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合同未登记记录是否有效

时间:2020-11-08 19:55:48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租赁房屋合同未登记记录是否有效

  问:

租赁房屋合同未登记记录是否有效

  我去年11月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我家的五间店面房出租给张某开门市,租期二年。今年1月,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找到我,称我出租房屋没有在房产管理局登记,因此我与张某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请问,我和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答: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16条规定,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我国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但是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生效。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防止国家税费流失和防止当事人非法出租房屋,另一个目的则是因为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包括出租),或设定物权应向社会公示,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登记机关对合同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的主、客体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税费等,因此登记备案是行政机关的事后审查行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你和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拓展阅读: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为续租该如何处理?

  去年9月,我单位将1000 平方米的营业用房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一年,到今年8月底合同期满。我单位决定将该房屋收回自用,因此未与王某续签租赁合同,但王某至今不肯搬出该营业用房,也不给付房租。请问,我单位怎样才能收回该房屋?市民张先生

  张先生: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承租人王某应当返还承租房屋,而且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你们当时约定或者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不符合的,你单位可以要求王某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王某承担。

  如今,租赁合同期满,你单位决定将租赁房屋收回自用,除了不再与王某续签租赁合同以外,还应当向王某正式要求其交还房屋,并最好用书面的'方式。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如果你单位未向对方“提出异议”,那么王某继续使用承租房屋的行为就被视为仍然在履行原来的租赁合同,只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当然,如果你单位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已明确要求王某归还承租房,但是王某仍然不肯搬出该房屋,那么你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求中,你单位除了要求王某立即返还占用的房屋外,还可以要求王某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及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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