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针对HR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7月16日,英才网联旗下教培英才网和英才网共同举办了一场以《下员工误区与试用期法律操作实务》为主题的沙龙活动。来自北京天沐律师事务所贾富春律师与参会的HR们共同探讨,旨在正确对待试用期,实现试用期管理合法化。
贾律师列出了三个例子:
某德资企业员工工作21天,解除后赔偿8.7万;
某瑞典公司怀疑员工“吃差价”,在试用期解除赔偿10万;
某日资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市场总监,赔偿82万元。
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以上三个例子不难看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贾律师介绍,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需注意,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贾律师说:“有问题必须在试用期之内提出。”
在贾律师多年的从业经验中,由于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通知方式不正确,而为日后留下无穷后患的不在少数。贾律师强调,用人单位需保留履行法定程序的书面证据,并且保留送达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