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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会议纪要》 规避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17-01-13编辑:weian

  今年5月份,针对前几年司法实践中疑难的争议问题和法院在仲裁过程中裁审尺度不一致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仲裁委集中研讨,形成了新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问题(包括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两部分)。

  为此,特邀马律师,主讲“劳动争议最新内部裁审口径与HR实务”主题沙龙,帮助HR了解学习《会议纪要》,明确劳资关系中多发并亟待解决的争议问题。

  对于新的《会议纪要》,马律师表示程序性问题较易懂且在文件中规定相对明确,因此马律师着重对于实体部分的两大问题(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进行了讲解和总结,并将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即特殊佣工关系的认定与保护概括总结成六个方面。

  马律师给在座HR讲了一个2013年历时一年多才最终裁定的案例。该案例是关于某公司雇佣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该如何处理的争议问题。因该农民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已不是劳动关系,视为劳务关系,按之前的法律规定是不具备工伤认定条件的。但法院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现在在社保部门和司法中仍掌握使用)中“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雇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条例,判决该公司依法为该农民工进行工伤认定并予以赔偿。

  这一案例就是《会议纪要》在劳动争议中的典型应用。马律师表示新的《会议纪要》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能算作法律规范,甚至不能算作地方性法规,而应该视为司法实践。但在北京地区,遇到有关如何处理劳资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时,《会议纪要》具有最高效力,仲裁庭和法院将按照《会议纪要》的精神裁决或判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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