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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阶段 HR如何掌握主动权

发布时间:2017-05-10编辑:

    试用期本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是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但由于用人单位的一些疏忽,导致试用期纠纷,反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为此,英才网联旗下教培英才网和英才网联合主办了主题为“入职管理三部曲:、签合同、试用期管理风险预测与实务应对”的主题沙龙,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阎付克律师与企业HR共同探讨试用期常见问题及如何防范风险。

    试用期时间的约定

    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试用期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期限中。其中,六个月以下、一年以下、两年以下,分别含六个月、一年、两年。

    阎律师强调,试用期的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并非可随意约定。倘若两者时间不匹配,发生试用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之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期限约定违法的情况下,约定是无效的,但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违法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双份工资

    合法延长试用期

    用人单位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劳动者在进入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后,熟悉新环境,认识新同事需要一段时间,熟练业务也需要时间,有的用人单位还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这样算下来,一个月、两个月的试用期并不能考察出劳动者是否完全胜任工作,对是否完全认同,怎样能合理合法地延长试用期呢?

    阎律师指出,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的长度可相应的延长。“原本签的合同是一年的,可以延长到三年;原本合同期限是三年的,可延长到三年以上。这样试用期的长度也相应的延长了。”同时,阎律师强调,延长试用期必须是在试用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试用期。延长后,必须将原来的劳动合同收回,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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