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合同与债的相对性关系

时间:2020-10-18 18:13:13 借款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涉他合同与债的相对性关系

   根据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可以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与债的相对性关系

 
  束己合同是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
 
  狭义的涉他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涉他契约为其内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涉他契约之“涉他”,仅指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及第三人有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两种情形。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使第三人向另一方为一定给付,此谓“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其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此谓“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
 
  理论上认为,广义的涉他合同,还包括第三人代为履行“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和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债权人只能起诉合同相对人,不能起诉第三人(代为履行人),这不同于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受领,第三人不是债权人,合同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不同于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第三人有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无权作为原告起诉,第三人并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只能由合同债权人起诉,虽具有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之外形(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但不具备其实质(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之权利),故其被某些学者称为“不纯正的向第三人给付契约”。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下面是其他的合同范本:
保证书(不可撤消)
延期还款协议书(1)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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