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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分清员工离职类型

发布时间:2017-07-08编辑:湘荣

分清员工离职类型

贾律师例举了一个劳动案例:大刘于2008年初应聘到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大刘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公司批准2008年6月底离职。但是到了6月底双方都未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也未催促大刘,大刘就在公司一直工作到2008年底。年底,公司突然通知大刘因其半年前提出过辞职,应立即计算工资并于次日离开。大刘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遭拒后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大刘在到了离职期限后仍留在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仍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延续;而公司称大刘“工作能力不足”单位未提交有效证据,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大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加以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辞职和辞退的区别

贾律师表示,辞职和辞退一字之差,但是区别可不小。辞职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职工个人,辞退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单位。

除此之外,辞职和辞退还有两点最重要的不一样,这两点不一样如果被忽略,就很容易引发劳资纠纷。

一是程序不同。辞职首先要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而辞退单位无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请。根据现行文件中对相关程序的规定,如果单位及有关机构有意拖延,因职工辞职而发生争议的时间,最长可拖延6个月之久。而因辞退发生争议的时间,最长也只能是在单位向被辞退职工签发“辞退证明书”后15日之内。

二是经济偿付不同。单位需按有关政策的规定向被辞退职工支付法定数额的辞退费。而辞职职工不需向单位偿付任何费用(培训费除外)。在培训费方面,辞职人员需按规定向单位偿付自已使用过的培训费,对于辞退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贾律师强调在员工离职时千万不能马虎大意,任何一个小的细节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