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 > HR实战 >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存风险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存风险

发布时间:2017-01-22编辑:weian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此修正案将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恶意欠薪罪的适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新的修正案实施在即,作为一个企业的HR,又是否能理解这些立法的动态呢?对此,2013年5月30日,英才网联旗下化工英才网特举办了主题为《新法新规解读与风险防范》的沙龙活动,邀请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主讲,帮助企业HR们掌握新法内容,并制定一些防范措施。

  劳务派遣用工需遵循同工同酬原则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多加维护,也用法律条文规定限制企业劳务派遣的员工数量,但是由于立法过程中对“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没有明确界定,而且条文中只是用了“一般”的字眼,并没有予以强制性规定,所以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数量并没有没有下降的趋势。

  对此,张涛律师指出,此次修订案中,针对“三性”岗位重新做出解释,“临时性”的岗位用功时间不可以超过6个月;“辅助性”以工作性质作为判断标准,即所在岗位是否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先顶了替代条件,由于用工单位的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而且此次修正案中,还强化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原则,即“劳动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须符合“同工同酬”原则。

  张涛律师提醒在场的企业HR们,该条规定实施后,在特定的劳动岗位上,劳务派遣人员与企业正式员工应当实施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不能再搞“一国两制”了。此次修正案中,也提高了违法处罚标准,所以不要因为侥幸心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恶意欠薪罪界定明确惩处措施有标准

  两年前的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得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引起了国家重视,在立法上增加了《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罪”提出了刑事惩罚条例。但在实际操作工程中,条例中一些规定界定不清,致使司法机关不能严格按照条例判责。

  对此,张涛律师讲到,此次司法解释中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出了界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都属于劳动报酬之列。也对企业转移、逃避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以上4种行为,都被界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除此之外,张涛律师还为在场HR们讲解了企业构成欠薪罪后的惩罚措施,劝诫各企业以及HR们不要以身试法,挑战司法条例。

热点排行
推荐阅读

hr频道©YJBYS.com