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的加班制度
现场有一家招聘企业的HR向贾律师讲出了自己单位最近遇到的一件劳务纠纷:
公司招聘了一位业务经理,后因工作上犯了错误,单位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位经理提出在职期间曾经加班,要求公司支付给自己一笔加班费。单位认为公司制定有规章,加班须由职工申请,再经领导签字同意方成立加班。而单位领导未曾为这位经理的加班签过字,所以加班不成立不需支付加班费。
贾律师针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讲解。他强调企业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加班制度。
加班可以分为员工主动加班和单位要求加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两种情形建立相应的通知加班和申请加班制度。由单位通知员工加班的,控制的关键点在于加班安排者。相应的制度主要在于规制加班安排者的权限、加班安排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加班安排的有效性等。
由员工申请加班的,应由员工对加班的必要性做出说明,经单位批准后,员工的加班方被认可。同时,单位的制度应表明,不提倡员工自行加班,未经通知或批准,员工自行到单位工作的,不认定为加班。无论是安排加班还是申请加班,用人单位都应该每月进行加班统计,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声明加班时间以该加班统计为准。如果该月劳动者没有加班,也要签字确认,声明没有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