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不符合用人条件的员工解除合同被索赔,该怎么办?这是很多企业HR都会面临的棘手问题。
为此,4月16日,马律师主讲“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甄别与运用”主题沙龙,帮助HR甄别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降低企业法律风险。
马律师先给在场的HR讲了一个他遇见过的真实例子:
某公司聘用了张某担任部门经理,在没有填写《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的情况下,订立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单位发现张某没有能力担任部门经理,于是以张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入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在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马律师讲完例子以后,就问在场的HR,这种情况下公司需不需要向张某支付赔偿金?有60%左右的HR表示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因为张某无法胜任工作,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实际的情况是如何的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立案查实,该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入条件,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马律师说:“由此可见,单位应当认真制作《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对招聘不同岗位的条件要认真说明,任何情况下都应填写《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
在合同期限内,企业主动解约主要可以归纳为四种情况:
1、员工有严重过错,企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可以解除。
2、企业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
3、无过失性辞退:即员工与企业均无过错,但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企业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误以为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就享有单方解除权,这种想法如果不能得到员工的认可,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合同要继续履行或者要按双倍补偿金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4、企业非法解除。
通过以上四种情况可以看出,企业想主动解除合同不支付赔偿只有一种情况,即第一种情况。在其他情况下的企业主动解除或者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都要支付经济补偿,只是补偿金额多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