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不少误区,认为是"铁饭碗"、"终身制"。因此劳动者千方百计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其实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铁饭碗”,企业也不需见之如见虎。为此,6月15日,特举办主题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常见误区及劳动合同解除风险防范》的沙龙活动,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陈振洲主讲,帮助企业HR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掌握各项操作技巧。
一说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多HR都会想:除了干满10年的“老员工”可跟“老东家”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只要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无违法违规等情形,年轻劳动者也可要求订立这种“从一而终”的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将获赔每月两倍的工资。
这样一来,很多的企业都觉得员工要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像是拥有了一个“铁饭碗”,企业都拿他没有办法了,其实不然。
其实,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相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未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的一种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了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外,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所有属性,也存在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情形。
比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其次,员工被劳动教养或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沙龙活动中,有HR询问:司法实践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如何计算?
陈律师解释,《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会上,陈律师一再强调,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因职工过失,企业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条件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要严格。
对用人单位来说,即使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发生法定或约定的终止和解除情形,用人单位还是可以根据规定终止劳动关系;与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除了不能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权利并没有受到过多限制。相反,对于一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来说,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留住核心人才、高级管理人才会更有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