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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是非多”

发布时间:2017-07-08编辑:湘荣

事假“是非多”

人们常常认为,事假等同于不给钱假期。对此赵律师解释,对于事假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地方政策规定。例如在北京,相关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对员工的事假不支付工资。若当地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则需要另当别论。所以,在其他地方有关联企业的,HR在计算员工事假工资时一定要对当地政策了解清楚,以免在发生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

若员工请事假达一整月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应继续为员工缴纳该月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赵律师讲到,曾有企业在此种状况下要求员工来承担本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分。虽然在事假期间员工没有提供劳动,但是这段时间是计算在工龄中的,并且个人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企业理所应当正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让个人承担本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的做法是错误的,此举很容易引发纠纷。

关于事假期间中止劳动关系,各个地方都有不同的规定。在北京虽然没有法规性质的规定,但是2009年法院仲裁和劳动局商议中表示,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可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中止,员工若返回单位索要社保等待遇的,企业可以不予缴纳及支付。

同时,个别员工在事假期间生病,便又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希望在工资上得到相应弥补的,在此种情况下,当事假生成,就已经约定员工在此段时间内不到公司上班,那么企业有权不予批准。赵律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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