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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如何处理好员工的“加班与被加班”

发布时间:2017-05-18编辑: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员工加班是经常和不确定的,所谓加班是指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时间的延长,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利益,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员工利益的保障。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北京今年劳动争议案件比去年增加了1倍,其中6成案件涉及加班费问题。

    为此,英才网联旗下英才网主办了题为“加班管理及争议处理实务解析”的主题沙龙活动,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阎付克律师与到场的医药行业HR们共同探讨如何规范企业员工加班制度、如何准确计算加班费、加班常见的争议和误区等问题,避免劳资冲突及纠纷产生,为企业HR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加班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阎律师指出,企业的HR都很明白加班报酬的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方法,《劳动法》中报酬计算法是指在原有工资报酬的基础上乘以不同形式的比例,而不是简单的相加。例如:一天工资为200元,以节假日为例,计算加班的方法是:200×300%=600元,而不是200+(300%×200)=800元的计算方法。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阎律师强调。

    如何处理自愿加班与非自愿加班?

    案例:李某就职时与公司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从事公司文案工作。确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个小时,公司按时支付李某月薪。李某在工作期间努力完成任务,当日工作8小时内未完成,所以下班后自愿加班完成工作任务。一年以后,李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王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王某延时加班,王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双方于是发生争议,李某提起诉讼。

    最终判决:《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考勤制度不可以作为举证依据。所以法院最终以李某加班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属于自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李某的诉讼。

    阎律师指出,其实,举证的方式有很多,如果李某在工作未完成的过程中,按正常流程处理加班,同时具有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或者在非上班时间通过邮件处理公司工作,那么举证就有利了。

    另外阎律师还为现场的HR讲解了特殊时间加班费、加班诉讼时效、加班举证的规定等一系列问题,及时与现场HR互动。沙龙结束后医药行业HR们都希望英才网联多举办此类活动,及时为企业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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