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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不在客观情况范围内,难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7-01-04编辑:ZMR

   企业经营难免遇到各种风险,当企业遇到重大变故,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操作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日前,特邀江三角律师事务所赵玉来律师主讲,结合实际案例,剖析法律条款,为HR们梳理纠纷疑难。

  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赵律师说明,目前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非单位意志,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情形下,若劳动合同依然能够履行,则不能采取此方法。若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该企业则初步具备此条件。

  此时应该注意的是,要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双方同意,即可解除。不可抗力,如火山爆发,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迁移、企业兼并等。

  金融危机不在“客观情况”范围内

  案例:某公司实行重组,公司所有员工职位全部打乱,人员重新配置。此种情形下,有的职员愿意接受职位变化,而部分职员则无法接受当前工作内容的改变以及薪水的调整,因而与公司协商失败。公司无奈欲以客观情况发生巨大变化为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赵律师解释,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很多企业愿意使用的理由,但实质上却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在这个案例中,此情况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立法基础,若提起诉讼,该企业将处于弱势地位。

  另外,赵律师表示,目前,法律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义还相对较窄,大多数企业情况不宜使用。如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利润发生下滑,并不属于此类情况,而是正常的经营风险,只有极少数案例会受到仲裁支持。

  最后,赵律师讲道,在劳动者工资支付方面,北京工资支付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赵律师提醒现场的HR,当企业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要注意取得证据,并且此证据要指向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外,与劳动者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也要留取证据。以便日后在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中能够得到更多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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