质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
3、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含附件)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臵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6、质押物涉及5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在质押物上对外设臵任何新的担保物权。
第十条违约事件
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押物.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3、发生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4、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出质人在履行与质权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发生违约事件。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如出质人是主债权的债务人的,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决算,行使质权。
3、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4、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5、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质人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实际办公地址作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实际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质权人,如未通知,则质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联系方式向出质人发送所有文书,均视同送达。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自质押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登记部门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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