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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打工还违法吗?
王某,国内某名校毕业后前往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深造。毕业回国后在位于北京海淀区的某网络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月薪九万,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五个月后,与公司大股东发生冲突,愤而辞职。辞职后公司拒绝发放最后一个月工资。王某于是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拖欠的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等共计五十余万元。
仲裁过程中,网络公司承认王某在本公司工作,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提出王某系英国籍人士,在中国就业未办理就业许可,故属于违法就业,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网络公司提交了王某报销的机票复印件,上面的购票人显示的是王某的拼音,说明王某是以外国人的身份购买的。王某否认机票复印件的真实性,拿出自己的中国护照,声称自己一直是中国人。后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大部分请求,裁决公司应赔付王某四十余万元。
公司继续委托律师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取王某的出入境记录。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前往公安部调取了王某的出入境记录。记录表明,王某多次以英国公民的身份出入境。据此,法院认定王某已经加入英国国籍,同时丧失了中国国籍。原来,王某在留学期间加入了英国国籍,但他并未向国内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中国国籍,因此一直还保留有中国护照。
法庭最后认定王某系英国公民,且系非法就业,不享受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均不予支持。但对公司拖欠王某的工资九万元,海淀区法院认为应予支付。至于违法就业行为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法院认为不在职权范围之内,不予置评。
在本案中,大家会看到导致一个悖论: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一方竭力想证明自己的用工是违法的,从而免除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违法用工比合法用工成本更低。用人单位完全有可能明知是外国人,明知其应该办理就业许可,但却就是不办,这样责任反而轻一些。
这是立法的缺陷。然而,在法律修改之前,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完全合法的。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来讨论下列问题:
一般而言,为某个单位打工也好,为某个人工作也好,即使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也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