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员工,反而被员工说耍他,做HR还真冤。
昨天在博客中说道新年开业第一天就辞退了员工。今天有三位来办理离职手续,很顺利。但有一位老员工2003年8月份加入我公司,因为工作不踏实,所以公司决定07年不再聘任他,昨天我就跟他表明了公司的态度。
一上午,他就跑到我办公室办离职手续,说出一些难听的话,也提了许多要求,主要有原来在我集团另一个兄弟单位工作时被员工打伤需要赔偿,二是老员工按照法规需要补偿一定的费用。作为一名从事多年HR工作者来说,我知道这是被辞退员工普遍的心理,认为自己被辞退了,面子上过不去,所以跟公司吵吵也正常。我没有过多的计较,还耐心的向他解释具体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告诉他关于打伤一事我无法作解释,因为不属于我管辖范围;至于赔偿问题我可以跟你协商。
下午一上班,我就跟他协商赔偿一事。
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该员工在我公司工作三年半时间应补偿三个月的工资。但又据规定: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况离职员工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因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操作规程,导致产品返工,给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不应该得到补偿金。就算有,目前公司处于生产淡季,生产处于不正常阶段,生产工人工资的签发可以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根据往常的情况:除了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外,公司辞退的员工很少。而这些人的离职往往是因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再加上老总一直不主张给予补偿的,所以我公司辞退的员工大多数没有按照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考虑到我公司有些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老员工,本着不违反大的法规、公司制度,尽量为员工争取正当权益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协商给予两个月的经济补偿,每月按800元计算(这个标准对生产不正常情况下是绝对没有亏待员工的),补1600元。最好跟老总商量了半天,列出所有情况,老总也同意了。
协商好了后,于是整个下午都在忙着给这位员工办离职手续。我公司离职手续要经过行政、人力资源、财务、总经理四位领导签字。看在一个农民,在外不容易份上,我亲自给他找各个领导签字。而他好像是我欠他的一样,坐在那里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后来因老总有事,费用需要审批老总到下班时还没签字。我累得要死。而他反而来句:唐志敏,你不要拿我当猴耍,我等了一下午都没拿到钱。
这句话终于把所激怒了:”你不要不知好,我真心真意为你,给你争取利益,找部门主管签字,你还要认为是我在耍你!“
想起这样的人真可恶,真气人。早知道这样我就懒得给他去争取他利益,也不必要对他那么好,离职手续完全可以让他自己办,现在可好全心全意为他,他却反咬一口。
唉,谁叫我是做人力资源的,部门不要人了,就让HR来作离职面谈,还要遇上这么不懂礼的人,做HR的真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