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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职,该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7-10-17编辑:misrong

被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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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宋成方已在该服装厂连续工作了十几年,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该服装厂不愿意与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宋成方可以向该服装厂主张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降低工资的问题,宋成方可以直接就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合同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约定,降低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案中,用人单位希望通过降低工资的方式,迫使劳动者自己离职,劳动者可以对工资的变更提出异议,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诉。

  如果该服装厂强行辞退宋成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此时宋成方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一种是以被服装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宋成方在2008年1月1日前在该服装厂每工作满1年,该服装厂应支付1个月工资(即相当于其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下同)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2008年1月1日后在该服装厂每工作满半年,该服装厂应支付1个月的赔偿金。每工作满1年应支付2个月的赔偿金,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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