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这一用工方式打破了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主体。企业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不仅可以节约企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还可以转移企业用人风险,减少人事和劳动纠纷。如何更好地利用劳务派遣减少企业劳务纠纷呢?
为此,英才网联旗下英才网(https://www.healthr.com/)举办了题为“灵活用工的是非纷争”的沙龙活动,特邀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首席讲师张弛,为医药行业的HR们详细讲解劳务派遣规避风险的相关知识。
规避风险加强管理
张驰指出,企业管理派遣员工,想要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
一是加强对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有许多企业对此认识不足,带来了诸多的法律纠纷。企业要着重检查派遣服务机构是否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法律主体、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以及劳动合同的续签等都是管理的重要内容。要知道,劳动合同的法律主体不明确,那么企业很有可能会成为与派遣员工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这样不仅不能转移风险,还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劳动争议和纠纷。
二是加强对派遣服务内容的管理。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时,要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企业在支付这些费用后,要及时督促派遣服务机构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按约定支付工资。
三是加强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的工资信息、员工信息、商业信息如果是涉及保密的,应该在企业与派遣机构、企业与派遣员工、派遣机构和派遣员工之间进行约定,既可以在服务协议、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就此签订独立的保密协议。
如何确定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当事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就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用工单位是指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不仅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还要和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如果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内容涉及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与劳动争议有关系。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张驰表示,由于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企业越来越多,有关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在逐年增加。那么公司在此之前一定要做好劳务派遣的相关准备,否则不仅没有规避风险,还会惹官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